山東省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

山東省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

山東省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成立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是共青團山東省委發起並主管,經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公募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
  • 成立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
  • 地點:山東
  • 國家:中國
發展歷史,業務範圍,組織項目,組織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發展歷史

山東省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成立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是共青團山東省委發起並主管,經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公募基金會。基金會整合各種社會資源,通過資金扶持、技能培訓、信息服務、政策協調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年創業就業,促進青年發展。基金會現已募集資金一千二百萬元。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五到二十五人。秘書處負責貫徹落實理事會的決策意見和基金會的日常運作。.

業務範圍

開展政策指導、資金扶持、就業培訓、信息服務等項目,搭建青年就業見習基地和創業孵化平台,促進青年就業創業;面向省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募捐活動;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青年就業創業典型及為青年就業創業工作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支持其他組織促進青年就業創業,對其資助青年創業的風險損失進行補償;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年就業創業問題的研究工作;加強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友好團體和個人的往來,接受其捐贈及援助,加強和青年就業創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等。

組織項目

(一)火種項目(無息借款項目)。面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市場發展前景、投資小見效快的青年創業項目。基金會提供3-5萬元的無息配套創業啟動資金,受助人按約定期限還款,1-2年還清。
(二)火焰項目(小額貸款項目)。向相對成熟的青年創業項目。基金會提供3-10萬元的配套創業資金,受助人需提供兩名非親屬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貸款期限為半年至2年,到期本息還清。
(三)火炬項目(創業貸款貼息項目)。共青團組織所扶持的青年創辦企業、大規模帶動青年創業就業的企業,以及為基金會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貸款利息進行補貼。
(四)創業貸款擔保項目。為符合條件的青年創業小額貸款提供擔保,實行優惠的擔保費率,簡化貸款擔保程式。
(五)創業就業培訓項目。通過創業講堂、創業培訓、就業技能培訓等形式,幫助青年轉變就業觀念,增強創業意識,掌握創業本領,提高就業技能。
(六)創業就業見習項目。鼓勵企業向大學生提供創業就業見習崗位,建立大學生創業就業見習基地,吸納大學生進行見習實訓,並提供必要的生活補助和人身保險,期限一般為3-6個月。
(七)創業跟蹤指導項目。吸納企業家、律師、會計師、政府官員等成功人士,組建創業導師團,對符合條件的創業青年提供“一帶一”免費創業跟蹤指導。
(八)創業就業維權項目。成立青年創業就業維權律師團,為廣大青年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維護青年創業就業的合法權益。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山東省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英文譯名為ShandongFoundationforYouthEntrepreneurshipandEmployment,縮寫為“SDFYEE”。

第一章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山東全省。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艱苦創業的時代精神,服務青年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倡導社會各界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關心和支持青年就業成才,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60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山東省委員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山東省濟南市英雄山路4號共青團山東省委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第二章

(一)開展政策指導、資金扶持、就業培訓、信息服務等項目,搭建青年就業見習基地和創業孵化平台,促進青年就業創業;
(二)面向全省及海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募捐活動;
(三)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青年就業創業典型及為青年就業創業工作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四)支持其他組織促進青年就業創業,對其資助青年創業的風險損失進行補償;
(五)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年就業創業問題的研究工作;
(六)加強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友好團體和個人的往來,接受其捐贈及援助,加強和青年就業創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七)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三章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熱心服務青年就業創業,並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致力於本基金會的健康發展。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予以罷免或除名;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六)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進行審議、監督;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參加本基金會活動,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並為推動事業發展盡力;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根據理事長提名任免秘書長;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任命或罷免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在理事中產生,並由理事會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並出席有關重要活動。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可設名譽理事,也可設名譽理事長。
(一)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對本基金會事業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理事會支持名譽理事參與本基金會活動,鼓勵其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為本基金會各項事業發展和青年就業創業工作提供資源支持。名譽理事由當屆理事會聘請。
(二)理事會可邀請德高望重的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本基金會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國內外團體、機構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促進青年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資助支出;
(二)表彰、獎勵有突出表現的青年就業創業典型及為青年就業創業工作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三)贊助青年就業創業問題的研究工作;
(四)本基金會正常的工作經費支出。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省範圍內的大型巡迴義演義賣活動;
(二)全省範圍內的大型勸募活動;
(三)投資額超10萬元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支出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章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下,將剩餘財產一次性用於章程所規定的公益事業資助支出;
(二)由業務主管單位下的其他社團設專項基金,將剩餘財產按規定程式用於公益事業支出,完成章程所規定的公益目的。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章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七章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09年12月22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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