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備案條件、程式及服務流程,第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推進政府職能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現就實行山東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簡稱“院士工作站”)備案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邀請省內外院士及其領導的科研團隊與企事業單位共同組建院士工作站,已經成為企事業單位引進高端人才團隊、聯合開展技術攻關、增強自身創新實力、促進技術轉型升級的有效途徑,對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第三條 為進一步支持院士工作站健康發展,做好為院士工作站的服務工作,最大限度調動建站各方積極性,按照簡化行政審批程式的要求,改革現行的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實行院士工作站組建備案制度。
第四條 院士工作站備案主體為承建院士工作站的企業或事業法人單位(以下簡稱“承建單位”)。
第五條 山東省科技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院士工作站的備案工作。為保障備案工作的客觀、公平和公正,省科技廳將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院士工作站備案的過程管理工作。
第二條 邀請省內外院士及其領導的科研團隊與企事業單位共同組建院士工作站,已經成為企事業單位引進高端人才團隊、聯合開展技術攻關、增強自身創新實力、促進技術轉型升級的有效途徑,對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第三條 為進一步支持院士工作站健康發展,做好為院士工作站的服務工作,最大限度調動建站各方積極性,按照簡化行政審批程式的要求,改革現行的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實行院士工作站組建備案制度。
第四條 院士工作站備案主體為承建院士工作站的企業或事業法人單位(以下簡稱“承建單位”)。
第五條 山東省科技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院士工作站的備案工作。為保障備案工作的客觀、公平和公正,省科技廳將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院士工作站備案的過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備案條件、程式及服務流程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院士工作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建單位與院士或其團隊已通過協定明確在創新能力建設、合作項目實施、成果轉化、人才培養、自主智慧財產權創造等方面的合作目標,雙方權利和義務清晰,並有詳細的合作計畫。
(二)承建單位應具備為院士及其團隊開展科研活動提供必要支持條件的能力,以保障研發活動正常開展。應配備管理服務人員,做好為院士及其團隊開展科研活動的服務工作,確保院士工作站正常運行。
(三)承建單位應與院士及其團隊明確在站工作時間,以確保承建單位需要解決的重大關鍵技術難題及時得到解決。
第七條 院士工作站備案程式:
(一)承建單位通過山東省院士工作站備案服務系統網上提出備案申請;
(二)第三方機構受省科技廳委託負責院士工作站備案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向省科技廳提出備案推薦意見。省科技廳對推薦意見進行審核,按季度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院士工作站進行集中公示,凡經公示且無異議的院士工作站均予備案,確定為“山東省院士工作站”。
(三)通過備案認定後,承建單位可按規定加掛“山東省院士工作站”標牌。
第八條 承建單位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門應對院士工作站建設給予必要支持,協助解決院士工作站科研條件改善、項目研發投入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困難。鼓勵有條件的院士工作站實行法人負責制,支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院士工作站牽頭承擔或參與各類科技計畫項目。
第九條 凡面向社會提供公共研發服務的院士工作站,將統一納入省公共創新服務平台體系,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支持其開展活動。
第十條 對通過備案認定的院士工作站,省科技廳將委託第三方機構每兩年進行一次績效評估,凡評估不達標的院士工作站取消資格,做摘牌處理。
(一)承建單位與院士或其團隊已通過協定明確在創新能力建設、合作項目實施、成果轉化、人才培養、自主智慧財產權創造等方面的合作目標,雙方權利和義務清晰,並有詳細的合作計畫。
(二)承建單位應具備為院士及其團隊開展科研活動提供必要支持條件的能力,以保障研發活動正常開展。應配備管理服務人員,做好為院士及其團隊開展科研活動的服務工作,確保院士工作站正常運行。
(三)承建單位應與院士及其團隊明確在站工作時間,以確保承建單位需要解決的重大關鍵技術難題及時得到解決。
第七條 院士工作站備案程式:
(一)承建單位通過山東省院士工作站備案服務系統網上提出備案申請;
(二)第三方機構受省科技廳委託負責院士工作站備案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向省科技廳提出備案推薦意見。省科技廳對推薦意見進行審核,按季度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院士工作站進行集中公示,凡經公示且無異議的院士工作站均予備案,確定為“山東省院士工作站”。
(三)通過備案認定後,承建單位可按規定加掛“山東省院士工作站”標牌。
第八條 承建單位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門應對院士工作站建設給予必要支持,協助解決院士工作站科研條件改善、項目研發投入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困難。鼓勵有條件的院士工作站實行法人負責制,支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院士工作站牽頭承擔或參與各類科技計畫項目。
第九條 凡面向社會提供公共研發服務的院士工作站,將統一納入省公共創新服務平台體系,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支持其開展活動。
第十條 對通過備案認定的院士工作站,省科技廳將委託第三方機構每兩年進行一次績效評估,凡評估不達標的院士工作站取消資格,做摘牌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原《山東省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原《山東省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