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陝西商會是經山東省發改委、山東省民政廳批准的一個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成立於2010年12月26日。中央及國家部委領導、山東陝西兩省及相關部門領導、全國陝西商會會長、在魯工作的陝西籍老領導等社會各界近400名代表參加了成立儀式。鄭沛新當選為山東省陝西商會第一任會長,姚勇勝當選為第一任秘書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陝西商會
- 地址:山東省
- 性質:政府組織
- 屬性:非盈利
商會概況,組織架構,商會章程,
商會概況
陝西是中華文明的發源地,有著豐厚歷史積澱。近年來,在魯陝兩地省委省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在山東省境內聚集了大批陝西籍企業家和優秀人才。這些企業家和人才來到山東後,紮根山東、融入山東,創辦的企業逐漸發展壯大,涉及房地產、貿易、餐飲、物流、傳媒、文化產業、投資管理諮詢、法律服務等眾多領域。商會成立後,會員企業數達二百餘家,企業資產幾百億元。多年來,這些企業參與扶貧、救災、捐資助學等各種社會公益活動200餘次,累計捐款、捐物達2000餘萬元,為山東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商會與全國各地兄弟商會、友好組織加強交流、互通有無、合作共贏,促進魯陝兩地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是商會的重要使命。
始建於清乾隆八年(1743),集中國傳統文化之大成,融中國傳統儒、道、佛三家思想於一體的山東聊城山陝會館,就是陝西商人在山東建立的最早的商會。那時候,成千上萬的山陝商人來到山東創業發展,共耗銀6萬餘兩,將其建成。幾百年後的今天,她已經是被國務院列為全國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著名學者嚴薇青在他的《濟南掌故》中,曾對濟南的山陝會館有記述:“省府前街有一山陝會館。”濟南山陝會館建於清乾隆三十九年(公元1774年)左右,山陝會館的建立,為山西和陝西一帶的商人客居他鄉、聯絡情感、交流信息、關照生意提供了重要場所。所以,山陝會館主要擔負著工商、貿易的職責,完全就是現在的商會的樣板。
歷史的厚重與滄桑漸行漸遠。如今,已是日新月異的21世紀。山東省陝西商會,必將傳承著優秀的秦商精神,發揚和繼承山陝商人幹事創業的可貴精神,在新時代,在古老的齊魯大地上共創新的偉業!
組織架構
商會組織架構及職能部門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秘書長,理事
投資發展部、會員管理部、外聯宣傳部、財務監審部、培訓維權部
商會章程
山東省陝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的名稱:“山東省陝西商會”,英文名為Shandong 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為SS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山東省陝西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陝西的自然人和法人在魯投資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
誠信、守法、貢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服務,為促進陝西在魯投資企業健康發展和山東陝西兩省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企業自律;
(二)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積極提出經濟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參加或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各地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合作;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八)組織會員參加兩省的各項經濟貿易活動;
(九)承辦(魯、陝)兩地政府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陝西的自然人和法人在魯投資興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均可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履行會員職責,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或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推薦發展會員;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按要求向本會反映和匯報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或牌匾)。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山東省民政廳批准
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
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列席會長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會長會議須有1/2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由副會長中推選產生,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報山東省民政廳批准;設專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
通過,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報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後聘任。秘書長需年富力強,具有較高的組織協調能力和敬業精神。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監事2名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期滿可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
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陝西在魯投資企業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職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發改委審查並報山東省
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為三年;任期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
決通過,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報山東省民政廳批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務理事、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本會的財務;
(五)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可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
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後15日內,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山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2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