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

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

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1999年10月2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是山東省關於防震減災的重要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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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2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11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關防震減災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防震減災是社會公益事業,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機構和機制,全面落實預防措施,提高地震災害綜合防禦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衛生、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氣象、水利、環境保護、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承擔。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和引導志願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群測群防工作,健全群測群防體系,完善地震巨觀測報、地震災情速報和防震減災宣傳網路。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防震減災助理員。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科技工作,加大防震減災科技投入,提高防震減災科技水平。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防震減災規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防震減災規劃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無償提供編制防震減災規劃需要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編制防震減災規劃,應當遵循突出重點、全面防禦、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防震減災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防震減災基本需求,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主要任務,防震減災重點建設項目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防震減災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防震減災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第三章 地震監測與預測預報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年度防震減災工作要求,結合本省地震活動趨勢,提出全省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震活動趨勢,制定年度地震監測和預測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全省地震監測台網由省地震監測台網、設區的市地震監測台網和縣( 市、區)地震監測台網組成,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其建設、改造資金和運行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監測台網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和縣( 市、區) 地震監測台網的撤銷與遷移,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組織相關單位為地震監測台網的運行提供通信、交通、電力等保障條件。
第十六條核電站、油田、蓄能電站、大型水庫、大型煤礦等重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
新建的跨海、跨河特大橋和超限高層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
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當將有關技術方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業務指導。
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產生的地震監測信息應當納入全省地震監測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域地震監測台網建設,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監測預測能力。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為快速判定地震致災範圍和程度、指揮抗震救災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九條建設地震監測設施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範與標準,保證工程質量。
鼓勵利用廢棄或者閒置的油井、礦井和人防工程等設施建設地震監測台( 站) ,相關設施的產權人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地震監測台網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運行。確需中止或者終止運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批准。
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存貯、報送地震監測信息的單位,應當保證地震監測信息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地震監測工作應當堅持專業台網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群測群防隊伍和經費渠道,提高依靠社會力量捕捉地震短期與臨震巨觀異常的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觀察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現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出人員進行勘察和調查,並在二十四小時內鑑別落實。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召開震情會商會,必要時召開緊急震情會商會,提出地震預測意見。
其他單位和個人提出地震預測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不得向社會散布。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活動趨勢和震害預測結果,提出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地區的判定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確定後,通報有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地區和地震危險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研究提出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加強震情跟蹤、流動監測和群測群防工作,強化工程性防禦措施,做好地震應急救援準備。
第二十四條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提出省內及其鄰近海域的地震長期、中期、短期和臨震預測意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式發布預報,同時向國務院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在已經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的臨震異常,情況緊急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發布四十八小時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在預報的時域、地域內有效。預報期內未發生地震的,原發布機關應當及時做出撤銷或者延期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禁止製造、散布和傳播地震謠言。發生地震謠傳、誤傳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
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誤傳事件,一次齊發爆破用藥量相當於四噸梯恩梯炸藥能量以上的,爆破單位在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的同時,必須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四章 地震災害防禦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地震災害工程性防禦措施,提高各類建設工程的抗震性能。
第二十七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和執業資格管理,組織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二十八條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認定;未經註冊的,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註冊執業證書不得偽造、出租、轉讓、出賣。
省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來本省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應當到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報告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審定;未經審定的,不得提交建設單位使用,不能作為審批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
需要提交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地震小區劃工作。進行城市規劃與建設,應當依據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地震小區劃結果,採取工程性防禦或者避讓措施。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抗震設防要求審定意見應當作為建設工程選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的必備內容。缺少抗震設防要求審定意見的建設工程,有關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覆、核准或者備案。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批准確定。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區劃的城市或者地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在尚未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
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地震小區劃結果、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基礎上提高一檔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二條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抗震加固措施:
(一) 重大建設工程;
(二) 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 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生命線工程;
(四) 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五) 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六)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地區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管理,推廣適合不同地區的抗震設計,建設抗震示範工程,引導支持建造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住宅和設施。
農村實施合村並居、村莊搬遷和危舊房改造工程,應當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抗震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四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地區的設區的市和縣( 市、區)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已經建成的生命線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震害預測,並建立震害評估系統和震害預測資料庫。
第五章 地震應急與救援
第三十五條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協調聯動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地震應急預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檢驗各部門、各環節執行預案、落實措施的情況,完善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和聯動協調機制。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公安消防、礦山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支持有關部門、社會組織組建地震災害救援志願者隊伍。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和地震災害救援志願者隊伍應當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和器材,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地震災害緊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專項規劃,利用廣場、綠地、公園、體育場館、人防工程等公共場所與設施,統籌建設具備安全避險、醫療救護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規劃設計應急疏散通道,強化道路和主要交通設施的應急疏散功能。學校、幼稚園、醫院、大型商場、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定應急疏散通道。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地震應急指揮場所和抗震救災現場應急指揮系統,完善信息傳遞與處置等輔助決策技術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檢查地震應急指揮系統的運轉情況,確保信息、通信暢通和技術系統正常運轉。
第四十條高速鐵路、城市輕軌、捷運、樞紐變電站、輸油輸氣管線(站) 、核設施等工程設施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設定地震緊急自動處置技術系統。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應急物資儲備調用制度,健全儲備、調撥、配送、徵用和監督管理體制與緊急調用機制,保障地震應急救援裝備和應急物資供應。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發布臨震預報的同時,可以宣布地震危險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臨震應急期一般為十日,必要時可以延長十日。
在已經發布臨震預報的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做好臨震應急和救援準備。生命線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控措施,做好應急搶修搶險和救援準備。
第四十三條地震災害發生後,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地震災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救災需要,請求上級人民政府或者非地震災區的人民政府提供緊急援助。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與救援行動,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四條地震災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實施地震應急與救援行動的決定、命令和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根據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需要,地震災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徵用物資、設備或者占用場地。徵用物資、設備或者占用場地的,事後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十五條地震災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部署並保障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醫療救治隊伍、志願者以及其他救援力量開展緊急救援活動。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和醫療救治隊伍完成任務後,應當向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申請撤離。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地震應急宣傳預案,建立地震信息報導、地震事件新聞發布制度和協調機制,及時報導和發布地震相關信息,正確處置地震謠傳、誤傳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第六章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與恢復重建
第四十七條地震災害發生後,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地震、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利、民政、價格等有關部門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調查評估工作程式和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結果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後,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地震災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受災民眾的過渡性安置工作,組織開展生產自救。
設定過渡性安置點應當考慮環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農用地保護等因素,配套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民眾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過渡性安置點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應當對疫情、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等加強監測,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整治環境衛生。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秩序。
第四十九條地震災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恢復生命線工程功能,為恢復災區民眾生活和農業、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五十條地震災害發生後,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恢復重建規劃。恢復重建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
地震災區異地新建的城鎮、鄉村和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水、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七章 防震減災宣傳教育與科技進步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建立防震減災社會動員機制,調動社會力量,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自救、疏散演練等工作,組織開展地震安全示範試點活動。
第五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活動,進行地震應急自救、疏散演練。
學校應當普及防震減災知識,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培養師生的地震安全意識,提高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和傳播手段,擴大防震減災宣傳教育覆蓋面,提高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實效。
新聞媒體應當主動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知識等社會公益宣傳活動。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社會資源,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館、科技館地震科普展區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地震遺址遺蹟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科技等部門和科協等組織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科普工作,將普及防震減災科技知識納入科普規劃,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科普活動。
第五十五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科技等部門應當將防震減災重大科研項目列入科學發展規劃,支持防震減災科學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加大科研投入,優先解決制約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關鍵科技問題。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科技、住房城鄉建設、地震等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科學實驗基礎設施建設,為防震減災科學理論研究和技術實踐提供基礎條件。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的合作,利用社會科技資源,提高防震減災科技創新能力。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有利於提高抗震性能的建築結構體系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科技隊伍建設,最佳化人才結構,培養和引進科技帶頭人和後備人才,加強防震減災對外合作與交流,拓寬交流領域和渠道,跟蹤並學習吸收國際防震減災最新科技成果。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民政、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下列防震減災工作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一) 防震減災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二) 地震監測設施建設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
(三) 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
(四)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與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五) 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情況;
(六) 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地震應急演練;
(七) 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與培訓;
(八)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九) 抗震救災指揮系統與技術保障系統建設;
(十) 應急救援裝備與物資儲備調用體系建設;
(十一)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地區強化防震減災工作措施;
(十二) 防震減災宣傳教育。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抗震救災需要的食品、藥品、建築材料等物資的質量、價格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資金、物資以及社會捐贈款物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防震減災工作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 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 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 超出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確定許可權,擅自確定或者隨意降低抗震設防要求的;
(四) 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預報意見的;
(五) 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未按照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建設工程未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據地震小區劃結果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吊銷資質證書:
(一) 超越資質許可的範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
(二)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
(三) 允許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
(四) 未按照規定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提交評審或者評審未通過直接提交建設單位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擅自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省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來本省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未經註冊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人員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偽造、出租、轉讓、出賣註冊執業證書或者註冊執業專用章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註冊執業資格。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製造、散布和傳播地震謠言,或者在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遲報、謊報、瞞報地震震情、災情等信息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侵占、截留、挪用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資金、物資;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2 0 1 0 年1 2 月1 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地震災害多發省份之一,存在著發生中強以上地震的地質構造背景,郯廬、聊考兩大強震構造帶縱貫南北,燕山-渤海強震構造帶在半島北部沿海通過,南黃海地震帶沿半島東南近海海域分布。我省地震活動具有分布廣、強度大、震源淺和致災嚴重的特點。有史料記載以來,共發生5級以上地震70餘次,其中,1668年在郯城發生我國東部最大的8.5級地震。在新一輪24個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11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中,有3個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涉及我省,濟南被確定為重點監視防禦城市。連同省政府批准確定的2個省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5個省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我省共有13個設區市的90個縣(市、區)被列入國家或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地區,70%的縣(市、區)面臨嚴重的潛在地
震災害威脅,涉及48%的人口和29%的國土。我省防震減災任務非常艱巨。
1999年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明確了我省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並對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和震後救災與重建等項工作做了規定,有力地推進和保障了我省防震減災事業健康快速發展,對於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和重視支持下,我省地震部門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律法規,高度重視防震減災法制建設,依法規範防震減災各項活動和行為,較好地保障了經濟社會發展地震安全,取得了顯著成效。地震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地震監測速報能力不斷提高,地震災害工程性防禦措施逐步落實,建設工程抗震綜合能力顯著提升,地震應急救援工作體系初步建立,地震應急反應與救援能力基本形成;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全面推進,社會防震減災意識和防震減災法制意識初步形成;防震減災
法規體系基本建立,防震減災法制保障能力顯著增強。
但是,由於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重視程度的限制,全省防震減災工作進展明顯不平衡,有些地方的機構和隊伍仍然十分薄弱,個別縣既無機構,也無人員;有些部門仍然不重視,認識不到位,措施不落實;有些地方缺乏基本的條件和制度保障,沒有能力應對地震災害事件,難以適應我省嚴峻的震情形勢和防震減災事業發展需要。
汶川地震後,根據我國震情形勢和依法加強防震減災工作需要,國家修訂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新增兩章四十五條,在法律結構、主要內容和職責分工等方面作了較大調整.為保證我省防震減災法規規章與上位法的一致性,依法規範和調整防震減災活動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好的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地震安全需要,依法促進並保障我省防震減災事業快速發展,需要結合我省防震減災工作實際,抓緊修訂出台《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該項目屬我省“十一五”防震減災立法計畫之一。我局自2008年即著手立法準備工作,成立了由局主要領導、部門領導和專家組成的立法工作組,廣泛調研我省依法推進防震減災工作的主要經驗,深入研究長期制約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主要問題,全面分析防震減災事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認真總結和吸取國內外地震災害事件的經驗教訓,在廣泛聽取意見、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初稿,經過我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和市縣地震部門多次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2010年2月,按照省府法制辦要求,徵求了省發改委、公安、民政、財政等30餘個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在認真分析研究和充分吸收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條例(修訂草案)》會簽稿,送省發改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10餘個部門和單位會簽,根據會簽意見進一步修改後,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修改,最終形成《條例(修訂草案)》。該草案已經2010年7月23日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修訂後的條例,由原來的7章增加為11章,增加了防震減災規劃、防震減災宣傳教育與信息發布、防震減災科技進步和監督管理4章,由原來的56條增加到95條,增加了39條,內容更加全面,針對性、可操作性更強,更適應防震減災事業發展需要。
(一)關於防震減災領導體制、工作體制和投入機制。為了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有關規定,《條例(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對加強我省防震減災領導體制、工作體制和投入機制等作出了規定:一是強調政府統一領導。防震減災是特殊的社會公益事業,地震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防震減災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是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的重要基礎,沒有政府的領導和組織,防震減災工作難以有效開展。建立和完善防震減災領導體制、工作體制和投入機制,依法加強防震減災管理和監督檢查,是各級政府的基本職責。二是強調政府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和加強防震減災工作。防震減災工作是一項社會
系統工程,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和防震減災能力的提高依賴於政府以及各相關部門的支持,要求政府和相關部門不斷增強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的意識,依法履行職責,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使防震減災能力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保持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
(二)關於防震減災規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修訂,《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第二章防震減災規劃,主要是強調依法加強和規範防震減災規劃管理,強調防震減災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強調規劃對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指導作用。防震減災規劃是根據地震災害特點和防震減災事業發展規律,結合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地震安全需要,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以防震減災為對象編制的專項規劃。防震減災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必須走依照規劃發展的道路,必須通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為了依法規範和完善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可行性和權威性,《條例(修訂草案)》第二章專門對防震減災規劃的編制原則、主要內容以及批准與備案、監督檢查等作了規定,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防震減災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
(三)關於地震監測和預測預報。地震監測和預測預報是防震減災的基礎工作。提高地震監測能力和預測預報水平,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部門和有關部門與單位的重要任務。《條例(修訂草案)》第三章對地震監測台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地震預測與預報發布制度、應對地震謠傳誤傳事件、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制度、人工爆破備案管理等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加強地震監測台網的規劃和建設。《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全省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其建設、改造資金和運行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為地震監測台網的運行提供通信、
交通、電力等條件保障。二是加強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核電站、油田、蓄能電站、大型水庫、大型煤礦等重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新建的跨海、跨河特大橋和超限高層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主要是服務經濟建設,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減輕重大工程設施地震災害損失,避免地震次生災害。三是加強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總結和吸收汶川、玉樹地震災害事件的經驗教訓,政府指揮抗震救災的首要條件是在第一時間實時掌握第一手信息,了解地震災害分布範圍與致災程度。建設地震烈度速報系統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分布在全省的烈度台網,快速獲取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實時判定地震致災範圍和程度,為政府指揮抗震救災提供技術支持。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專門就加強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作出規定。四是加強地震預測預報工作。《條例(修訂草案)》結合多年來我省地震預測預報工作實踐,主要就震情會商制度、地震預測意見評審制度、社會地震預測意見受理登記制度、地震預報統一發布制度、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制度、人工爆破備案管理制度和應對地震謠傳誤傳事件等作出規定。明確了地震部門在震情會商、提出和評審地震預測意見以及受理社會地震預測意
見的職責,繼續實行地震預報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發布的制度,強調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研究加強防震減災工作,落實震情跟蹤、流動觀測、群測群防和工程性防禦措施,做好地震應急救援準備等各項工作。
(四)關於加強地震災害工程性防禦措施。地震災害預防是防震減災的工作重點,包括工程性防禦措施和非工程性防禦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確定的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防震減災工作方針,明確了震害防禦工作的地位與作用。海地地震和智利地震造成不同程度的災害事實充分說明,防與不防大不一樣,震前做好防禦性工作,全面落實工程性防禦措施,對於有效減輕人員傷亡和地震災害損失,保障社會穩定,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為此,《條例(修訂草案)》第四章對加強工程性防禦措施作出了規定:一是強調加強重大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或者規劃選址階段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通過評審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批准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作出這條規定,主要是強調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依據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確保這些建設工程的抗震性能,避免生命線工程設施遭受破壞引發次生災害,對社會運轉造成影響。二是強調全面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條例(修訂草
案)》同時對不需要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管理作出規定,即在完成地震小區劃的城市或者地區,應當按照地震小區劃結果審核抗震設防要求;在未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城市或者
地區,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本款之所以強調地震小區劃結果的使用,是因為地震小區劃針對具體場地做了更加深入細緻的工作,針對性更強,考慮的因素更多,比例尺更大,精度更高;而全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是就全國平均場地條件而言的,它體現的是抗震設防要求的“共性”和“平均性”,準確性相對不足。三是強調加強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考慮到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的特殊性,本著以人為本的基本理念,為了確保學校、醫院建設工程的抗震性能,確保學生生命安全和醫療救護場所安全,《條例(修訂草案)》專門就學校、醫院建設工程適當提高抗震設防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即在地震小區劃結果、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基礎上提高一檔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四是強調做好建築抗震設計規範與抗震設防要求的銜接工作。有關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或者強制性標準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是保證各類建設工程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首要條件。作出這條規定,為建設工程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對負責制定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或者強制性標準的部門職責的規定,要求住房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鐵路、交通、民航、水利、化工、核設施和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制定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或者強制性標準應當與地震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並且應當明確規定工程設計人員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方法和措施,保證將抗震設防要求落實到抗震設計工作中。
(五)關於地震應急與救援。地震應急與救援是災害性地震發生後政府組織開展抗震救災的關鍵性工作,是為減輕地震災害而採取的不同於正常工作程式的緊急搶險救援行動,體現政府工作效能和社會文明程度。《條例(修訂草案)》第五章圍繞落實地震應急救援措施,提高地震應急救援能力,對全面加強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做出了規定:一是確定了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協調聯動原則,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二是強調加強預案體系和應急聯動協調機制建設。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內容全面、針對實戰的預案體系,完善部門或單位之間快速反應、同步協調、有序高效的聯動機制,整合社會力量和資源,共同應對地震災害事件。三是強調加強地震應急
救援力量建設。按照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壯大緊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配備救援技術裝備並進行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緊急救援實戰能力。四是強調加強地震應急基礎設施建設。建立能夠滿足政府實施抗震救災指揮的應急指揮系統、輔助決策技術系統和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同時建立與之相配套的能夠滿足實施現場指揮的技術與通信系統,確保現場工作正常運轉。五是強調加強地震預警能力建設。利用信息技術,建設重大建設工程地震緊急自動處置技術系統,保護高速列車、捷運、樞紐變電站、核設施、輸油輸氣管線(站)等生命線工程和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六是強調落實應急措施,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包括落實應急救援、應急儲備專項資金、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與緊急調用機制、落實應急救援裝備和應急物資。七是強調加強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專項規劃、結合城市規劃設定應急疏散通道、建設應急避難場所、配置避難救生設施等作出規定。
(六)關於防震減災宣傳教育與信息發布。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是非工程性防禦的重要措施,包括宣傳地震基本知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識、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知識、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防震減災法定職責、工程抗震與城市規劃建設地震安全知識、農村民居建築防震抗震知識等。其主要目的是增強社會民眾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正確應對地震災害事件的心理素質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動員社會支持、參與防震減災活動。為此,《條例(修訂草案)》第七章對防震減災宣傳教育的職責、內容和主要方式、主要對象等做出規定:一是強調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防震減災宣傳教育中的領導和協調職責,要求建立防震減災社會動員機制,調動社會力量,利用社會資源,通過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進行地震應急演練,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和應對地震災害事件的能力。二是強調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和傳播手段的作用,擴大宣傳覆蓋範圍,提高宣傳教育實效。三是強調依靠社會資源,創新宣傳教育方式,全面推進防震減災宣傳教育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鄉村、進機關活動,提高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四是對政府應當建立地震信息報導、地震事件新聞發布制度和協調機製作出規定。地震信息報導與地震事件新聞發布工作事關社會穩定和社會民眾知情權,及時報導與發布地震相關信息,已經成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慎重處理的問題。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就政府制定地震應急宣傳預案、建立地震信息報導、地震事件新聞發布制度、處置地震謠傳誤傳事件,新聞媒體刊登、播發地震預報信息等作出明確規定。作出這些規定,對於規範地震信息報導、地震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把握統一宣傳口徑,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說明和《條例(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為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進行修訂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條例修訂草案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8月2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地震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8月25日至9月1日,崔曰臣副主任帶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地震局組成調研組,赴臨沂、德州、聊城三市就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大代表的意見。9月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意見。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整理和分析論證,會同有關部門再次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研究修改。9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地震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關於群測群防的內容應當進一步細化。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款,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群測群防隊伍和經費渠道,提高依靠社會力量捕捉地震短期與臨震巨觀異常的能力”,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條例修訂草案應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人員執業資格註冊認定作出規定。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增加了一款,即“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認定;未經註冊的,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註冊執業證書不得偽造、出租、轉讓、出賣”,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同時增加了違反上述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未經註冊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人員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偽造、出租、轉讓、出賣註冊執業證書或者註冊執業專用章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註冊執業資格”,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條。
三、有的部門提出,為了更好地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建議條例修訂草案增加省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來本省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登記備案制度以及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兩款內容,即“省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來本省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應當到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違反本條例,省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來本省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分別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和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為了保證建設工程抗震性能,建議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根據這一建議,修改時參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增加了一款,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抗震設防要求審定意見應當作為建設工程選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的必備內容。缺少抗震設防要求審定意見的建設工程,有關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覆、核准或者備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二款。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為了做好農村防震減災工作,保障廣大農村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條例修訂草案應當對農村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作出規定。根據這一意見,增加了一款,即“農村實施合村並居、整村搬遷和危舊房改造工程,建造三層以上的村民住宅或者鄉村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第八章關於職責劃分的規定不夠準確,建議修改。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對不同級別的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分別作了表述。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條款過多,篇幅過長,建議適當壓縮。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對條例修訂草案的部分內容和條款進行了刪減、合併,條例修訂草案由十一章九十五條調整為十章七十一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9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列席人員建議,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條只對提高防震減災科技水平作原則性規定,並相應增加防震減災科技推廣的內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科技工作,加大防震減災科技投入,提高防震減災科技水平”,並增加一條,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有利於提高抗震性能的建築結構體系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作為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五十六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應當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作出規定。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款,即“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作為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防止弱化抗震設防工作,建議刪去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中關於人員密集場所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部分地區先行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內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刪去了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檔案解讀

新修訂的《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12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重大建設工程等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應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未按規定建設將被處以重罰。
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十分重要。條例規定,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送省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審定;未經審定的,不得提交建設單位使用,不能作為審批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
如果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條例,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地震小區劃結果、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基礎上提高一檔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在地震應急與救援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編制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專項規劃,利用廣場、綠地、公園、體育場館、人防工程等公共場所與設施,統籌建設具備安全避險、醫療救護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編制城市規劃也應當規劃設計應急疏散通道,強化道路和主要交通設施的應急疏散功能。學校、幼稚園、醫院、大型商場、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定應急疏散通道。
另外,高速鐵路、城市輕軌、捷運、樞紐變電站、輸油輸氣管線(站)、核設施等工程設施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設定地震緊急自動處置技術系統。
在地震應急與救援方面,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依託公安消防、礦山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支持有關部門、社會組織組建地震災害救援志願者隊伍。隊伍應當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和器材,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地震災害緊急救援能力。
作為防震減災的基礎環節,在地震監測與預測預報方面,條例規定,全省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其建設、改造資金和運行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核電站、油田、蓄能電站、大型水庫、大型煤礦等重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新建的跨海、跨河特大橋和超限高層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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