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

《山東省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意在加速發展散裝水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12-31
  • 生效日期:1991-12-31
  • 發布單位:81502
檔案內容,具體內容,

檔案內容

山東省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
(1991年12月31日魯政發〔1991〕147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速發展散裝水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管理的一切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山東省經濟委員會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散辦)負責全省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各市地散裝水泥辦公室或相應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地散辦)負責本市地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業務上受省散辦領導。
第四條 省、市地散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發展散裝水泥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發展散裝水泥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推廣發展散裝水泥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四)依法收取、管理、使用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下級散辦和水泥生產企業的收繳、管理、使用專項資金工作。
第五條 凡計畫部門下達的發展散裝水泥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水泥生產企業和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六條 各級經委、建材等部門應把發展散裝水泥計畫納入水泥生產企業的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或承包內容。
第七條 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根據發展散裝水泥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向建設、施工單位下達使用散裝水泥計畫,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通知書前,必須根據使用散裝水泥計畫,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市地散辦交付每噸5元的使用散裝水泥保證金,工程竣工後結算。
完成使用計畫的,保證金應全部退還;
未完成使用計畫部分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列入專項資金。
施工單位包料的,保證金由施工單位交納。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由水泥生產企業按以下標準向用戶收取:
(一)扶持散裝水泥的推廣費,袋裝水泥每噸5元;
(二)節約包裝費,散裝水泥每噸15元,集裝袋水泥每噸5元;
水泥生產企業不得再向用戶徵收水泥紙袋押金。
第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月向市地散辦上繳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扶持散裝水泥推廣費,由水泥生產企業自留2元,上繳市地散辦3元。
散裝水泥節約包裝費,水泥生產企業自留5元,上繳市地散辦3元,分配給用戶5元,補助承運單位或個人2元。
集裝袋水泥節約包裝費由水泥生產企業自留2元,上繳市地散辦3元。
第十一條 市地散辦必須按季將當地應收專項資金總額的20%上繳省散辦。
有國家統配任務的水泥生產企業應上繳的專項資金,應直接上繳省散辦。
第十二條 不按標準收取專項資金的水泥生產企業,其應上繳的差額部分,由企業從自有資金中補繳,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必須用於以下途徑:
(一)散裝水泥設施的建設和設備的購置;
(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科研、引進與推廣;
(三)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宣傳、培訓和信息交流;
(四)發展散裝水泥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
(五)散裝水泥管理的其他事宜。
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各級散辦所收取的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其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山東省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把專項資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列入審計計畫,加強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計畫、物資、金融等部門應積極支持發展散裝水泥的建設項目,並將發展散裝水泥所需要的物資列入計畫,統籌安排。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配有發放70%以上散裝水泥能力的設施。
同級散辦應參與有關設計方案的審查,發放散裝水泥設施的能力不足70%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立項。
第十八條 省內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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