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意在加速發展散裝水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12-31
- 生效日期:1991-12-31
- 發布單位:81502
《山東省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意在加速發展散裝水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並於本土實施。
《山東省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意在加速發展散裝水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並於本土實施。檔案內容山東省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1991年12月31日魯政發〔1991〕1...
《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是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根據2018年1月24日山東省政府令第311號第二次修訂。修改決定 山東省人民...
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繼續抓好城區和大型重點工程推廣使用散裝水泥工作的基礎上,將農村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做好組織與協調工作,認真擔負起本地區發展散裝水泥的管理責任,通過必要的政策、資金、技術等扶持...
濟南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 (1998年11月19日濟南市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山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繳款通知書》,實行票款分離辦法,納入財政預算基金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十六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是:...
使用財政部門專用票據。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6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山東省發展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和《關於省經委散裝水泥辦公室改列事業編制的批覆》(魯編〔1987〕141號)檔案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2011年2月22日,根據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檔案(魯編辦〔2011〕6號)將經費來源由自收自支調整為財政撥款。
關於印發《泰安市行政獎勵表彰規定》的通知 25 TACR-2015-0010029 泰政發〔2000〕20號 關於印發《泰安市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26 TACR-2015-0010030 泰政發〔2000〕53號 關於印發《泰安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出台《山東省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範再生資源市場秩序。到2010年,主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65%。嚴格執行《山東省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與建築節能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81號),按照有關規劃要求完成“禁實”目標。扶持一批...
推進流通領域節能減排工作,擬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拍賣、舊貨流通等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七)服務貿易和商貿發展處。牽頭擬定全省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辦公室的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定,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鼓勵。第十九條 水泥生產、經營、...
第十七條 對違反散裝水泥管理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按省規定的標準給予經濟處罰;實施處罰的接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對在散裝水泥科研、新技術開發和利用等發展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