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於培植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的暫行規定

山東省關於培植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的暫行規定

山東省關於培植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的暫行規定是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共同發布的。是為《加速高新技術發展促進山東經濟振興的決定》(魯發〔1990〕23號)中提出的培植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的任務,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關於培植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的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2-19
【生效日期】1992-02-19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山東省關於培植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的暫行規定
(1992年2月19日魯政發〔1992〕16號)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速高新技術發展促進山東經濟振興的決定》(魯發〔1990〕23號)中提出的培植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的任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培植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的範圍:一是部分擁有高新技術成果的高等院校和各類科研機構;二是部分引進高新技術人才和產品的鄉鎮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源泉,是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省科委是培植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根據國發〔1991〕12號檔案規定,劃定高新技術範圍如下: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其它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高新技術範圍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補充和修訂。
第五條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是指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的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實體的負責人是熟悉本單位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並且是本單位的專職人員;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實體職工總數的15%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5%以上;
(四)有5萬元以上資金,並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單位每年總收入的2%以上;
(六)高新技術生長點的總收入,一般由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產值、一般技術產品產值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的技術性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0%以上;
(七)實體有明確的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條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審批程式
(一)申請:實體向各市地科委或省直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申請表(附表另發)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審批:市地科委或省直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的範圍和條件組織審查,合格者報省科委批准並統一發放山東省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證書。
第七條省科委會同各市地科委和省直主管部門每年按本規定第五條的條件,對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進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實體,撤銷其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證書。
第八條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變更經營範圍或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須經所在市地科委或省直有關部門審查,報省科委審批,並向當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九條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達到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可按《山東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式辦理。
第十條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從被認定之日起,高新技術及產品收入部分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出口的高新技術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可暫免徵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適用稅率徵收所得稅。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生產屬於火炬計畫開發範圍的高新技術產品,凡符合新產品減免稅條件的按省級1-2年,國家級2-3年的期限減免產品稅、增值稅。其稅款可專項用於高新技術開發,不計征所得稅。
第十三條高等院校興辦的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被認定後,除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外,仍享受國發〔1989〕10號檔案所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符合本規定第五條條件轉為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的科研單位,其中試產品免徵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仍按〔89〕國稅所字第220號檔案執行。
第十五條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的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按照統一規劃安排建設,優先納入當地固定資產投資規劃。金融部門應盡力安排其開發和生產建設所需資金。
第十六條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生產的儀器設備,用於生產國家規定的火炬計畫重點領域及產品細目的產品所使用的儀器設備,經財政部門批准,可適當增提折舊。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可視效益情況,從銷售額中提出2-10%的資金,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與開發。
第十八條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開發的屬於國家控制價格(包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新產品,除特定品種須報物價部門定價外,在規定的試銷期內,企業可自行制定試銷價格,並報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經營不屬於國家控制價格的高新技術產品,企業可以自行定價。
第十九條高新技術產業生長點開發的項目符合科技攻關、成果推廣、火炬計畫等科技計畫列項條件的要優先安排,並給予解決所需資金。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山東省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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