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於加強棉花購銷管理幾個問題的暫行規定》是山東省政府1988年8月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關於加強棉花購銷管理幾個問題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8-08-06
- 生效日期:1988-08-06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8-06
【生效日期】1988-08-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8-06
【生效日期】1988-08-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關於加強棉花購銷管理幾個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8年8月6日)
棉花是輕紡工業重要原料,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棉花不能開放市場,價格不搞“雙軌制”的指示精神,在國家對棉花經營體制未作重大改革前,必須繼續實行統一政策,統一計畫,統一價格,統一收購。現對棉花購銷管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棉花(包括棉短絨、等外棉)的收購、調撥、儲備和出口,全部實行指令性計畫,必須確保完成。
二、一九八八年棉花生產年度,省對德州、惠民、聊城、菏澤、濟寧、東營、濰坊等棉花集中產區,核定購銷基數,實行調出包乾;完不成上交包乾任務的,按欠交數量銷價的50%罰款,收交省財政,並相應扣減獎售物資;超包幹部分,由各地自行安排。同時,對其他棉花銷區實行調入包乾。
三、國家委託供銷社及其所屬的棉花經營單位,承擔棉花收購、加工、儲存和調撥供應任務(包括超包乾任務的棉花),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棉花。農業部門棉花良種加工廠和鄉鎮企業棉花加工廠代加工的棉花,全部交當地棉花收購單位統一經營。對非法經營棉花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取締,並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直至沒收全部收入。
四、省內棉花調撥實行產銷直接見面,按照省統一計畫,定點到縣,由需方和供棉縣簽訂購銷契約,直接調撥,直線結算。超過調撥期的,要按月加收儲存費用。
五、國家規定調外省棉花,噸棉噸糧補貼差價款,按省內外調撥總量平均,逐級結算到縣,集中用於扶持棉花生產,專款專用。
六、棉紡企業除省已定點納入計畫的以外,一律不納入供棉計畫。所有計畫供應的棉花,不準轉手倒賣。
七、棉花和棉短絨調運出省,不經省棉麻公司簽證,鐵路、公路、水路、運輸部門不予承運,銀行不予結算。
八、在當前棉花供需緊張的情況下,不開放棉花市場,已經開放的一律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