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師協會

山東省醫師協會

山東省醫師協會在中國醫師協會、省衛生廳、省民政廳等關懷、支持和全省廣大醫師的共同努力下,於2003年4月7日在濟南成立。協會是依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而成立的醫師行業組織,主要職能是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職能轉變,開展行業性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工作,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更好地為人民的健康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師協會
  • 成立時間:2003年4月7日
  • 地點:山東濟南
  • 宗旨:更好地為人民的健康服務
協會宗旨,協會任務,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為發揮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職能。致力於加強醫師隊伍建設與管理;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職業道德;提高醫師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協會任務

是團結和組織廣大醫師,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通過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實行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定醫師執業規範。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建立醫師考核體系、監督檢查醫師執業情況。積極探索醫師隊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依法維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更好地為人民民眾健康服務。開展對醫師的醫學終身教育。積極開展醫學宣傳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反對和批判封建迷信、偽科學。關心和幫助農村、基層的衛生工作,促進其預防、醫療水平不斷提高。開展業務諮詢服務,興辦為會員服務的機構。介紹推廣醫藥新技術、新成果,創辦雜誌刊物,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醫學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先進的管理經驗,更好地為廣大醫師服務。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以及優秀的協會工作人員。調查並了解醫師隊伍的現狀、要求和願望,積極向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更好地調動和發揮廣大醫師的積極性。努力完成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以及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

協會章程

山東省醫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山東省醫師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縮寫為SDMDA.
第二條山東省醫師協會是以註冊的執業專業人員為主(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及單位會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性社團。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發揮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職能。致力於加強醫師隊伍建設與管理;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職業道德;提高醫師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對地方醫師協會實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山東省衛生廳的領導,接受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在濟南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廣大醫師,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行醫,並在實踐中認真總結經驗,及時向政府提供反饋意見;
(二)履行行業協會職責,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規範醫師執業行為。主動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執業標準,建立醫師培訓、考核、考試體系,審查、認證醫師執業資格,監督檢查醫師執業情況,推進我國專科醫師培養和準入制度的建立;
(三)依法維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護醫師的處方、診斷和治療權利,保障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開展對醫師的終身醫學教育;
(五)積極開展醫學宣傳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反對和批判封建迷信、偽科學;
(六)關心和幫助鄉村醫生和社區醫師,開展農村、社區醫療扶持工作,促進其預防、醫療與健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七)為會員和會員單位服務,興辦諮詢服務機構。介紹推廣醫藥新技術、新成果,創辦雜誌報刊,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提高和普及;
(八)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醫學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先進的醫師行業管理經驗和醫療服務經驗;
(九)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以及優秀的協會工作人員。對違反醫師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的會員以及協會工作人員予以懲戒;
(十)針對醫師隊伍的發展現狀和要求,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提交研究報告,為政府制訂醫師隊伍管理和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規提供科學依據;
(十一)搭建醫師與政府、人民民眾溝通的平台,促進醫師與社會各界的交流和聯繫,努力營造並構建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為人民健康提供服務保障;
(十二)承辦國家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以及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
第三章
第八條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榮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履行會員義務;
(三)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註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服務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師,均應成為本會會員,其他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及醫藥學界學會、協會工作者,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以及地方醫師協會等機構和團體可申請單位會員;
(五)對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專家、學者以及非醫學界的知名人士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
(六)對我國醫藥學事業做出貢獻並支持本會工作的國內外非醫學界人士可授予本會榮譽會員;
(七)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醫師和相關人士、機構要求加入本會者,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審核批准;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或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醫師的職業道德,遵守本會的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會員的聲譽;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五)接受本會的監督檢查;
(六)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可提前或延遲召開。延期召開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組織本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推選或聘任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八)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畫;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到一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衛生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衛生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是會長,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畫,安排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九條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建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畫,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根據行業管理需要,本會成立"山東省醫師協會XX醫師分會"等二級機構,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主管機關批准登記後開展活動。二級機構的主任委員原則上不兼任山東省醫師協會其他二級機構和其他協(學)會的主任委員職務。
第三十二條 授予卸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本會終身名譽理事。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諮詢的收入;
(五)國外企業、團體和個人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衛生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第三十九條採用中國醫師協會會徽圖案,會徽圖案中央是山東省醫師協會英文Shando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縮寫字母SD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藥用植物和"以人為本"的圖形。以地球圖案為襯底;以墨綠色為基本色。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衛生廳審查同意,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衛生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省衛生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衛生廳和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9年4月8日山東省醫師協會第二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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