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站

山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站於1964年經省編委批准成立,現為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直屬處級事業單位,是我省唯一省級法定專職農機試驗鑑定、檢驗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站
  • 外文名:無
  • 職能:負責全省農機產品
  • 省份:山東
機構職責,歷史沿革,部門設定,

機構職責

主要職能是:
1、 負責全省農機產品的試驗鑑定及《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發證和管理工作;
2、 承擔本系統的農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3、 承擔農機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包括省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國抽複查等);
4、 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農機產品質量的委託檢驗、產品質量仲裁、質量鑑定和引進試驗等;
5、 承擔農機管理系統和生產企業檢驗人員培訓;
6、 擬定農機產品質量和作業質量標準;
7、 受理全省農機產品質量投訴;
8、 參與開展農機企業產品的質量認證工作;
9、 負責農機產品質量信息採集、處理、管理工作;
本站堅持公正、科學、廉潔、高效的工作方針,加強質量管理,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提高人員素質,以一流的工作成績,為政府部門、農機企業和廣大農機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站長:孟凡記 地址:濟南市輕騎路(原工業南路)67號

歷史沿革

1997年山東省人民政府令84號確認山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站由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省級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的組織。
1994年12月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對我省的農機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給山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站賦予了更大的職能和責任。在《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 “對於實行強制推廣鑑定的拖拉機、聯合收穫機、內燃機、脫粒機、粉碎機、鍘草機等農業機械,必須經省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站鑑定合格並發給推廣許可證後,方可批量生產”。第二十條中規定“農業機械銷售者必須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實行推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驗明推廣許可證”。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推廣許可證而批量生產實行強制推廣鑑定的農業機械的,由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部門設定

我站經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山東省消費者協會、中國農機產品質量認證中心審查批准授予農機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受理農機產品質量投訴,參與農機產品質量認證等職能,並經農業部批准同意我站籌建“農業部運輸機械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目前我站的主要機構有:
山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站
山東省農機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農機投訴站
中國農機產品質量認證中心山東工作站
農業部運輸機械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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