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提高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能力,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農村居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 實施區域:山東省
- 實施日期:2016年12月1日起
- 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04號
檔案發布,辦法全文,相關報導,貫徹實施通知,
檔案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4號
《山東省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9日省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6年10月2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提高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能力,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農村居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農村居民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抗震設防要求管理,適用本辦法。
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防採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鄉鎮發展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的重要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考慮並滿足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農村住房抗震設防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做好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農村住房抗震設防管理工作的機構,配備鄉鎮防震減災助理員,負責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的地震動參數,確定農村住房的抗震設防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內的地震動參數需要覆核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予以覆核。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地震等部門制定、推廣農村住房抗震技術標準和技術導則,規範農村住房空間布局以及在地基和基礎、上部主體結構等關鍵部位的抗震措施和細部構造做法。
農村居民新建住房應當按照不低於地震烈度7度進行抗震設防,並採取圈樑、構造柱、現澆屋面等結構抗震措施,增強住房的整體性和抗倒塌性,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倡導農村居民自建住房使用抗震、環保、輕便的新材料和新技術。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農村居民自建住房推薦設計圖集,並向農村居民免費提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示範工程,引導支持農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住房。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科普村村通、宣傳欄、廣播等形式,普及防震減災和抗震設防知識,提高農村居民建造抗震安全住房的意識。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建築工匠的抗震設防技能培訓,提高其抗震設防施工能力;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鼓勵農村建築工匠參加職業技能鑑定。農村建築工匠通過職業技能鑑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地震高烈度區和地震高風險區的農村已建住房進行抗震性能調查和評估,採取措施,推動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加固改造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所轄區域的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區情況。
農村居民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要求,選擇開闊、平坦、均勻、穩定的場地新建、改建、擴建住房,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砂土液化、滑坡、土石流、崩塌、地裂縫、採空區和沉陷區等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區和抗震不利地段,建設符合當地抗震設防要求的住房。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使用自然災害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扶貧安居等資金,開展農房抗震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農村居民自建住房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補助。
第十四條 與農村住房相配套的供水、供電、供暖、輸氣管線等設施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抗震設計規範,嚴格落實抗震設防措施,確保抗震性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助理員的管理和技術培訓,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
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地震群測群防聯絡員的作用,開展農村住房抗震設防知識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研發、推廣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鼓勵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採用建築減震、隔震技術。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地震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農村住房抗震設防技術服務等事項。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下列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一)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符合抗震設防要求情況;
(二)農村住房以及配套設施抗震設防措施落實情況;
(三)農村居民自建住房獲取抗震設防技術支持和技術服務情況;
(四)農村防震抗震知識普及情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挪用農村抗震設防專項資金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2016年10月21日,山東省省長郭樹清簽發第30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正式公布了《山東省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於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辦法》共20條,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農村住房抗震設防管理中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提出,農村居民新建住房應按照不低於地震烈度7度進行抗震設防,要制定農村住房抗震技術標準和技術導則,組織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示範工程,加強農村建築工匠抗震設防技術培訓,組織開展地震高烈度區和地震高風險區農村住房抗震性能調查和評估,對於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農村自建住房給予財政補助,鼓勵研發推廣提高農房抗震設防的新技術和新工藝。
《辦法》的實施,有利於加強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提高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能力、保護農村居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全省城鄉防震減災整體能力的進一步提升。
貫徹實施通知
關於認真貫徹實施《山東省農村住房
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山東省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4號)(以下簡稱《辦法》)於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全面抓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來我國發生的汶川、玉樹、蘆山、魯甸等多次破壞性地震都給農村地區造成了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其中,農村住房倒塌損毀是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最主要原因。
長期以來農村住房抗震設防管理相對薄弱,規範農村住房建設的標準體系尚不健全,農民建房的防震減災意識還不高,農村住房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的現象較為普遍,存在比較大的地震災害隱患。加強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立法,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是關乎民生的大事、為民謀利的好事、為民解困的實事。加強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對於增強農民民眾防震減災意識,提高農村地區抗震防災能力,實現城鄉全面防禦具有重要意義。
二、認真做好《辦法》的宣貫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通過新聞媒體、科普村村通、網路媒體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把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好《辦法》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全面掌握《辦法》的基本內容、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中的各項工作職責,提高對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災難預防意識、憂患意識和減災意識,不斷提高貫徹實施《辦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三、明確目標任務,深入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
要在認真查找問題、分析原因的基礎上,依據《辦法》的有關規定,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細化分工,完善制度,逐項落實。要通過《辦法》的貫徹實施,全面推進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各項工作,切實提高全市農村住房抗震設防水平。
1、加強規劃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強對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鄉鎮發展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的重要內容。
2、落實抗震設防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辦法》要求,抓好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的關鍵環節,穩步實施推進。縣級以上地震工作部門,要依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科學確定農村住房的抗震設防要求。同時,嚴格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6〕21號)提出的“全省新建農房應按照不低於地震烈度7度進行抗震設防”的要求,進行抗震設防要求參數的確定;住建部門要按照《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1號)及有關檔案,組織搞好《山東省農村民居建築抗震技術導則(修訂版)》和《山東省農村建築抗震設計優秀方案圖集》的推廣與套用,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3、搞好示範引領。各縣市區政府要積極組織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示範工程,發揮示範帶動效應,引導支持農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住房。
四、加強組織領導,搞好協調配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完善領導機構和管理機制,適時制定出台各項引導鼓勵和扶持優惠政策、激勵措施,進一步推進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工作深入發展。各級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地震、城管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山東省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法定職責的通知》(魯震領辦發〔2016〕7號)的要求,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搞好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農村住房和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相關工作。
《辦法》的宣貫工作,要與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省政府今年出台的《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相結合,注重與農村新型社區建設、生態文明鄉村建設、精準扶貧等方面的政策相銜接,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做出應有的貢獻。
煙臺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