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軟體工程技術中心培育認定辦法

山東省軟體工程技術中心培育認定辦法

《山東省軟體工程技術中心培育認定辦法》(魯工信軟〔2022〕72號)是2022年4月18日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軟體工程技術中心培育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現將《山東省軟體工程技術中心培育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4月18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十四五”製造強省建設規劃》《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動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級軟體工程技術中心培育認定工作,加快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軟體工程技術中心,是指企業為開展技術創新研發、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匯聚培養創新人才等設立的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研發機構。
第三條 根據自願原則,依託企業為主體建設軟體工程技術中心,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高校院所等聯合共建,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軟體工程技術中心的規劃指導、認定考核等工作。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本轄區內省級軟體工程技術中心的組織申報、協調服務等工作。
第五條 省級軟體工程技術中心認定範圍包括基礎軟體、研發設計類工業軟體、生產控制類工業軟體、經營管理類工業軟體、新興技術軟體、信息安全軟體、重點行業套用軟體、公有雲服務軟體、嵌入式軟體、積體電路設計、信創適配服務等領域。企業只能選擇一類進行申報。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省級軟體工程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礎條件
1.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以軟體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統計調查制度》要求納入統計範圍。
2.設有獨立的軟體和信息服務研發部門或機構,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明確,具有較為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符合有關著作權規定。
3.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風險防範機制,三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一般條件
1.申報基礎軟體、研發設計類工業軟體、生產控制類工業軟體、信息安全軟體、積體電路設計領域的,近兩個年度企業相關領域軟體業務收入均不低於2000萬元,其他領域不低於5000萬元。
2.近兩個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均不低於7%。
3.企業在申報領域具有較強的技術實力,近三年內,新增相關的軟體著作權登記不少於10項或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不少於3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取得發明專利(已授權)不少於1項;獲得不少於1個國家級或3個省級軟體領域優秀成果。
4.企業擁有CCRC(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認證)、CSMM/CMM/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ITSS(信息技術服務標準)、DCMM(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標準)、ISO20000(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標準)等資質之一,或擁有省級及以上瞪羚、專精特新、單項冠軍、獨角獸等榮譽之一。
5.企業具有勞動契約關係或勞務派遣、聘用關係的月平均職工人數達50人及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
(三)其他情況
申報企業符合基礎條件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不受一般條件約束。
1.國家鼓勵的重點軟體企業。
2.近三年企業(非個人)獲得軟體領域的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及以上。
3.國內滬深主機板、創業板、科創板、北交所、香港股市上市的軟體企業。
4.擁有國家認定的軟體領域重點實驗室、製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重大創新平台。
5.擁有國家層面認可的信創產品。
6.擁有軟體領域的院士、長江學者等國家級高層次人才或者泰山產業領軍人才、泰山學者等省級高層次人才擔任技術帶頭人,實際工作滿兩年以上。
7.近三年年均服務軟體企業10家以上,且產品(含解決方案)20個以上的信創產業適配中心。
8.近三年作為主要單位承擔軟體領域國家級重大項目。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七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省級軟體工程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具體事項依據當年下發的通知要求辦理。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推薦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軟體工程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經公示後公布認定名單。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於認定滿三年的省級軟體工程技術中心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條 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6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變更。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軟體工程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二)未按要求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信息;
(四)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五)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第十三條 被撤銷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省級軟體工程技術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加強對省軟體工程技術中心的指導服務,在推薦對接國家軟體工程、首版次高端軟體認定推廣、產業鏈上下游對接合作、產學研協同創新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各市對省級軟體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的資金政策扶持。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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