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許可發證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許可發證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是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2年發布的一則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許可發證檢驗行為,加強行政許可發證檢驗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行政許可質量為目標,充分發揮既有工作成果,加強監管,立足長遠,綜合施策,切實提升發證檢驗工作質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承擔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行政許可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檢驗機構)的申請、推薦、確認及監督管理,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授權、核准等行政許可事項不屬於本規定調整範圍。
第四條 發證檢驗機構管理實行質量第一、管理資源共享和重在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全省發證檢驗機構的統一管理。省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局許可辦)負責統一接受申請,協調省局認證處、科技處共同對發證檢驗機構實施推薦、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發證檢驗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依法通過資質認定、授權或核准的,檢驗能力範圍覆蓋所申請的行政許可發證檢驗產品;
(三)有與承擔相關產品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檢測技術人員;
(四)有與承擔相關產品檢驗相適應的檢測設備、檢驗場所和環境條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承擔發證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當向省局提交一式兩份符合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格式的申請書和下列申請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複印件;
(二)《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及《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或《資質認定-依法授權證書》及《資質認定-依法授權證書附表》複印件;
(三)申請產品檢驗報告複印件,檢測項目需覆蓋該產品的許可檢驗項目。
第八條 省局對檢驗機構發證資質實行集體審議。由省局許可辦根據工作需要,將申請材料提交省局認證處、科技處集體研究,形成統一意見。對符合推薦或確認條件的,呈報省局分管局長簽發後上報推薦或確認其發證檢驗資質。對不符合條件的,由省局許可辦將統一意見反饋申報單位。
第九條 發證檢驗機構應當持續保持指定檢驗產品範圍所應具備的檢驗能力。
第十條 被指定的發證檢驗機構應當在指定範圍內依照要求,依法開展行政許可發證檢驗工作。
第十一條 發證檢驗機構應當按時完成發證檢驗,並對檢驗結果的準確性負責。對省局要求實行發證檢驗報告上網的,應及時完成報告上網。
第十二條 發證檢驗機構應當建立發證產品檢驗技術檔案,並確保檔案完整、真實、有效,檔案保存時限符合國家和省局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對發證檢驗中存在異議的,實施複查檢驗。除不可復檢產品外,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對發證檢驗結果向省局提出書面異議的,省局許可辦在收到企業書面異議後,應當組織相關企業和原發證檢驗機構共同確認備用樣品,經一致確認,省局許可辦另行指定發證檢驗機構對備用樣品進行複查檢驗,複查檢驗結果為終檢結果。複查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將檢驗報告寄送省局許可辦和相關企業。
第十四條 發證檢驗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局許可證辦公室提交上年度《工作自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發證檢驗任務完成情況、檢驗機構監督評審及日常監督檢查情況、處理企業異議及投訴等情況,報告格式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和省局相關規定。
發證檢驗機構對年度工作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對在日常監管或企業發證結果異議處置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發證檢驗機構,依法處置。
檢驗逾時限的,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發生超期問題的,取消(或建議取消)發證檢驗資質,並將有關情況通報省局認證處、科技處。
檢驗結論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期滿整頓合格後恢復其發證檢驗任務。改正期間,暫停發證檢驗工作。對改正後一年內再次發生檢驗結論錯誤的,取消(或建議取消)發證檢驗資質,並將有關情況通報省局認證處、科技處。
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報告或結果的,取消(或建議取消)其發證檢驗資質,並將有關情況通報省局認證處、科技處。
第十六條 對因檢驗結論錯誤責令改正的發證檢驗機構,暫停發證檢驗工作期間,原發證檢驗任務由省局許可辦指定其他發證檢驗機構負責。
改正期滿,被暫停發證檢驗機構提出恢復申請的,由省局或報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專家實地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恢復發證檢驗機構資格。
第十七條 省局許可辦定期組織專家組依據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監管辦法》對發證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結合前述條款監督管理情況,對發證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實施綜合分類評價和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涉及部分,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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