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規範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規範》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於2017年12月1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規範
  • 發布機構: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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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發布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規範》的通知
  魯質監工發〔2017〕48號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管局),省質檢院:
現將《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規範》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規範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12月13日

規範全文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健全風險監控工作機制,預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最佳化政務環境的意見》(魯辦發〔2017〕32 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及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規範。本辦法所稱產品是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調整的、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食品(包括食品相關產品、藥品、化妝品)、特種設備、計量器具等產品以及進出口產品的風險監控工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是指產品存在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可能性及後果。 本規範所稱風險監控是指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等相關主體採取風險信息採集、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預警處置等措施監測、控制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活動。本規範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以下簡稱風險監測)是指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進行檢驗檢測和分析,識別和驗證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活動。本規範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是指對已經存在或者潛在的風險及危害因素進行評價,確定危險程度,提出降低並控制危害產生的解決方案的活動。
第四條 風險監控工作分為常規風險監控和應急風險監控。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成立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局風險監控辦公室”,設在工業產品質量監督處),其主要職責是:研究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風險監控工作制度;組建專家委員會。工業產品質量監督處和消費品質量監督處分別負責工業產品和消費品的風險監測與處置工作。包括:組織制定和下達風險監測計畫;組織開展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提出風險監控建議;組織開展風險處置,實施風險管理績效評估等。 省局有關處室、直屬技術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收集各自業務工作範圍內獲取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並及時通報風險監控辦公室;根據風險監控工作需要,參與相關風險評估活動;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風險處置措施的落實等。
第六條 山東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中心(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作為省質監局風險監控工作的主要技術支撐單位。主要職責是:負責風險信息收集、篩查、分析、研判、提出風險監測建議;負責指導、協調風險監測過程中技術機構與專家委員會的相關工作;負責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支持及相關資料和數據的儲存和維護;完成省局風險監控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市縣局”)的主要職責是:本區域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採集、核准、預研判和預處置,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預防和處置區域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
第八條 有關技術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根據風險監測計畫,承擔樣品的採集和檢測工作;對所做的監測數據進行分析,編寫風險監測分析報告;收集風險信息及相關資料,提出風險監測建議。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承擔有關技術評審;提供風險監測相關技術諮詢;負責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評估,提出風險處置建議等。
第三章 風險信息的採集和處理
第十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反映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
第十一條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來源包括以下方面:(一)企業報告的風險信息;(二)消費者申投訴、舉報信息;(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開展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風險信息;(四)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通報的風險信息;(五)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發現的風險信息;(六)產品傷害相關風險信息;(七)國外組織、部門、機構等發布的有關產品召回、預警通報信息;(八)網路及媒體報導的風險信息;(九)其他渠道採集的相關風險信息。
第十二條 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省局風險監控辦公室成員單位、市縣局、技術機構等單位在監督、管理、檢驗等日常工作中發現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應按照本規範及時報告風險信息(見附屬檔案 1)。
第四章 風險監測
第十三條 以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優先納入風險監測計畫: (一)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且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危害程度呈上升趨勢的;(二)涉及的產品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的;(三)涉及行業性、區域性和系統性質量安全問題的;(四)在國內導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五)受到消費者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六)相關部門通報或者社會反映有質量安全問題的;(七)其他需要優先納入風險監測計畫的。
第十四條 風險監測任務原則上應委託具有相應檢驗檢測資質的技術機構承擔。國內相關標準空白等特殊情形,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檢測分析能力的技術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 風險監測實施前,承檢機構負責編制實施方案,省局或省局指定省風險監測中心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技術評審。《實施方案》評審通過後,省局向承檢機構下達《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任務書》(見附屬檔案 2)。
第十六條 風險監測樣品主要從市場上購買,也可以採取結合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取樣品、向社會徵集樣品等方式獲取。向社會徵集樣品的,應徵得樣品所有權人同意,並確保樣品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採樣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抽樣方法和有關規定,認真填寫《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採樣單》(見附屬檔案 3)。採樣時,至少應當有 2 名(含 2 名)以上採樣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鼓勵風險監測任務承擔單位模擬產品實際使用環境,實驗評估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素對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
第十八條 風險監測任務承擔單位應按照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的要求,及時提交風險監測報告。風險監測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 風險監測任務承擔單位應當對其出具的風險監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承擔單位應結合風險監測結果,編制《XX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見附屬檔案 4)
第二十條 省風險監測中心、各承檢機構要建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檔案,對開展的風險監測工作要保留完整記錄,經主管領導審核後歸檔,有效期至少 6 年。
第五章 風險評估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 風險監測、風險調查等工作結束後,根據需要,由省局或省局指定省風險監測中心,組織專家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根據風險評估工作需要,省局可以組織召開風險評估聽證會,聽取有關企業、消費者等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省局根據風險信息分析研判或風險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處置措施。 市縣局應當按照要求具體開展風險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可採取以下風險處置措施:(一)向上級部門上報風險報告;(二)向社會發布風險警示;(三)向企業發放風險告知書;(四)向有關單位、行業協會等傳送風險通報;(五)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處理;(六)依法採取的其他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於需要消費者周知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由省局向社會發布風險警示,提醒消費者注意產品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和潛在危害,增強安全消費意識。
第二十六條 對於確認存在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產品,省局應向其生產經營企業和當地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發放風險告知書(見附屬檔案 5),督促採取風險處置措施。必要時,可以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風險處置工作,根據風險嚴重程度,依法採取風險警示說明、缺陷產品召回、停止生產銷售、改進生產工藝等處置措施,同時按要求報告風險處置情況。
第二十八條 對於涉及其他管理部門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必要時開展風險會商,共同採取風險處置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於區域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市縣局應及時報告地方政府,推動開展區域質量整治,提升區域質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條 縣(市、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督促相關企業對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確認、自查,對於存在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督促企業按時完成整改、處置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於涉及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組織對企業進行跟蹤檢查,加大證後監管力度。
第三十二條 風險處置過程中發現企業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開展執法檢查,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對於涉及標準缺失、滯後等問題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省局風險監控辦公室應及時向標準化管理部門通報,推動完善標準體系。
第三十四條 質量安全風險涉及外省市的,通報其企業所在地省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
第三十五條 省風險監測中心應及時匯總、分析風險預警處置結果,對風險處置效果進行評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參與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監局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的相關機構及人員,應當對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有關分析、研判、評估等工作保密,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泄露、發布信息。
第三十七條 本規範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範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實行,有效期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8 月發布的《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規範(試行)>等檔案的通知》(魯質監監一發〔2014〕46 號)同時廢止。

規範解讀

修訂必要性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2014年我處起草印發了《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規範(試行)》、《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法風險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等檔案,通過三年的運行,對推動我省風險監控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也面臨著以下問題:
(一)使用期限已滿三年。2014年起草制定的相關風險檔案已運行3年,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以及風險防控工作的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據2017年省委、省政府下發的《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最佳化政務環境的意見》的任務部署,風險防控制度建設作為我局重要的工作內容,需要在年底前制定出台相關措施辦法。
(三)履職盡責的工作需要。隨著社會質量安全形勢的不斷發展,迫切需要對風險防控工作流程、風險防控工作職責進行明確和規範,不斷適應新的工作要求,真正做到對安全風險早預防、早研判、早處置,確保各項質量安全風險得到有效處置,部門履職到位。

主要內容

(一)對《工作規範》的總體結構進行整合、調整。2014年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規範(試行)》和《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試行)》兩個檔案,本次修訂將兩個檔案統一整合為《工作規範》,主要原因是參考了國家質檢總局2016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形式,一方面避免兩個檔案出現大量重合的工作敘述,另一方面更加符合工作實際,風險監控工作是一個有機整體,風險監測是其重要組成部分。
(二)進一步明確風險監控相關概念。參照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名詞定義,對其中涉及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風險監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等重要概念進行了重新解釋。
(三)對工作職責進行了重新梳理和調整。“研究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由原來的省風險監測中心職責調整到省局風險監控辦公室,更加突出省局風險監控辦公室的巨觀把握和管理職能。同時,為了強調技術機構在風險監測中的技術支撐作用,符合工作實際,在技術機構職責中增加“根據風險監測計畫,承擔樣品的採集和檢測工作;對所做的監測數據進行分析,編寫風險監測分析報告”。

修訂過程

2017年9月,工業品處正式啟動《工作規範》修訂工作,起草了《山東省質監局關於徵求意見的通知》,主要徵求三方面意見,其一,17市局的意見;其二是省風險監測中心(設定在省質檢院)意見;其三是部分技術機構意見。共收到6家單位的16條意見(其中4條建議有重合),經過認真研討研究,結合實際工作,10月份對《工作規範》進行了整體完善和修訂。修訂完成後,11月初,再次徵求了相關單位意見,均再無反饋意見。
按照工作程式,11月13日在省局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公示期內未收到相關建議。其後,經過與消費品處、山東省質檢院共同會簽,將修訂後檔案提交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已按照法規處意見進行了重新調整、完善。
現將《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規範》提交省政府法制辦進行審查備案,成為規範性檔案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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