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計畫生育基層統計管理意見

《山東省計畫生育基層統計管理意見》是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印發的關於基層統計的管理意見。

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需要,不斷規範和加強計畫生育統計管理和基層基礎工作,進一步明確統計管理主體及責任,切實提高計畫生育統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基層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統計管理對象
計畫生育統計管理的對象,是指在本行政區內具有中國國籍(除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現役人員以外)的戶籍人口、戶籍待落人口和流入人口。
二、統計管理體制和原則
按照主體清晰、責任明確、覆蓋城鄉、便於管理、方便民眾的原則,實施法人責任制單位和戶籍地管理為主的統計管理體制。計畫生育信息管理地與現居住地跨鄉(鎮、街道)分離的,現居住地應及時將服務管理信息反饋給管理地。
(一)堅持計生管理檔案唯一性原則。本省戶籍人口由計畫生育信息管理地負責建立育齡婦女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檔案,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負責對管理檔案信息進行補充完善和更新,確保計生管理檔案不重不漏。
(二)堅持統計管理單位唯一性原則。本省戶籍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由計生管理地統計上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負責向管理地通報流動人口在當地的婚姻、生育、節育等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情況。
(三)堅持統計責任與服務管理責任適當分開原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現居住地對流動人口相關信息要及時採集,並向戶籍地通報。人口信息的採集、錄入、統計上報、《生育服務手冊》和《生育證》的發放、生殖健康服務與統計管理責任相對分離。
三、統計管理的主要內容
村(居)和實行法人責任制單位為統計信息採集單位,負責建立已婚育齡婦女基礎信息卡,鄉(鎮、街道)為實施具體統計管理的主體,具體統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運用山東省育齡婦女信息管理系統(WIS),建立已婚和有孕、育、避孕節育現象育齡婦女的基礎信息檔案;
(二)提供、統計上報育齡婦女婚姻、孕情、生育(收養)、避孕節育措施落實、遷移、流動等信息及變動信息;
(三)審核發放《生育服務手冊》、《生育證》或提供辦理其他計畫生育證件所需的基礎信息。
各縣(市、區)建立部門人口基礎信息共享機制,將相關部門信息及時反饋至鄉(鎮、街道)和村(居)或育齡婦女管理單位,以提高計畫生育統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四、統計管理所需的材料
鄉(鎮、街道)、村(居)根據育齡夫妻證件、證明及核實情況(省內育齡夫妻的婚育證明一律實行網上協查和交流,不再使用紙質證明),實施計畫生育統計管理。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全部提供相關證件、證明的,可以由當事人對相關事項予以承諾後辦理。任何單位不得以證明不齊全或違法生育處理處罰不到位為由拒絕提供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涉及統計管理、出生上報的證件、證明、承諾書均需相關單位留存備查備用。
(一)育齡婦女統計管理。
初次納入管理:應查驗核實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及反映其婚育狀況的其他證明證件,以掌握當事人實際婚育狀況。
遷(婚)入育齡婦女:省外遷入需提供原計畫生育管理單位出具的紙質婚育狀況證明;違法生育者需提供處理處罰落實情況證明及相關票據;持再生育計畫者需提供《生育證》原始證件,省外遷入《生育證》原始證件丟失的由原管理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出具證明;已納入我省WIS管理,無需出具紙質婚育證明。
(二)出生信息統計上報。以相關法定證件為準(法定證件明顯登記錯誤的除外),包括公安落戶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醫療衛生機構住院分娩實名登記證明或有資質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收養登記證》等。
五、統計管理責任
統計管理責任在縣域範圍內以鄉(鎮、街道)為區域、跨縣域範圍以縣(市、區)為區域進行界定,根據夫妻雙方戶籍地、工作單位、現居住地以及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的不同情況,按照“戶籍地”、“單位”與“現居住地”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實現管理單位的“唯一性”和統計信息的“全覆蓋”,確定統計管理的主體。統計管理責任的判定按照特殊情況、單位管理、戶籍地管理的順序進行認定適用。
具體劃分統計管理責任如下:
(一)有工作單位的已婚育齡婦女(含有孕、育現象的育齡婦女)
實行法人責任制或獨立起報的單位要建立育齡婦女檔案,將《育齡婦女基礎信息卡》報單位所在鄉(鎮、街道),實施統計管理;未實行法人責任制的單位,由所在村(居)直接採集或單位將育齡婦女基礎信息報所在村(居),由村(居)建立《育齡婦女基礎信息卡》,並報所屬鄉(鎮、街道)實施統計管理。如單位所在鄉(鎮、街道)與育齡婦女戶籍地或現居住地不一致的,屬地鄉(鎮、街道)均要通過WIS 向戶籍地和現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通報相關信息。
本意見中現居住地是指為了工作或生活,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縣(市、區),通過租房、借房、買房,在該房屋居住並已在該地辦理《居住證》的居住地點。
工作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
單位管理育齡婦女是指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正式在編或購買相關養老、醫療等保險的工作人員以及戶籍登記在本單位且無工作單位的育齡婦女。單位對其他性質用工人員負有協管責任。
育齡夫妻戶籍地不在同一地市的須按照本意見執行關於單位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本地市或縣域範圍內的其他單位管理的具體界定,可由各地市、縣根據工作實際另行確定。
(二)無工作單位的已婚育齡婦女(含有孕、育現象的育齡婦女)
1.在男方戶籍地長期居住的由男方戶籍地實施統計管理,其他情況由女方戶籍地實施統計管理。
長期居住是指具有合法穩定就業或合法穩定住所之一,在縣域範圍內連續居住且有常住趨勢的情形。
2.特殊情況須經雙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界定,在一方戶籍所在地建檔管理和上報,協商不能解決的由雙方上一級衛生計生部門協調解決。
(三)特殊人員
1.非婚生育人員。女方未婚生育的須納入WIS 管理。生育雙方均在婚或未婚,所生子女由撫養方統計管理;共同撫養的按事實婚姻上述(一)、(二)條管理原則進行統計管理;對於一方在婚、另一方未婚的,由女方統計管理。
2.跨省婚姻或遷出管理人員。下列情況的已婚育齡夫妻系跨省婚姻或遷出,由本省戶籍地統計管理:
(1)已婚育齡夫妻雙方其中一方為我省戶籍,且在我省居住的,由我省戶籍地一方管理上報;不在我省居住的,由我省戶籍地一方向外省戶籍地一方通報,並索取對方的管理證明。
(2)已婚育齡夫妻原屬本省統計管理,夫妻一方或雙方戶口遷至外省後出現違法生育,外省未作處理處罰和出生統計,並仍在我省長期居住的,由我省原管理單位統計上報。
3.涉外人員。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4.現役軍人。夫妻雙方中只有男方為現役軍人的,由女方戶籍地(工作單位)統計管理。
5.離婚、喪偶育齡婦女。管理地和戶籍地分離的,原管理地通過管理移交由女方戶籍地納入統計管理;女方婚姻狀況又發生變化的,女方戶籍地根據育齡婦女實際變化情況進行再次管理移交。
6.下崗、失業人員。原由單位管理的下崗、離職職工,其工資關係、人事關係、住房關係、戶籍關係以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活補貼等與單位尚有關聯的人員,仍由原單位實施統計管理;已與單位無關聯或破產單位(不含破產重組單位)管理的職工,由單位先通過管理移交給女方戶籍地納入統計管理,女方戶籍地根據育齡婦女工作單位的實際變化情況進行再次管理移交。
7.送養(寄養)、收養人員。送養(寄養)嬰兒隨生父母統計出生。收養孩子原籍明確的,送養(寄養)人和收養人管理地分別作出生和收養統計上報;原籍不明的,由收養人管理地按收養統計上報並納入出生統計。
8.外國人未入籍婚入我省或女方為“兩無”(無身份證、無戶籍證明)、無法辦理《結婚證》人員。需做好以下工作:
(1)具有護照、身份證或戶籍證明的,鄉(鎮、街道)應進行複印並留存;
(2)鄉(鎮、街道)、村(居)分別做好男女雙方當事人的調查筆錄和男方戶籍(居住)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調查筆錄;
(3)鄉(鎮、街道)對女方(外國人除外)年齡、婚育等信息向其戶籍地進行函詢,也可以通過山東省全員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向流出地進行信息協查,或通過公安全員人口信息查詢該婦女年齡、婚育等信息。上述人員調查筆錄、函詢文書、電話記錄、信息交換平台及網上查詢記錄或復函證明等鄉(鎮、街道)要做好文字備案,作為其婚育信息參考,按照統計管理意見相關規定納入WIS管理;
(4)對未入籍外國人或“兩無”人員離婚(騙婚)或戶籍為外省的育齡婦女因離婚、喪偶、外逃等原因長期離開我省且查找不到的,由鄉(鎮、街道)和村(居)共同調查,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認,報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可以註銷該育齡婦女管理檔案。
(四)流動人口
流出地要及時對流出人口中的育齡婦女建立流出人口信息檔案,運用流動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向流入地及時提供信息。流入地對流入的育齡婦女建立流入人口信息檔案,納入日常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範圍,並及時向流出地反饋人員是否流入和再次流動信息;對在流入地發現的生育、避孕節育等信息及時錄入流動人口信息管理平台作為待審核信息通報給流出地,由流出地審核並納入WIS 統計上報。對由於流入地未能及時發現或通報婚姻、生育、避孕節育信息而造成漏管、漏報和違法生育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流入地責任。
六、生育登記信息採集上報和交流
根據《山東省生育登記服務工作規範》要求,生育登記受理地和信息管理地要做好生育登記信息的上報和交流工作。
(一)登記受理地與信息管理地一致的,查看當事人計畫生育管理信息。已納入WIS管理的,直接錄入信息;未納入WIS管理的,通過讀取當事人身份證獲取基礎信息,將信息反饋至相關村(居)核實無誤後建卡管理,並錄入信息。生育後登記的,該子女信息要在登記當月通過WIS上報。
(二)登記受理地與信息管理地不一致的,受理地應當即時將婚姻或生育信息錄入WIS系統(WIS系統將此信息列為待審核內容),自動生成《生育登記信息通報單》,並傳輸給信息管理地,信息管理地應當在收到信息五個工作日內(省外信息可延長至十個工作日)核實相關情況並予以確認,確保統計信息準確、及時上報。對於WIS未管理的,由受理地反饋給女方戶籍地,女方戶籍地經核實不應由本轄區管理的,按照《山東省計畫生育基層統計管理意見》標準,判定管理單位,並通過WIS 將該信息移交給計畫生育管理單位實施統計管理。
(三)經信息管理地核實,發現受理地錄入信息有誤的,須向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供證明、證據予以修改,並向受理地進行通報;發現證明材料有誤或查無此人的,須將該登記信息及相關證明、證據提交省WIS備案處理並向受理地通報,經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准、協調,落實管理責任主體。
七、統計對象的管理移交
育齡婦女鄉級統計管理地或工作單位所屬鄉(鎮、街道)發生變化的,實行原管理地(移交地)向新管理地(接受地)統計管理移交,新管理地按照統計管理內容落實統計管理責任。在育齡婦女統計管理信息移交過程中,發現情況不明或需其他信息交流的,一般情況下由相關鄉(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負責聯繫協商解決,不得額外增加當事人負擔。
(一)省內管理移交
1.省內跨鄉遷入遷出的人員,按照管理責任劃分,通過網上通報的方式進行,由原管理地向新管理地進行統計管理移交。原管理地與新管理地進行統計管理移交後,原管理地保留育齡婦女基礎信息或通過WIS系統列印對方納入管理後的育齡婦女基礎信息,並標註“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標註“信息移入”,並實施統計管理。
2.新管理地無論是否接收管理,應在15日內向原管理地發回移交通報回執,未在規定時間發回移交通報回執的,視為新管理地漏管。對原管理地未及時進行統計管理移交通報而放棄管理的,視為原管理地漏管;符合統計管理移交規定無故不接受或推諉的,視為新管理地漏管。對違法生育責任和上報單位的判定,以管理關係交接時育齡婦女實際孕育情況認定,屬交接前的已懷孕或生育的,何時發現何時由原管理單位負責統計上報,並向移交單位通報;屬交接後懷孕發生的違法生育或交接後發現的婚姻、合法生育漏報,由新管理地負責統計上報。
(二)跨省管理移交
1.戶籍遷出省外的人員。由原管理地列印《育齡婦女基礎信息卡》,按照遷入地的規定要求,由鄉級或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蓋章後交本人,作為外省計畫生育管理建檔的依據之一。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對移交外省管理信息進行確認,並審核外省鄉級或鄉級以上衛生計生部門管理回執,予以備案。
2.戶籍遷入省內的人員。根據外省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確認的育齡婦女計畫生育基礎信息納入本轄區管理。
(三)特殊人員管理移交
離婚、喪偶育齡婦女,由管理地移交戶籍地實施統計管理。戶籍地不得以見不到本人等理由拒絕管理。如應由戶籍地管理而拒不管理的,在原管理單位發出遷出通報後,離婚、喪偶育齡婦女新發生的婚、孕、育情況,均由戶籍地負責統計上報。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1年3月17日印發的《山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基層統計管理意見(試行)》(魯人口發〔2011〕9號)同時廢止。自本意見施行後,新發生和新發現的相關情況,一律遵照本意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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