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導則

是山東省的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共有四大章和一個附錄。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本規定,第三章 質量責任,第四章 驗收及監督,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建築產業現代化健康發展,保障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等法規、規章及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是指主體結構全部或部分採用預製混凝土構件裝配而成的鋼筋混凝土建築工程。
第三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建設及相關質量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導則。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實行設計、構件生產、施工一體化的總承包模式;鼓勵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實行全裝修;鼓勵通過信息化系統實現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全過程質量管理和質量責任追溯。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六條 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以及施工圖審查、預製構件及部品生產、工程質量檢測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特點,總體協調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裝配式混凝土建築設計、構件製作、施工各方之間的綜合管理協調責任,促進各方之間的緊密協作。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完成裝配式混凝土建築的結構構件及節點連線設計,為構件生產提供依據,滿足施工安裝的要求。
第九條 預製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具備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且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應當滿足本導則附屬檔案1基本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實施首批預製構件生產駐廠監造制度,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對首批預製構件生產過程進行駐廠監造。
第十一條 應當根據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管理和技術特點,對管理人員及預製構件連線灌漿等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第三章 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
(一)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
(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委託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確需變更的,應當按規定程式辦理設計變更手續,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裝配率變化等方面的重大變更,應當委託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進行審查。
(三)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組織圖紙會審及設計交底工作。
(四)建設單位應當將裝配式混凝土建築的預製構件製作、施工安裝、裝飾裝修、機電安裝等全部工程量納入施工總承包管理,不得肢解發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違反契約約定提供建築材料、構件及部品、部件。
(五)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首批構配件生產、進場驗收,組織首層裝配式結構驗收、組織子分部驗收。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
(一)設計單位應當加強建築、結構、電氣、設備等各專業之間的溝通協作,所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對預製構件的尺寸、節點構造、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預留預埋等提出具體技術要求。
(二)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向預製構件生產企業、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簽發設計變更、技術洽商聯繫單等檔案。
(四)設計單位應當參加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之間節點連線部位質量驗收及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
(五)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及有關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質量問題的原因分析,並參與制定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
(一)審查程式、內容等應當符合《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裝配式混凝土建築的結構構件拆分及節點連線設計、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預留預埋設計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保溫、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審查。
(三)對於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採用的新技術、超限結構體系等涉及工程結構安全且無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的,應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超限專項審查,出具評審意見,作為施工圖審查技術依據。
第十五條 構件生產企業
(一)構件生產企業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構件製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構件生產製作方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及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審批後實施。
(二)構件生產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原材料和產品質量檢測檢驗計畫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批准。
(三)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原材料質量檢測制度並滿足以下生產條件:
1.企業內部試驗室應實行主任負責制,所有配合比試驗、質量檢測報告必須由試驗室主任簽發;
2.檢測程式、檢測檔案等管理應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範》(GB50618)等規章及技術標準的規定;
3.應嚴格按照有關規範、標準要求對原材料進行進場驗收和取樣檢測,經檢驗、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嚴禁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原材料,檢測原始記錄應留存。
(四)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混凝土製備質量管理制度並滿足以下生產條件:
1.製備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存放條件:水泥和摻合料應使用筒倉存放,不同生產單位的原材料不得混倉,存儲時應保持密封、乾燥;骨料應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不得混入雜物;骨料堆放場地的地面應做硬化處理,並應採取排水、防塵和防雨等措施;液體外加劑應放置於陰涼乾燥處,應防止日曬、污染、浸水;
2.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的規定,特殊要求混凝土應單獨配置;
3.混凝土製備過程的質量控制應符合《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等現行有關規範、標準的規定;製備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範、標準要求進行計量,嚴禁隨意調整配合比。
(五)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預製構件製作質量檢驗制度並滿足以下條件:
1.應當與施工單位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鋼筋連線套筒與工程實際採用的鋼筋、灌漿料的匹配性進行工藝檢驗,未進行工藝檢驗或工藝檢驗不合格的,嚴禁生產;
2.構件生產前,應當就構件生產製作過程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施工工藝向工人進行技術交底;
3.構件生產過程中,應當對隱蔽工程和每一檢驗批進行驗收並形成書面記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4.應當建立構件成品質量出廠檢驗和編碼標識制度,在所生產的每一件構件顯著位置進行唯一性標識,並提供構件出廠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六)預製構件存放及運輸過程中,構件生產企業應當採取可靠措施避免構件受損、破壞。
(七)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構件生產製作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八)構件生產企業應當編制專項運輸方案,經監理、施工單位批准後實施,方案應包含安全防護、成品保護和堆放、吊裝風險控制等內容。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
(一)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預製構件生產製作過程履行施工總承包質量管理責任:
1.對預製構件生產企業編制的構件生產製作方案進行審核確認;
2.構件生產前,會同構件生產企業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鋼筋連線套筒與工程實際採用的鋼筋、灌漿料的匹配性進行工藝檢驗;
3.會同監理單位實施首批預製構件生產製作過程的駐廠監造,對首批構件的原材料試驗檢測、混凝土製備過程進行質量檢查,參與首批構件成型製作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的質量驗收;
4.對後續預製構件的生產製作過程,可根據進入施工現場的構件質量水平的穩定性,採取相應措施;
5.協助產品運輸過程,提供平整場地,制定吊裝預案。
(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構件製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預製構配件場內運輸及堆放、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連線、預製構件吊裝就位及臨時固定、預製構件連線灌漿、外圍護預製構件接縫處密封防水、各專業管線布置等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報請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審批;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構件製作詳圖和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三)施工單位應當就預製構件施工安裝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施工工藝向施工操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四)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製構件施工安裝過程質量檢驗制度:
1.會同預製構件生產企業、監理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製構件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內容應當包含構件生產全過程質量控制資料、構件成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外觀質量、結構實體檢驗等,未經進場驗收或進場驗收不合格的預製構件,嚴禁使用;
2.對預製構件連線灌漿作業進行全過程質量管控,並形成可追溯的文檔記錄資料及影像記錄資料;
3.對預製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自檢、評定,合格後通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隱蔽工程和檢驗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五)施工單位應當與建設、監理、設計單位制定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驗收方案並遵照執行,驗收應在施工單位和構件生產單位共同組織的自檢驗收合格基礎上進行。工程驗收可以分段進行。
(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預製構件進場驗收及施工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
(一)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構件製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監理規劃和專項監理細則,經審批後實施。
(二)監理單位應當對預製構件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核。
(三)監理單位應當對預製構件生產企業編制的構件製作方案及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
(四)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對預製構件的生產製作過程進行監理:
1.構件生產前,對鋼筋連線套筒與工程實際採用的鋼筋、灌漿料的匹配性工藝檢驗進行見證取樣送檢;
2.組織施工單位實施首批預製構件生產製作過程的駐廠監造,對首批構件的混凝土製備過程進行旁站監理,對首批構件成型製作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質量驗收;
3.除首批預製構件監理單位必須駐廠監造外,對進場不做結構性能檢驗的預製構件,監理單位應當駐廠監督其生產製作過程;
4.對後續預製構件生產製作過程,可根據進入施工現場的構件質量水平的穩定性,採取巡視、平行檢驗等監理措施。
(五)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對預製構件的施工安裝過程進行監理:
1.組織施工單位、構件生產企業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製構件進行質量驗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員及預製構件連線灌漿等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對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連線、預製構件連線灌漿等關鍵工序、關鍵部位實施旁站;對外圍護預製構件密封防水施工進行重點巡視;
3.對預製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質量驗收。
(六)監理單位發現構件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違反規範規定或未按設計要求生產、施工的,應當及時簽發監理檔案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驗收;危害結構安全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監理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章 驗收及監督

第十八條 工程驗收
(一)預製構件產品進場驗收由施工單位組織,應當進行全數驗收,並經監理單位抽檢合格後方可使用;發現存在影響結構質量或吊裝安全的缺陷時,不得驗收通過。
(二)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連線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預製構配件生產企業共同驗收,重點對連線形式、連線質量、防水處理、固定形式、水電安裝等質量進行驗收。
(三)按照驗收方案確定的分階段驗收一般不少於五層,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建設、施工、設計和預製構配件生產企業共同驗收。
(四)裝配式結構子分部驗收由建設單位依據《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程》(DB37/T5019)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預製構配件生產企業共同驗收並形成驗收意見,對規程中未包括驗收內容,應組織專家論證驗收。
(五)裝配式結構子分部質量安全保證資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1.建設、施工、監理、設計、預製構配件生產企業編制的有關設計檔案、施工組織方案、設計交底及審批檔案;
2.主要建材、保溫拉結件、連線件、灌漿料和預製構配件生產合格證、性能檢驗記錄、開箱驗收記錄、復檢(複試)報告等;
3.施工記錄(含測量記錄、吊裝記錄、安裝記錄、灌漿或連線記錄和影像資料、監理旁站記錄等);
4.檢驗報告(含鋼筋連線、灌漿料漿體強度、後澆混凝土強度、子分部實體檢驗等檢測報告);
5.驗收記錄(含隱蔽驗收記錄、連線構造節點、鋼筋套筒灌漿或漿錨、外牆防水處理、自檢、交接檢、分項分部驗收記錄等);
6.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及驗收記錄;
7.其他應提供的質量檔案(保溫節能、防水檢驗等)。
第十九條 質量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實施質量監督,應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一)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預製構件生產企業的質量行為進行抽查。
(二)對預製構件的原材料、混凝土製備、製作成型過程、成品實物質量及相關質量控制資料進行抽查、抽測。
(三)對預製構件安裝、後澆混凝土施工過程中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實體質量及相關質量控制資料進行抽查、抽測。
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具體實施,可參照本導則附屬檔案2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除執行本導則外,尚應遵守國家、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導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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