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示範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示範工程項目管理,發揮超低能耗建築示範效應,促進建設領域節能減排,依據《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的申報、設計、施工、驗收等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示範工程的組織申報、專項設計評審、中期核查、示範驗收等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示範工程的申報初審、技術指導、過程檢查、進度督導及省相關要求的落實,配合做好示範驗收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示範工程由建設單位自願申報。申報示範工程的項目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工程建設基本程式,滿足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標準要求。
第五條 示範工程申報資料包括項目申報書、技術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立項、用地、規劃等許可檔案。
第六條 示範工程申報程式:
(一)申報單位向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資料。
(二)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推薦上報;中央駐魯、省直單位項目可直接報至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三)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評審。
(四)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後,對無異議的項目列入示範工程名單予以公布。
第三章 專項設計審查
第七條 示範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應包括:建築節能指標、建築氣密層布置圖、關鍵節點詳圖、節能計算書、建築能耗監測系統等內容。
以上內容需經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第八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經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要重新報審。
第四章 工程招投標
第九條 示範工程的施工圖設計、重要節點施工及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招標時,如存在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情況,經依法批准後可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條 示範工程的招標檔案,應使用省示範文本,將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示範工程性能指標及保障措施列入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需要,適當提高參建單位資質資格標準要求。採用綜合評估評標法進行評標時,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專項設計方案、監理大綱、施工技術方案等應列為評審要點,明確評審標準,增加評分權重。評標委員會中熟悉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技術的專家不少於2名。
第五章 施工過程監管
第十二條 示範工程施工開始前,項目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相關單位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立示範工程簡介及相關技術指標公示牌、關鍵節點構造詳圖展示牌;有條件的應建設樣板房,展示關鍵節點詳細做法。
第十四條 示範工程所在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示範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監管,對節能保溫、建築門窗、氣密層構造、空調新風設備等關鍵節點施工進行現場監督指導。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示範工程施工進展情況,適時組織抽查。
第十五條 示範工程裝修前,項目單位應提前2周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現場檢查。同時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建築整體氣密性、風管氣密性、外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缺陷等專項檢測。檢查、檢測結果達到要求後,方可進行裝修。
第六章 示範驗收
第十六條 示範工程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提出被動式示範內容驗收申請,經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申請驗收時,項目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範驗收申請檔案;
(二)示範工程實施綜合報告(包括節能設計、新技術套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施工建設的文字和影像資料以及項目節能減排、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三)風管氣密性、外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缺陷、建築整體氣密性等專項檢測報告;
(四)省級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驗收資料通過審查後,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一)依據設計檔案和影像資料,現場核查示範工程質量和建築物整體氣密性檢測情況;
(二)核查技術指標證明檔案,包括關鍵材料設備檢測報告、空調及新風系統調試報告、外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缺陷檢測報告等;
(三)核查示範工程試運行及建築能耗監測情況;
(四)核查獎勵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通過驗收的示範工程,頒發山東省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示範工程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範工程資格,追回省級財政獎勵資金:
(一)列入示範後一年內未組織實施的項目;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未按要求報審或不報送進展情況的項目;
(三)工程竣工3個月內,未申請驗收或驗收達不到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有關指標要求的項目;
(四)獎勵資金使用存在違規違紀的項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每月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送本市示範工程進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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