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徵收電子監察辦法

各市監察局,省監察廳各派駐監察專員辦公室,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監察室: 現將《山東省行政徵收電子監察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行政徵收電子監察辦法
  • 適用範圍:山東省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徵收電子監察工作,加強對行政徵收行為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行政徵收電子監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徵收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定財產所有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除外)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徵收電子監察(以下簡稱電子監察),是指通過行政徵收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徵收行為實施同步監督、開展預警糾錯,提供信息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徵收電子監察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監察系統),是指監督行政徵收的電子信息系統。
第四條 監察機關負責電子監察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對行政徵收實施監察並對違規行政徵收進行責任追究。
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行政徵收網路運行系統(以下簡稱網路運行系統)的日常管理,對行政徵收實行網上監督和糾錯。
信息化部門負責保障電子政務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行政徵收實施機關應當主動與電子監察系統對接,配合做好電子監察相關工作。
其他行政機關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電子監察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子監察工作堅持客觀公正、依法監察,全面覆蓋、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徵收實施機關辦理從申請人申請到收繳費用的行政徵收事項全過程應當在網路運行系統上進行,納入電子監察範圍。
第七條 電子監察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監督執法主體資格、法定許可權等行政徵收實施機關方面情況;
(二)監督申請人申請、行政徵收實施機關審核、確認收費標準、收繳費用等行政徵收程式方面情況;
(三)監督徵收依據、收費項目和標準適用等行政徵收裁量方面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子監察系統自動判定異常並發出預警信號,監察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督促整改:
(一)違反行政徵收程式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要求向網路運行系統錄入行政徵收信息的;
(三)錄入行政徵收信息不全面,不能真實反映行政徵收全部情況的;
(四)收費項目在山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中不存在的;
(五)收費標準與山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中標準不一致的;
(六)未將行政徵收相關依據目錄和有關材料錄入網路運行系統的;
(七)未將收費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管系統征繳入庫或者繳入財政專戶的;
(八)未開具(列印)並出具規定的行政徵收票據的;
(九)票據出具時間與徵收費用到賬時間間隔大於規定要求的;
(十)行政徵收決定書內容填寫不規範的;
(十一)未列印並出具規定的行政徵收決定書的;
(十二)其他違規實施行政徵收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和責任追究:
(一)不使用網路運行系統辦理行政徵收事項,故意規避網上監督的;
(二)向網路運行系統錄入虛假信息的;
(三)冒用他人名義登錄網路運行系統進行相關操作的;
(四)不當或者違規行為經調查核實後拒不整改的;
(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嫌不作為、亂作為、以權謀私的;
(六)干擾、阻礙執法監督人員履行職責的;
(七)其他違規實施行政徵收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條 行政徵收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徵收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主管機關追究責任。
對行政徵收實施機關追究責任的種類為: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
對行政徵收實施機關工作人員追究責任的種類為:告誡、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利用電子監察系統,定期對行政徵收工作進行績效評估。績效評估辦法由各級監察機關結合實際制定。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應當將績效評估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通報行政徵收實施機關,並以適當形式公布。
監察機關應當建立績效評估電子檔案,對績效評估結果進行分析,查找行政徵收中的問題,及時向行政徵收實施機關提出整改建議,並就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專題報告。
第十三條 電子監察工作人員和技術保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查閱或者複製電子監察相關資料,應當報同級監察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監察廳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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