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老年醫學研究會

山東省老年醫學研究會創建於2013年6月,是山東省科協主管、掛靠山東大學、經山東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獨立法人社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老年醫學研究會
  • 外文名:Shandong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Geriatrics
  • 總部地點:濟南市
  • 成立時間:2013年6月
  • 理事長:劉德山 教授
研究會概況,研究會章程,

研究會概況

山東省老年研究會創建於2013年6月,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主管、掛靠山東大學,經山東省民政廳核准登記(魯社證字第01549號)的獨立法人社團。
山東省老年醫學研究會是山東省一級學會,現有護理分會、針灸、中醫膏方、疼痛、心血管病、糖尿病、睡眠障礙、骨科8個專業委員會。現有會員1000餘名,單位會員7個,會員輻射全省各地市,涉及心血管病學、呼吸病學、內分泌學、神經外科學、神經病學、骨科學、普外科學、胸心外科學、麻醉學、中醫學、針灸學、婦產科學、口腔科學、康復學、腫瘤學、藥理學、護理學及生理學等20多個老年醫學相關學科專業。
第一屆理事會有理事145人,常務理事36人;山東省老年醫學研究會理事會博士生導師10名,山東名中醫藥專家4人。濟南市政協委員、區政協委員及山東省科協委員各1人,山東省優秀科技工作者3人。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的全稱:山東省老年醫學研究會(Shandong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Geriatrics, SASG)。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山東省老年醫學科技工作者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省級法人社會團體,是山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老年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山東老年醫學事業的主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將團結和組織基礎和臨床老年醫學科技工作者,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魯、人才強省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山東省老年醫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山東省老年醫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山東省老年醫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活動,解除老年病人的疼痛疾苦,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辦會原則:堅持依法辦會、民主辦會,建設和諧學會組織;高舉科學旗幟,崇尚“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倡導“堅持真理、誠實勞動、親賢愛才、密切合作”的職業道德,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風尚。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組織會員開展老年醫學基礎和臨床研究,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開展對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加強會員之間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2、普及科學知識,捍衛科學尊嚴,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
3、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老年醫學研究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和優秀會員。
4、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批評抵制不正之風。
5、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政策、法規制定和社會事務的科學決策工作,圍繞我省老年醫藥衛生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
6、組織編輯出版發行學術專著、報刊,評選表彰先進科技成果、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7、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科技文獻和標準制定等任務,舉辦科技展覽,興辦老年醫學診療中心和老年公寓,提供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
8、開展國內和國際民間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內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9、給予市級學會以業務指導。
10、其他適宜於學會承擔的工作。
第三章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省境內,進行老年醫學研究的基礎學科、臨床學科的具有初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工作者,從事與老年醫學研究相關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與老年醫學研究相關的單位。
2、正在攻讀老年醫學及相關專業的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
3、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二、單位會員
與學會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生產、教學、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本會不吸收境外民間組織為單位會員,不以任何形式在境外註冊成立社會團體。省級學會應邀以單位會員名義加入境外民間組織,或確需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的,必須報省科協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個人會員要求填寫入會申請表、會員登記表,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入會,並在其入會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2、單位會員只要求單位寫出同意入會的書面申請,並加蓋單位公章;
3、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學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4、優惠取得學會的學術資料和相關信息;
5、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6、弘揚科學精神,遵守職業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7、積極參加學會的各項活動;
8、按規定交納會費。
9、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1、優先參加學會的學術活動;
2、優惠取得學會的學術資料;
3、要求學會優先優惠給予技術諮詢等科技服務活動;
4、請求學會協助開展人才培訓等工作;
5、執行學會決議及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6、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7、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資深會員的設定:資深會員是本會的最高榮譽,是本學科我省的學術權威,寧缺勿濫。本會離任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或對本學會和老年醫學發展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提名,常務理事會討論投票,達到現任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授予資深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2、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選舉和罷免理事;
5、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五年召開一次。每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當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省科協審查同意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學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由學風正派、學術上有成就、熱愛學會工作的科學家、專家、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組成;理事會要實行老、中、青相結合,理事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人數控制在50-150人左右,每次換屆理事會成員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或委託副理事長召集,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制定學術活動計畫,領導所屬組織開展活動;
4、制定、完善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常務理事會不得代行);
6、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7、決定設立或註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9、組織學術會議及有關學術活動,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10、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11、爭取經費和有關領導部門的支持,加強對外交往;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行使理事會職責第二條以外的各項職責。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的推薦和更換、增補均由常務理事會投票決定。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成員如超過本條例規定的任職年限的,要報省科協審查同意並經省社團管理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對黨政機關領導幹部需要兼任省級學會領導職務的,省級學會應向省科協提出報告,由其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經批准兼職的推薦人選,應按省級學會章程履行規定程式。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是本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秘書處專職人員和長期兼職人員中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要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歸屬於掛靠單位黨組織領導。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山東省科協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社團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省級學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各種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專職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資助和捐贈;
3、學會興辦的各類企、事業收入;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資產和智慧財產權等受法律保護,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學會所屬企、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常務理事會應認真履行對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改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協、山東大學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6月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山東省老年醫學研究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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