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繭絲生產經營管理規定

《山東省繭絲生產經營管理規定》意在為了保證我省繭絲生產的健康發展,提高繭絲生產的經濟效益,鞏固絲綢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的地位,保護蠶農利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繭絲生產經營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4-03-02
  • 生效日期:1994-03-02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3-02
【生效日期】1994-03-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繭絲生產經營管理規定
(1994年3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省繭絲生產的健康發展,提高繭絲生產的經濟效益,鞏固絲綢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的地位,保護蠶農利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從事繭絲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繭絲的生產經營應在全省範圍內實行貿工農一體化,建立健全產前、產中、產後服務體系,不斷提高繭絲生產的專業化和社會化水平。
第四條生產經營繭絲應合理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資源配置。積極推進技術進步,加強和改善內部管理,不斷提高規模經濟效益。
第五條省絲綢總公司統一負責全省繭絲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繭絲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領導。計畫、經貿、工商、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絲綢公司搞好繭絲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蠶種管理
第六條養蠶必須使用經國家統一審定的優良品種。
第七條蠶種由省絲綢總公司實行定場、定品種生產、並由省絲綢總公司批准的蠶繭經營單位經營。生產蠶種應領取由省絲綢總公司核發的《蠶種生產許可證》,經營蠶種應領取由省絲綢總公司核發的《蠶種經營許可證》。無證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蠶種。
第八條蠶種由省絲綢總公司統一組織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核發《蠶種質量合格證》,並統一入庫;檢驗不合格的應就地監督銷毀。
第九條凡進出山東省境的各類蠶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並經省絲綢總公司批准。
第三章 蠶繭生產
第十條蠶繭生產應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適當集中、重點發展的方針,大力推廣科學技術,強化基礎管理與服務,發展“高產、優質、高效”型蠶業。
第十一條全省蠶繭生產發展規劃由省絲綢總公司商各級人民政府擬定,並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要大力加強蠶繭生產基地縣建設。凡桑園面積穩定在3萬畝以上,年產鮮繭量穩定在150噸以上的蠶繭生產基地縣,可根據省絲綢總公司的安排優先新增繅絲項目。
第十三條絲綢公司應按劃定區域與蠶農簽訂生產定購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絲綢公司應按契約規定提供技術服務,供應蠶用物資;蠶農應按技術規範和契約要求進行生產。
第十四條省絲綢總公司應強化蠶繭生產的基礎管理與科學技術服務,配備一定數量的技術人員具體指導蠶農植桑養蠶,支持蠶區做好抗災、減災工作,及時組織供應蠶藥、蠶具等蠶用物資,並嚴格控制質量,嚴防假、劣、偽蠶用物資進入蠶繭生產領域。
第四章 蠶繭經營
第十五條蠶繭由省絲綢總公司統一收購經營。未經省絲綢總公司批准,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經營。
第十六條蠶繭應由縣(市、區)絲綢公司及省絲綢總公司確定的代購單位按蠶繭生產定購契約進行收購。不論蠶繭暢銷或滯銷,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嚴格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蠶繭收購價格應嚴格執行國家統一定價,不得抬級抬價或壓級壓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