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是山東省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等6部委《關於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精神、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的方案。
建設綠色礦山,發展綠色礦業,是踐行習近平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重要思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落實新發展理念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等6部委《關於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精神,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以保護生態環境為重點,以科技創新為支撐,構建長效機制,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於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全過程,引領和帶動傳統礦業轉型升級,全面提升礦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推動形成礦地和諧、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新格局。
(二)基本要求
政府引導、企業主體。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明確發展目標,制定規劃、產業政策和建設標準。礦山企業要落實主體責任,重點抓好礦山設計、建設、採礦、選礦、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閉坑等關鍵環節綠色礦山建設的落實。
標準領跑、政策激勵。按照開採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範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礦地關係和諧化的總體要求,分行業建立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鼓勵行業領先企業制定領跑標準。制定支持綠色礦山發展產業政策,發揮政府激勵導向作用。
環保優先、防治結合。在生態環境脆弱區、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內一律不準新設立探礦權和採礦權,現有礦業權要按照有關規定逐步退出。督促採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預防和減少礦業活動對生態環境的污染破壞。
科技創新、示範引領。開展綠色勘查,推進地質找礦理論研究與技術、裝備創新,廣泛採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推廣綠色勘查項目和綠色礦山建設經驗,發揮示範項目和示範企業的引領和標桿作用。
二、建設目標
構建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進綠色勘查,加快綠色礦山建設進程,力爭到2020年基本建成節約高效、環境友好、礦地和諧的綠色礦業發展模式。
(一)建立綠色礦山建設體系。堅持綠色轉型與管理改革相互促進,研究建立省、市、縣三級政府引導、部門聯動、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體系;建立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綠色礦業示範區建設標準體系;構建綠色礦業發展長效機制,完善配套激勵政策。
(二)構建綠色礦山建設新途徑。全面總結已批准的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試點經驗,探索產業轉型升級、新舊動能轉換等新模式、新途徑,集中分類抓好煤礦、金礦、鐵礦、建材非金屬礦等不同類型礦山可複製、可推廣的綠色礦山建設先進典型,引領帶動全省綠色礦山建設。
(三)形成綠色礦業發展新格局。嚴格執行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和生態保護要求,新建礦山布局合理,全部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鼓勵生產礦山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通過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使全省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依法規範有序,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平明顯提高,礦區土地復墾利用率全面提升,礦山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礦地和諧共贏發展,開創全省綠色礦業發展新局面。
三、重點任務及進度安排
(一)制定綠色礦業建設標準。一是制定綠色勘查技術規範,新上勘查項目必須符合綠色勘查技術規範,擬於2018年底出台山東省綠色勘查技術規範;二是嚴格採礦權準入條件,新立採礦權必須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擬於2018年6月底基本完成山東省煤、黃金、鐵礦、非金屬礦產等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建設標準;三是2018年底完成綠色礦山評估工作指南,指導規範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工作。
(二)加快綠色礦山建設步伐。按照制定的標準,新建礦山要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加快推進生產礦山建設綠色礦山的工作力度,力爭到2020年底全省綠色礦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小型綠色礦山建成率分別為90%、80%、50%左右。
(三)加快推廣實施綠色勘查。一是啟動綠色勘查示範項目。特別是財政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要在綠色勘查上作出表率。積極爭取列入國家綠色勘查項目,帶動有關行業的綠色勘查工作。二是加強綠色勘查宣傳。加大對廣大地勘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使地勘從業人員形成對綠色勘查理念的認同,把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根植於地勘項目和參與項目人員的心中。三是堅持綠色勘查創新。探索研究推廣套用無人機航空物探、淺鑽、攜帶型鑽機等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的地質找礦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積極推動相關制度創新,修改完善相關標準規範,使之更加適應生態文明建設要求。
(四)積極推動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建設。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推動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制度創新,推動行政轄區內的綠色礦山建設。一是最佳化礦產開發保護格局。要認真編制實施各級礦產資源規劃,按照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總體要求,最佳化礦山布局,嚴守生態紅線,合理設定礦業權。二是調整礦業產業結構。將化解過剩產能與推動資源整合、企業兼併重組和解決失去生存發展條件的礦山企業密切結合起來,推動礦業規模化、集約化、基地化發展,引導形成以大型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礦山、上下游產業協調發展的資源開發格局。三是提升資源利用效率。推廣套用先進技術方法,推動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綜合開發和綜合利用,大幅降低礦山企業能耗、地耗和水耗強度。四是做好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及時恢復治理礦山地質環境。創新機制、加大投入,基本做到閉坑礦山全面治理。五是探索礦地和諧發展新途徑。研究完善資源開發利益分配機制,維護礦山企業合法權益和礦區居民利益,及時妥善解決各類矛盾,使政府、企業、礦區民眾共享資源開發收益和發展成果,促進礦地良性互動。六是積極推廣高效節能的礦產勘查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藝和設備,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採選方法和生產工藝。鼓勵礦山加大採選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研究力度;積極推薦入選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符合專利申報要求的,支持綠色礦山企業申報發明專利。七是重點抓好萊州-招遠金礦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鄆城—巨野煤礦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臨沂市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建設,積極推進日照市五蓮縣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建設。支持兗礦、新汶礦業、濟寧礦業、招金礦業、山東黃金等建設綠色礦業企業集團。
四、落實支持政策
(一)落實礦產資源支持政策。對實行總量調控礦種的開採指標、礦業權投放,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優先向綠色礦山和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安排。大中型綠色礦山,可以協定方式出讓深部礦業權。
(二)保障綠色礦山建設用地。一是規劃計畫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調整完善中,要將綠色礦山建設所需項目用地納入規劃統籌安排,並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優先保障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二是減輕用地成本。對於採礦用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後,可以採取協定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後讓;可以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採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並可在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三是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及時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並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掛鈎。將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建設與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礦區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統籌推進,適用相關試點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規劃和生態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將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增加的耕地用於耕地占補平衡。四是對礦山依法開採造成土地損毀且不可恢復的,按有關規定,經實地調查和專報審查後,納入年度變更調查,涉及耕地的,據實核減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數,涉及基本農田的要補劃。
(三)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在用好中央資金的同時,統籌安排地質礦產、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土地復墾等資金,優先支持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內,符合條件並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建立綠色金融支持政策。一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發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加大對環境恢復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二是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對綠色礦山企業的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三是建立綠色礦山項目庫,加強對綠色信貸的支持。將綠色礦山信息納入企業徵信系統,作為銀行辦理信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服務的重要參考。四是支持政府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礦業擔保基金,為綠色礦山企業和項目提供增信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成立各類綠色礦業產業基金,為綠色礦山項目提供資金支持。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山東省綠色礦山建設廳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部署相關工作,協調解決綠色礦山建設和綠色礦業發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由省國土資源廳廳長為總召集人,分管廳長為副總召集人,省財政、環保、質監、銀監、證監等部門的分管領導為聯席會議成員,業務處室負責同志為聯絡員,具體負責日常協調聯繫工作。各市國土資源、財政、環保、質監、銀監等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建立市級溝通協調機制,負責落實綠色礦山建設和綠色礦業發展工作,編制市級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提出具體工作措施,督促落實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切實將壓力傳導到位、責任分解到位、任務落實到位。
(二)規範有序推進。一是各地要按照全省綠色礦山建設總體目標,分解落實年度目標。新建礦山採礦權出讓契約要約定綠色礦山建設內容和目標任務,力爭礦山企業投產一個,綠色礦山建成一個。對2020年底未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不按要求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礦山企業,停止受理新的資源審批,限制申請各類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二是礦山企業要全面落實綠色礦山建設主體責任,編制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進度安排和具體措施,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或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礦山企業,應對照標準進行自評,形成綠色礦山建設自評報告提交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三是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礦山企業提交的自評報告後,市縣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託第三方開展現場核查,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逐級上報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納入名錄的綠色礦山企業自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四是各級國土資源、財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激勵制度,對取得顯著成效的綠色礦山擇優進行獎勵。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將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從全省遴選一定數量的優秀綠色礦山給予表揚獎勵,發揮示範引領作用。五是綠色礦山企業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省級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不定期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進行抽查。對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的,從名錄中除名並公開曝光,不得享受礦產資源、土地、財政等各類支持政策。
(三)強化監督考核。各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財政、質監、銀監等部門要建立健全上下聯動、橫向互通的執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互通。加大綠色礦山建設推進情況的督促檢查力度,對推進不力、推諉拖拉的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對不按規定履行義務的礦山企業,要嚴肅查處,並向社會曝光。各地要充分發揮礦業協會及相關行業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強化行業自律,加強信息共享和宣傳推廣。各市每年年底前將本地的綠色礦山建設進展情況、成效以及建設綠色礦山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形成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年度綠色礦山建設管理情況統計表,分別報送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環境保護廳、質監局、山東銀監局。
本工作方案自2017年12月4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