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第三方教育評價辦法(試行)

《山東省第三方教育評價辦法(試行)》是山東省為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教育評價機制,構建科學、規範、多元的教育評價體系,推進教育評價制度改革,激發教育活力,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委託評價事項,第三章 委託程式,第四章 評價工作程式,第五章 評價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章 評價結果運用,第七章 組織領導,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教育評價機制,構建科學、規範、多元的教育評價體系,推進教育評價制度改革,激發教育活力,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關於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第三方教育評價,應當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提高放管服水平為目標,著力規範第三方評價的範圍、內容、程式,建立健全第三方評價的政策體系和體制機制,加快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第三條 開展第三方教育評價,應當遵循管評分離、放管結合;分級管理、分類評價;科學規範、公開透明;有序推進、評以致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機構,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公司、社會組織等。參加山東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第三方教育評價的第三方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及組織章程;
(二)具有一定規模且結構合理的專業團隊;
(三)具有獨立開展教育評價的專業能力;
(四)有可持續的資金來源,機構運轉正常;
(五)社會信譽良好。
第五條 山東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展第三方教育評價(以下簡稱第三方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委託評價事項

第六條 下列事項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
(一)教育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
(二)區域教育改革與發展狀況;
(三)區域教育教學質量狀況;
(四)區域教育投入及經費使用效益狀況;
(五)區域教育熱點、難點、重點問題及輿情;
(六)學校辦學水平、專業學科建設水平;
(七)校長、教師專業發展水平;
(八)學生德智體美發展水平、就業質量;
(九)需要評價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教育目標、評價對象和工作需要,結合本地教育改革和發展實際,自行確定委託評價事項。

第三章 委託程式

第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委託方)組織本部門的委託工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第三方機構。根據評價事項的實際需要,可以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委託等方式,公開招標應當作為主要方式。
第九條 公開招標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按照以下程式組織開標、評標並確定中標人。
(一)發布招標公告;
(二)第三方機構參加投標;
(三)委託方組織開標、評標並確定中標人;
(四)中標人確定後,委託方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五)出現流標時,委託方可重新招標,也可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選定第三方機構。

第四章 評價工作程式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確定後,委託方應與其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中標或接受委託後,應依照以下程式開展評價工作:
(一)成立評價項目組,確定項目負責人;
(二)研究制定評價實施方案;
(三)根據工作需要,研製相關評價工具;
(四)採用科學方法,採集評價相關信息;
(五)對評價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形成評價報告;
(六)向委託方提交評價報告及相關成果;
(七)向委託方移交評價項目檔案。

第五章 評價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委託方的主要權利如下:
(一)就第三方開展教育評價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二)對第三方評價進行過程和質量監控;
(三)因第三方機構存有違反協定或其他違規違紀行為,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核減委託經費、終止委託業務、取消委託資格等處理。
委託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為第三方機構提供評價所需的信息和資料;
(二)協調第三方機構與被評價方之間的關係;
(三)支付委託費用。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的主要權利如下:
(一)制訂委託項目評價實施方案;
(二)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價;
(三)向委託方提交專業性的高質量評價報告及相關成果;
(四)收取委託費用。
第三方機構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委託項目評價實施方案報委託方備案;
(二)廣泛吸收利益相關方參與評價,保證評價過程客觀公正,對評價質量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三)未經委託方同意或授權,不得將有關評價數據、結果、報告等對外公布、發表或用於其它用途;
(四)不得向被評價方收取費用或報酬,不得接受被評價方的禮品禮金等;
(五)不得將委託項目以各種方式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 被評價方的主要權利如下:
(一)對評價結果有知情權;
(二)有權拒絕第三方機構提出的與評價事項無關的要求。
被評價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積極配合第三方機構的工作;
(二)根據評價工作需要,及時提供相關情況介紹、報表和自評報告等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六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委託方對評價結果進行研判,有疑問和異議的,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詳細解釋和說明;對評價成果明顯偏離客觀實際的,委託方有權要求第三方機構重新進行核實或再評價。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第三方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教育決策和完善教育政策的重要依據;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針對第三方評價結果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及時糾偏糾錯,改進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逐步擴大第三方評價成果的運用範圍,將其作為資源配置、項目立項、表彰獎勵和幹部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向社會公布第三方評價成果,加強社會監督,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七章 組織領導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推進第三方評價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全面深化教育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紮實推進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堅持有序推進的原則,先期選擇部分項目開展第三方評價,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評價範圍,不斷完善第三方評價機制。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做好日記、周記、月記、學期記式的教育教學資料彙編和總結,形成教育教學檔案,為開展第三方評價積累全面、詳實、客觀的數據和材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的培育和指導,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促進第三方評價機構不斷規範、發展壯大。鼓勵成立教育評價的行業組織,發揮其在信息交流、業務指導、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管,建立“黑名單”制度,把操作不規範、弄虛作假甚至違規違紀的第三方機構列入“黑名單”。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山東省各級各類學校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教育評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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