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於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6年11月11日
- 實施日期:1986年11月11日
發布信息,細則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政發〔1986〕114號
魯政發〔1986〕11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大企業,各大專院校,省政府各部門:
省政府同意省科委制訂的《山東省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省政府同意省科委制訂的《山東省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細則全文
山東省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確保科學技術秘密,保護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批轉的《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保密範圍
一、重要發明項目或我國首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
二、可能成為重要發明的階段性套用技術成果;
三、國外沒有或國外雖有但系保密的技術訣竅和傳統工藝技術,以及國外屬於保密的重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四、引進技術中屬於雙方協定規定的保密部分,以及對引進技術的重大改革部分;
五、未公開的科學研究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攻關項目,以及影響全局、一旦泄密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科學技術檔案、情報資料、樣品實物及其來源;
六、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中需要保密的內定方案及對策;
七、我國或我省獨有的農、牧、畜、禽等品種和珍貴的種質資源;
八、有特殊療效的中醫方劑及加工工藝,特有的醫學診療技術,中草藥栽培、加工、炮製技術訣竅及衛生調研資料;
九、我國正在進行研究、試製的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的關鍵內容。
第三條保密項目密級的劃分
科學技術保密項目,按其經濟技術價值和社會效益的大小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內部四級。
一、絕密
1.涉及國家安全或對國家政治經濟利益有重大影響、一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嚴重危害和重大損失的科學技術項目;
2.處於世界領先地位或者具有突破性的、一旦泄密會在國際市場上失去某種優勢的科學技術成果;
3.我國特有的並且經濟價值很高的技術訣竅和傳統工藝技術。
二、機密
1.超過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具有重要經濟價值,能顯著提高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競爭能力的科學技術成果;
2.對開拓和擴大我國產品的國際市場有重要作用的科學技術成果,以及我國、我省獨有的技術訣竅、重要設備、傳統工藝技術的核心部分;
3.對引進的技術、設備、儀器進行創新改造的關鍵性技術,又系國外沒有或未公開的。
三、秘密
1.對現有技術或工藝有重大改進,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一旦泄密會在技術、經濟上造成一定損失的項目;
2.屬於我國、我省獨有的動植物品種和珍貴的種質資源、海洋資源等;
3.通過引進國外技術資料而研究成功的新產品、新工藝等,如在國外公開可能造成專利或技術權益糾紛的科學技術項目;
4.需要保密的重要情報資料、樣品實物及其來源。
四、內部不屬於以上三種密級,只對國外保密或在一定時間內不宜公開的項目。
每個保密項目都要劃定具體的技術保密內容。保密項目的名稱、作用和已經公知公用的技術,一般不保密。但因國防或經濟需要必須保密的,應當保密。
第四條保密項目的審批許可權
一、凡獲國家級獎勵的科學技術項目(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密級意見,經省科委審查,報國家科委審批。
國務院各駐魯單位的項目須報主管部門和國家科委確定密級,並抄送省科委。
二、凡屬我國首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以及第二條中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保密項目,按照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審查,提出密級意見,由省科委審批,報國家科委備案。
三、凡屬於第二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的保密項目,按隸屬關係,由主管單位提出密級意見,報所在市(地)科委或省主管部門審批,報省科委備案。
四、國防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審批,按國防保密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保密期限
發明項目的保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十年,其它保密項目,原則上不超過七年。一般情況下,到期自動解密。
各單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對保密項目的密級進行一次清理,辦理解密、降密、升密和續密(即延長保密期限)工作。凡國外已經不保密或已不先進的科學技術,要解密或降密;需列為保密或提高密級的科學技術,應及時升密。解除和變更密級,應按第四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六條各單位要做好科學技術保密檔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設施,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檔案應準確地標明密級。
凡屬絕密級的科學技術資料,只限於指定的直接需要單位和人員使用,同該工作僅有部分關係的人員只能接觸有關部分;機密級的,只限於直接需要單位和人員使用;秘密級的,與工作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都可以使用;內部級的,只限制外國人查閱和使用。
第七條凡涉及科學技術保密內容的宣傳稿件,應按第四條規定,送密級審批部門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開的報刊、書籍、廣播、電視、錄相、展覽等宣傳工具,宣傳報導保密科學技術內容和科技訊息,不得宣傳報導正在研究中的重要科研項目。
第八條出國訪問考察,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以及與外國人私人交往和通信,不得涉及科技秘密,不得擅自向外國人提供保密技術資料、樣品、新品種等,如確因工作需要,須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審查的科學技術論文、論文摘要或講稿發往國外。
第九條對外開放的單位接待外賓時,要按保密規定擬定具體的接待方案,統一口徑,劃定外國人參觀範圍,確定對外開放的項目和交換資料的範圍。凡列為科學技術保密的項目,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接待外國人參觀。
第十條不得將保密的科學技術資料、樣品等帶到公共場所和外事活動場所。
第十一條科學技術保密項目,需要向國外轉讓、出售、對外經濟援助,以及進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省科委審查,報國家科委審批。
中外合資企業所必需的科學技術保密資料,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由國外秘密獲得的技術、樣品和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國外泄露,也不準對外組織參觀和公開宣傳報導。
第十三條科學技術保密主要是針對國外的,不能藉口保密而進行技術封鎖,妨礙國內交流、推廣。國內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經過一定手續(包括技術轉讓),利用其所必需的科學技術保密資料,但使用單位和個人應承擔保密義務。
外國技術資料,除與對方簽訂的協定中有規定或資料來源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在國內交流,不得封鎖。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都必須嚴格保守科學技術秘密。對在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中做出成績、使國家免受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和違反科學技術保密條例而造成失密、泄密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通報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加強對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的領導。省科委負責全省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各市(地)要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地區的科技保密工作。省政府各部門、各大專院校及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情況,確定專職或兼職幹部,負責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山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山東省科學技術保密規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