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禁菸治罪暫行條例

山東省禁菸治罪暫行條例,1943年4月山東省臨時參議會通過,山東省戰時工作推行委員會公布施行。共十四條。主要內容:(1)煙系指鴉片、罌粟及罌粟種子;(2)意圖製造鴉片而栽種罌粟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3)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鴉片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數量達300兩以上者處死刑。(4)意圖營利設所,以鴉片及菸具供人吸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5)自行投戒者免刑,一次為限。《條例》對禁吸禁種鴉片,防止人民中毒,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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