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選表彰辦法

2012年11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2〕72號印發《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選表彰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推薦條件、人選推薦、評審、待遇、監督與管理、附則7章22條,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選表彰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2〕7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2年11月6日
  • 施行時間:20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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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2〕7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選表彰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6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選表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宣傳表彰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業績的留學回國人員,激勵廣大留學回國人員努力拚搏、開拓創新,為我省經濟社會建設作出更大貢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選表彰,堅持有利於推動我省吸引海外留學人員來魯創新創業工作的深入開展,有利於建設人才強省,有利於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氛圍。
第三條 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選表彰,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選表彰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二章 推薦條件
第五條 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主要表彰有在國(境)外留學經歷、回國後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主要是指:
(一)持有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來我省領、創辦企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留學回國人員;
(二)通過個人專利、獨有技術的研發與產業化,在推動當地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的留學回國人員;
(三)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其學術、技術水平在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的留學回國人員;
(四)作為國家或省重大科技創新項目主要工作人員,發揮重要骨幹作用的留學回國人員;
(五)長期在我省教育、科技、工業、農業、文化、醫療衛生及服務業等領域一線工作,有突出創新成果或取得突出業績得到行業公認的留學回國人員。
第六條 推薦參加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選表彰的人員一般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國(境)外留學或進修時間1年以上(含1年),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
(二)一般應具有碩士(含)以上學位,本科畢業(學士學位)人員特別優秀的也可作為推薦人選;
(三)長期固定在我省各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品格、職業道德和科學精神;
(五)具有中國國籍,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
(六)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三章 人選推薦
第七條 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的推薦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以設區市、省直部門(單位)為單位,按照所轄區域範圍和隸屬關係自下而上進行。
各市的推薦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推薦人選經市政府同意後上報;部屬駐魯和省屬高等院校人選的推薦工作,由省教育廳統一組織;省管企業的人選推薦工作由省國資委組織;中央駐魯單位(不含駐魯高校)的人選推薦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
第八條 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的推薦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為確保推薦人選質量,各市、各部門(單位)在確定推薦人選時,要充分聽取單位和同行專家的意見。推薦人選上報前,要以適當形式在所在單位和本地區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評選條件、擬推薦個人先進事跡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被推薦人員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計畫生育等部門意見;被推薦人選為企業負責人的,須徵求企業所在地紀檢監察、審計、工商、稅務、環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計畫生育等部門意見。
第九條 副廳級(含)以上領導幹部不列入推薦表彰範圍。
第十條 已經獲評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山東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山東省優秀創新團隊獎的留學回國人員,不再列入推薦表彰範圍。
第十一條 推薦人選由所在單位為其填寫《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推薦書》,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二條 各市、各部門(單位)推薦的人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統一匯總,並提交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三條 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審委員會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擔任主任委員,成員由省留學回國工作聯席會議單位相關負責同志和省內相關領域高層次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組成一般不少於9人,專家比例應占多數。
第十四條 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評審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承辦綜合評審的相關工作。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六條 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審委員會評審確定的表彰人員,由省政府進行通報表彰。
第十七條 省政府向受表彰人員頒發“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獎牌,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金。
第十八條 山東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獎評選表彰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專項列支。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獲獎人員和推薦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獲得的獎勵:
(一)偽造事跡,騙取獎勵表彰的;
(二)申報推薦表彰時隱瞞錯誤的;
(三)嚴重違反評選推薦規定程式的;
(四)獲得榮譽稱號後,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條 撤銷獎勵,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省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省政府批准。必要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可直接向省政府報告撤銷獎勵。
第二十一條 獎勵撤銷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收回獎牌獎金,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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