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環境保護約談辦法

山東省環境保護約談辦法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環境保護約談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環境保護約談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環境保護約談辦法
  • 公布日期:2017年9月5日
執行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執行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環境保護約談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切實有效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改善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省政府領導同志約見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種行政措施。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約談:
(一)年度環境質量惡化的;
(二)未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年度環境質量改善任務的;
(三)未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年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
(四)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五)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環境問題的;
(六)存在其他需要約談的突出環境問題的。

第四條

有上述情形需要約談的,省環保廳向省政府提起對相關市政府的約談申請。省政府同意啟動約談後,由省環保廳起草約談通知,制定約談方案,報省政府審定。約談通知由省環保廳向被約談單位傳送。

第五條

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後,應當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按時參加約談。

第六條

約談由省政府領導同志主持,省環保廳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第七條

約談程式:
(一)省政府領導同志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單位就約談事項進行說明,提出下一步擬採取的措施;
(三)省政府領導同志、省環保廳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依法提出相關整改要求及時限;
(四)被約談單位對落實整改要求進行表態。

第八條

約談結束後,形成會議紀要。被約談單位應當按照會議紀要進行整改落實。

第九條

被約談單位應當在約談結束後30日內,將約談落實情況書面報送省環保廳及相關部門。

第十條

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被約談單位的書面報告,對約談落實情況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並報省政府。

第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談應對外公布相關信息並可視情邀請媒體代表列席。

第十二條

省政府委託省環保廳主要負責同志約談相關市政府負責同志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省環保廳負責同志約談縣(市、區)政府負責同志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各市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環境保護約談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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