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16-08-02
  • 發布單位: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施行日期:2016-09-01
印發信息,檔案全文,

印發信息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建燃熱字〔2015〕6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市政公用(城管執法)局: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同時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規範材料報送工作。申報材料除紙質材料(一式三份)外,必須報送與紙質材料一致的電子文檔(PDF格式光碟一張)。各級燃氣管理部門要樹立服務意識,公布服務電話,及時向企業(單位)提供技術諮詢和幫助。企業(單位)要求燃氣管理部門向上一級轉報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各級燃氣管理部門不得推諉和拒絕。
二、加強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嚴格落實燃氣經營許可制度,依據法規規定程式、條件和時限審查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改變審批許可權、許可條件、程式等擅自審批,嚴禁越權審批,嚴禁給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其供應站頒發經營許可證。要進一步規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凡未履行法定招投標程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程式、條件、時限的,一律不得簽訂特許經營協定,符合法定程式的,必須簽訂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規範格式的特許經營協定。
三、強化燃氣安全管理。要依據《山東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從嚴實施管道企業按區域經營,嚴禁企業之間的經營區域、管網交叉重疊,加強燃氣設施保護,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要高度重視人才隊伍建設,監督指導企業嚴格按照要求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堅持持證上崗制度。要加強燃氣經營許可事中事後監管,加大檢查監督力度,發現問題和安全隱患,及時予以處置,確保燃氣安全。

附屬檔案:《山東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6月19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範性檔案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山東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准、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實行屬地審查審批。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取得設區的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企業註冊地和設施所在地不一致的企業,應當到設施所在地申領《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設施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徵求燃氣企業註冊地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從事投資和貿易不直接參與燃氣經營的企業無需申領燃氣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方法規規定由區燃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區域範圍外設立的瓶裝供應站、加氣站、各類瓶組氣化站等站點必須取得站點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頒發的《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20日內將批准檔案、許可證申請表、燃氣企業信息備案匯總表到上一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並由設區市燃氣管理部門匯總燃氣企業信息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七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准並備案的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1.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契約或供用氣意向書。
2.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標準。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存、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
2.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式,竣工驗收合格並依法備案。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1.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註冊資本金依據供氣規模分一類和二類,居民用氣戶數10萬戶以上或日供氣50萬立方米以上的為一類管道燃氣企業,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00萬元;低於以上規模的為二類管道燃氣企業,註冊資本金不低於1000萬元;
2.從事LNG生產(液化)儲配的燃氣經營企業,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3500萬元;
3.從事CNG加氣母站經營的企業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2500萬元;
4.從事LNG加氣站、LPG加氣站、CNG常規站及加氣子站經營的企業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1000萬元;
5.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的企業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200萬元。
(五)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辦公和服務站點等。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經營方案,具備燃氣事故搶險搶修能力,配備必要的搶險搶修設備機具,管道燃氣企業必須根據經營規模配備專用搶險搶修車輛。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設施設備(含用戶設施)安全巡檢、檢測制度,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燃氣安全宣傳制度等。
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畫,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安全用氣等服務制度。
(七)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專業培訓考核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企業總經理(總裁),每個崗位1人。企業法人不在企業職守的,除應出具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證書外,應授權一名負責人履行法人職責,並經考核合格。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負責生產(經營、工程建設等)、安全運行的副總經理(副總裁),企業生產(經營、工程建設等)、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每個崗位不少於1人。
3.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限於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最低人數應滿足:
(1)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萬戶以下的,每2500戶不少於1人;燃氣用戶10萬戶以上的,每增加2500戶增加1人;
(2)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00戶及以下的不少於3人;1000戶以上不到1萬戶的,每800戶1人;1-5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10人;5-10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8人;10萬戶以上每增加1萬戶增加5人;
(3)CNG加氣母站每站最低不少於15人,CNG常規站、子站和LNG、LPG加氣站每站最低不少於10人;
(4)燃氣企業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符合下列要求:一類、二類管道燃氣企業配備燃氣及相關專業(化工、能源工程、暖通空調、能源與自動化、油氣儲運等)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20人、15人,其中燃氣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10人、5人;CNG加氣母站和LNG生產、儲配、加氣站經營企業必須有燃氣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工程師以上不少於2人;CNG常規站、子站經營企業必須有燃氣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工程師以上不少於1人;燃氣儲配灌裝(含瓶組氣化站)經營企業必須有燃氣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1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及資金證明檔案(驗資報告或銀行資信證明等);
(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身份證複印件、任職檔案、與企業簽訂的勞保契約)、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定;
(五)符合規定格式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
(六)申請的燃氣經營類別和經營區域,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管道燃氣經營區域需由當地燃氣管理部門出具支持性檔案或者依據有關規定簽訂合法有效的特許經營協定;
(七)氣源證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契約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八)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經營方案和搶險搶修設備機具材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增加燃氣經營許可經營項目類別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增項)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說明;
(三)新增項目負責人(公司正式任命檔案)、安全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新增項目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定;
(五)新增項目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
(六)屬於管道燃氣的,提供當地燃氣管理部門的經營區域支持性檔案,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
(七)氣源證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契約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八)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要求的需要增加項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搶險搶修設備材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原則上三年,到期申請延續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變化情況說明;
(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定;
(五)原許可證有效期內新建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項目明細表和竣工驗收備案檔案;
(六)申請的燃氣經營類別和經營區域,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管道燃氣經營區域需由當地燃氣管理部門出具支持性檔案或者依據有關規定簽訂合法有效的特許經營協定;
(七)氣源證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契約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八)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要求的材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領《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必須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規定的條件。
申領《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提交如下申請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單位生產證明(營業執照等)材料;
(三)站點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站點竣工驗收備案檔案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檔案;
(五)氣源證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契約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六)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經營方案和搶險搶修設備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發證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勘查的方式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現場管理進行核查。
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發證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決定書》,告知申請人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
發證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發證部門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詢。
公開的內容包括:準予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名稱、燃氣經營許可證編號、企業註冊登記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類別、經營區域、發證部門名稱、發證日期和許可證有效期限等。
第十四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格式、內容、有效期限、編號方式等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號)執行。
第十五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需要變更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燃氣經營許可,其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應具有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十六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一)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企業資產轉讓、出賣、租賃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準予許可決定書》的發證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燃氣經營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許可權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式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燃氣經營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燃氣經營企業未及時申請延續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三)燃氣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燃氣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註銷燃氣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申請註銷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註銷申請書;
(二)燃氣經營企業對原有用戶安置和設施處置等相關方案;
(三)燃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註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檔案。
發證部門受理註銷申請後,經審核依法註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遺失《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家認可的報刊上公開聲明,並持相關證明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在二十日核心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許可證》表面發生髒污、破損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氣經營許可證》內容無法辨識的,燃氣經營企業應向當地燃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燃氣管理部門應收回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交發證機關,並在二十日核心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當地燃氣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報告。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企業年度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的出資比例、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事項變化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並提供相關材料,由當地燃氣管理部門記載在燃氣經營許可證副本中。
第二十二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及其變化情況;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變更和培訓情況;
(三)企業新建、改擴建燃氣設施工程具體情況;
(四)企業運行情況(包括供應規模、用戶發展、安全運行等);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企業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企業報告內容依法對燃氣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關條件進行年度檢查,發現不再具備燃氣經營許可條件的,依法予以處理。檢查合格的在許可證副本予以登記確認。
第二十三條 燃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內容包括燃氣許可證發證、變更、撤回、撤銷、註銷、吊銷等,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信息、燃氣經營出資比例和股權結構、燃氣事故統計、處罰情況、誠信記錄、年度報告等事項。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全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監督指導設區市、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建立行政轄區內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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