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行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意見》是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頒布的法規檔案,為進一步加強濱州市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維護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精神,就濱州市非公有制企業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提出並發布的意見。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房屋物業
濱政發39號
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政府
2008-6-24
法規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維護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精神,現就在我市非公有制企業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推行、穩步推進”的原則,認真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制度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我市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職工的居住條件,形成比較完善的職工住房保障體系。
二、實施範圍
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實施範圍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民辦非公有制企業等各類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在職職工。
三、工作內容
各類非公有制企業及其在職職工要逐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並按照當地批准的繳存基數和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業,必須在2008年12月30日前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補辦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但改制、轉制後停繳住房公積金的非公有制企業,要在規定期限內補辦單位變更登記,並為職工續建續繳住房公積金。
各縣(區)要結合實際情況,統籌兼顧各方承受能力,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業,允許其降低門檻進入,繳存額度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可按5%的比例計算。其中用工不穩定的企業,可先在企業的管理人員和生產骨幹範圍內建立,以後逐步擴大參建範圍。
新成立的城鎮非公有制企業都應嚴格按照《條例》規定,自單位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暫時繳存確有困難的企業,可按《條例》規定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緩繳手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各縣(區)政府要對全市非公有制企業全面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做出具體部署,及時協調、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在發展民營經濟過程中,要把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納入基本保障制度範疇,積極引導、督促企業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協調配合做好有關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積極做好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宣傳動員工作,主動加強與有關單位的聯繫,為各單位提供便捷的開戶、繳存、變更、註銷登記服務。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督促非公有制企業,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做到應建盡建,應繳盡繳,切實維護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強化政策宣傳,加大執法力度。要加強輿論引導,廣泛宣傳,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和主動參與的良好氛圍。同時,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對符合條件有能力繳交而拒不履行繳交義務的單位,要責令限期辦理或限期繳存,對逾期仍不辦理和繳存的,通過各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同時,要嚴格按照《濱州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暫行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加強督導,推進工作。通過每年《條例》執行情況聯合執法檢查,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確保整個工作不走過場。要組織有關人員對全市制度推進情況進行動態檢查,對工作開展較好的單位及時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