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漁業船員管理辦法

《山東省漁業船員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漁業船員管理工作制定的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漁業船員管理工作,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水域內漁業船員的管理以及在本省登記的漁業船舶上工作的漁業船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漁業船員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推行培訓社會化、行業自律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漁業船員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各自管轄範圍內的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漁業船員管理能力建設,健全管理制度,落實人員、經費、裝備,研究解決漁業船員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漁業船員配員與任職
第六條 海洋機動漁業船舶職務船員按照以下標準配備:
(一)駕駛人員
1.船長≥45米,配備一級船長、一級船副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從事遠洋作業的,增配助理船副1名;
2.24米≤船長<45米,配備二級船長和二級船副各1名;其中船長≥36米的,增配助理船副1名;
3.12米≤船長<24米,配備三級船長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船長小於15米且航次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可不配備助理船副。
(二)輪機人員
1.主機功率≥750千瓦,配備一級輪機長、一級管輪和及助理管輪各1名;其中主機功率≥3000千瓦的,增配助理管輪1名;
2.250千瓦≤主機功率<750千瓦,配備二級輪機長、二級管輪各1名;其中主機功率≥450千瓦的,增配助理管輪1名;
3.50千瓦≤主機功率<250千瓦,配備三級輪機長1名。
(三)機駕長
船長不足12米或者主機功率不足50千瓦的,配備機駕長1名。
(四)電機
發電機總功率≥800千瓦,配備電機員1名,可由持電機員證書的輪機人員兼任。
(五)無線電操作員
遠洋漁業船舶配備無線電操作員1名,可由持有GMDSS無線電操作員證書的駕駛人員兼任。
海洋非機動漁業船舶,職務船員配備駕長1名。
第七條 內陸機動漁業船舶職務船員按照以下標準配備:
(一)駕駛人員
1.船長≥24米設獨立機艙,配備一級船長和助理船副各1名;
2.船長<24米設獨立機艙,配備二級船長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船長小於15米且航次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可不配備助理船副。
(二)輪機人員
1.主機功率≥250千瓦設獨立機艙,配備一級輪機長和助理管輪各1名;
2.主機功率<250千瓦設獨立機艙,配備二級輪機長1名。
(三)機駕長
無獨立機艙漁業船舶,配備機駕長1名。
內陸非機動漁業船舶,職務船員配備駕長1名。
第八條 漁業船舶職務船員按照以下順序晉升職務:
(一)海洋漁業船舶
1.駕駛人員:助理船副→三級船長或二級船副→二級船長或一級船副→一級船長;
2.輪機人員:助理管輪→三級輪機長或二級管輪→二級輪機長或一級管輪→一級輪機長。
(二)內陸漁業船舶
1.駕駛人員:助理船副→二級船長→一級船長;
2.輪機人員:助理管輪→二級輪機長→一級輪機長。
機駕長、駕長轉駕駛人員或輪機人員類別,應當首先晉升助理船副或助理管輪職務。
第九條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根據生產作業的需要合理配備普通船員,不得減少普通船員配員而影響職務船員正常履行漁業船舶管理職責。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可以根據航行安全的需要,增加職務船員的配員,但漁業船舶船員總人數不得超過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救生設備定員標準。
第十條 持有高等級職級證書的船員,可以擔任低等級同職級(含)以下職務或者同等級低職級職務。
第十一條 漁業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導致上一職級船員不能履行職務的,經船籍港所在地省級漁業船員管理機構批准簽發特免證明,可由本船持本省核發的下一職級船員證書的船員臨時擔任上一職級職務。
特免證明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且一艘漁業船舶上同時持有特免證明的職務船員不得超過2人。
第十二條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建立漁業船員基本信息檔案,並在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船員管理機構或其委託的漁業船員服務機構備案。
漁業船員基本信息檔案包括勞動契約和漁業船員信息登記表(附屬檔案1)。
第十三條 漁業船舶船長應當在漁業船員證書上如實記載船員服務資歷,並在船舶離港前向港口所在地縣級漁業船員管理機構辦理船員上船任職和解職離船簽章手續。
第三章 漁業船員培訓與服務
第十四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開展漁業船員培訓所需的場地、設施、設備和教學人員條件,並建立漁業船員培訓質量管理體系,確保漁業船員培訓質量。
第十五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培訓招生時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向學員明示國家和省有關申領漁業船員證書的條件。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可以為學員代理申請考試、申領證書手續,有關代理的事項應當在培訓協定中載明。
第十六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公布的漁業船員考試大綱設定培訓科目和安排培訓課時。每課時標準為45分鐘,每日培訓時間不得超過8課時。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每期培訓班的招生數量不得超過其培訓能力,每班學員數量不得超過60人。
第十七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每期培訓班開班5日前將培訓計畫報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漁業船員管理機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培訓種類、培訓規模、學員名冊、教學計畫和日程安排、培訓師資和設施設備情況、培訓質量保障措施等。
經漁業船員管理機構同意,學員名冊可在開班後3日內補報,其中培訓總時間不足32課時的,開班當日補報。
第十八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日考勤制度,詳細記錄學員在培訓期間的出勤情況。對參加培訓課時達不到規定課時80%的學員,不得出具漁業船員培訓證明(附屬檔案4)。
漁業船員培訓證明有效期2年。
第十九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為每期漁業船員培訓班建立培訓檔案。歸檔資料包括培訓計畫、培訓協定、考勤記錄、考試成績、培訓證明、培訓質量評價等。
第二十條 漁業船員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其服務範圍包括:
(一)代理漁業船員申請考試、申領證書手續;
(二)代理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管理漁業船員事務;
(三)向漁業船舶派遣漁業船員(應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四)為漁業船舶招用漁業船員和漁業船員求職提供中介服務(應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職業中介許可證》);
(五)受漁業船員管理機構委託,管理漁業船員基本信息檔案備案。
第二十一條 漁業船員服務機構為漁業船員或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提供服務,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介紹未取得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
(二)向無合法證書的漁業船舶派遣或介紹漁業船員;
(三)扣留漁業船員證書;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漁業船員行業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和標準,對其成員的漁業船員培訓和服務質量進行等級評定,實施自律性管理。
第四章 漁業船員考試(核)與發證
第二十三條 申請漁業船員證書,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附屬檔案5),經漁業船員管理機構考試或考核合格,方可取得漁業船員證書。
第二十四條 漁業船員任職資歷認定以漁業船員基本信息檔案和漁業船員證書記載為依據。
漁業船員健康狀況以鄉(鎮、街道)衛生院或者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為準,健康狀況證明有效期12個月。
第二十五條 省級漁業船員管理機構負責海洋漁業船舶一、二級船長、船副、輪機長、管輪,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漁業行政執法船舶職務船員,遠洋漁業職務船員的考試、考核、發證。
市級漁業船員管理機構負責海洋漁業船舶三級船長、輪機長,助理船副、助理管輪,內陸漁業船舶一級駕駛人員和輪機人員的考試、考核、發證。
縣級漁業船員管理機構負責漁業船舶普通船員、機駕長、駕長,內陸漁業船舶二級駕駛人員和輪機人員的考試、考核、發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漁業船員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員證書申請表;
(二)漁業船員健康狀況證明;
(三)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白底彩色電子照片;
(四)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校驗原件);
(五)原漁業船員證書;
(六)漁業船員培訓證明。
申請普通船員證書免於提交本條第一款(五)項材料。
曾在軍用船舶、交通運輸船舶等非漁業船舶上任職的船員,免於提交本條第一款(五)、(六)項材料,但應提交軍隊出具的任職鑑定或海事部門核發的船員適任證書和資歷證明。
航海、海洋漁業、輪機管理、機電、船舶通信等專業的院校(含技校)應屆畢業生,免於提交本條第一款(五)、(六)項材料,但應提交畢業證書和實習報告。
申請證書補發免於提交本條第一款(二)、(五)、(六)項材料,但應提交證書遺失的登報聲明。
證書有效期滿不足5年申請換髮證書,免於提交本條第一款(六)項材料。
申請特免證明免於提交本條第一款(二)、(四)、(五)、(六)項材料。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訓機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漁業船員管理機構組織考試:
(一)初次申請普通船員證書或者職務船員證書的;
(二)申請證書等級或者職級提高的;
(三)證書有效期滿5年後重新申請漁業船員證書的。
考試科目按照國家和省公布的漁業船員考試大綱設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關或服務船舶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漁業船員管理機構組織考核:
(一)證書有效期滿不足5年申請換髮證書的;
(二)軍用、交通運輸船舶等非漁業船舶上任職的船員申請漁業船員證書的。
考核以理論考試為主,具體科目見附屬檔案6。
第二十九條 航海、海洋漁業、輪機管理、機電、船舶通信等專業的院校(含全日制技工院校)的應屆畢業生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可在漁業船舶上見習12個月後申請考核或者在理論和實操課程全部結束後由所在院校統一組織申請考試。
第三十條 漁業船員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發布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試工作規範和程式組織實施漁業船員考試和考核。
第三十一條 漁業船員管理機構可以聘請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專業教師或者持高等級職級證書並實際擔任該職務24個月以上的職務船員擔任實操評估員。實操評估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檢查評估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等是否滿足評估需求;
(二)核對考生信息,按照評估要求進行評估,並做好評估記錄;
(三)依據評分標準確定評估成績,點評考生實操技能;
(四)維護評估現場秩序,做好評估操作的安全防範工作;
(五)評估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向漁業船員管理機構報告;
(六)總結評估工作,提出相關建議。
第三十二條 考試、考核中作弊、代考或者不服從考場管理的考生,取消考試資格,2年內不得申請漁業船員證書。
漁業船員考試成績24個月內有效,考核成績12個月內有效。部分科目不合格的,可以根據漁業船員管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參加兩次補考;全部科目均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能通過補考的,應當重新參加培訓。
第三十三條 漁業船員證書被吊銷的,5年內不得申請漁業船員證書;5年後可以重新參加培訓,申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
漁業船員任職期間對致人死亡或失蹤的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提高證書等級職級。
第三十四條 漁業船員管理機構應當自考試成績或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通過考試或考核的申請人發放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
考試合格的航海、海洋漁業、輪機管理、機電、船舶通信等專業院校(含全日制技工院校)應屆畢業生,其漁業職務船員證書應當在漁業船舶上見習12個月後簽發。省(部)級重點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的應屆畢業生簽發二級船副、二級管輪、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證書。
第三十五條 漁業船員證書實行簽發人制度,簽發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為有效。
簽發人由漁業船員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經省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總隊審批並公布後,簽發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
第三十六條 漁業船員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漁業船員發證檔案。歸檔資料包括漁業船員證書申請表、健康狀況證明、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原漁業船員證書和漁業船員培訓證明等。
漁業船員發證檔案保存30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漁業船員管理實行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制度。每年度為一個記分周期,總分12分,從漁業船員證書籤發之日起計算。上一記分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不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記分周期內累計分值達到12分的漁業船員,漁業船員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從重處罰,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名單,本周期的服務資歷不得作為申請證書考試、考核的有效服務資歷,換證考核時加考全部科目。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漁業船員一次記12分:
(一)酒後駕駛漁業船舶的;
(二)不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水上安全管理的;
(三)超核定航區航行的;
(四)超抗風等級出航的;
(五)發生水上安全事故後肇事逃逸的;
(六)造成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漁業船員一次記6分:
(一)未經批准,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的;
(二)未經批准,在漁港內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
(三)未經批准,違章裝載貨物且影響船舶適航性能的;
(四)未經批准,違章載客的;
(五)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
(六)造成較大水上安全事故的;
(七)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情況下,不參加救助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漁業船員一次記4分:
(一)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污染漁港水域的;
(二)未經批准在漁港內進行明火作業的;
(三)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進出港簽證手續;
(四)損壞航標或其他助航、導航標誌和設施的;
(五)造成一般水上安全事故的;
(六)海事調查時故意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詞或證明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漁業船員一次記2分:
(一)未隨船攜帶有效的漁業船員證書的;
(二)未在漁業船員證書內如實記載漁業船員服務資歷的;
(三)向漁港水域內傾倒船舶垃圾的;
(四)在漁港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五)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的;
(六)發生水上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時間報告的。
第四十二條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與漁業船員解除勞動關係,不得扣留漁業船員證書。對扣留的漁業船員證書,漁業船員管理機構有權收繳並交還漁業船員。
第四十三條 漁業船員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漁業船員基本信息檔案備案情況,辦理船員上船任職和解職離船簽章手續時,應當核查船長和船員基本信息檔案。
第四十四條 漁業船員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漁業船員培訓機構管理,審核培訓計畫是否與培訓能力相適應,實施培訓質量監督檢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擅自開展培訓或者未履行培訓計畫備案手續的培訓機構,不得認可其出具的培訓證明。
漁業船員行業組織評定的漁業船員培訓質量等級,可以作為漁業船員管理機構審核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能力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五條 漁業船員管理機構委託漁業船員服務機構辦理漁業船員基本信息檔案備案,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委託協定,並將委託依據、事項、期限等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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