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海洋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重力測量、三角(導線)測量、長度測量、水準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地面攝影測量底片,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四)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地圖集和其它專題地圖等);
(五)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
(六)其他有關地理數據。
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並負責組織全省省級管理限額以上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蒐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管理限額以下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蒐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對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調撥給本市(地)的測繪成果,負責接收、保管和提供使用。
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加強測繪成果管理基礎建設,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第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測繪成果公開(公開使用、公開出版)和未公開(內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使用內部測繪成果,應加強管理,確保其安全。內部測繪成果不得公開。
保密測繪成果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確需公開使用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解密處理。
第六條 我省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在半年內按測區或項目分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下列成果資料:
(一)天文測量、重力測量、三角(導線)測量、長度測量、水準測量的成果目錄、副本及有關技術資料等(一式一份);
(二)航空攝影測量底片、地面攝影測量底片、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及有關區域略圖、技術設計、驗收報告副本(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普通地圖、海圖、專題地圖的目錄和有關技術設計、驗收報告、技術總結副本(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製的各種地圖、地圖集(一式兩份);
(五)省級、市(地)級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以及有關技術設計、驗收報告、技術總結副本(一式一份);
(六)地籍測繪資料副本(一式一份)。
第七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單位和軍隊測繪單位承擔我省測繪任務,其測繪成果應移交委託單位。委託單位應按照前條規定向省或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第八條 外國人經批准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單獨測繪或者與有關部門合作測繪的成果的所有權屬,按照《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八條確定。其中所有權屬於我國、使用權歸我省某單位的測繪成果,該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向省或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第九條 需要使用我省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單位,按下列規定辦理使用手續:(一)駐濟南的省直和中央單位、高等院校,應持“使用測繪成果專用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他單位持“使用測繪成果專用函”到所在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所需要的測繪成果時,由其轉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單位應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函到我省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三)需要使用專業測繪成果的單位,按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條 軍事部門需使用地方測繪成果或者地方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依照《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十條辦理。
第十一條 我省基礎測繪成果、涉外工程和省級以上重點工程的測繪成果、省級管理限額以上各種測繪項目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由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測制的測繪成果,必須按前條規定的質量監督管理許可權報經省或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後方能提供使用。對重點測繪項目,省或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分別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檢查驗收。
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有償提供測繪成果的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轉借。確需複製測繪成果的,必須經提供該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或經委託單位的同意。複製的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原密級管理。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外提供國家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必須報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對測繪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該測繪成果的測繪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測繪項目經費10%的罰款或者取消其相應的測繪資格。
(二)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或未經委託單位同意,擅自複製、轉讓或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該項測繪成果收費數額三至五倍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罰款收入,一律交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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