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07〕15號印發《山東省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該《方案》分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驟、加大對煤炭資源管理和支持的力度、紮實做好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07〕15號
- 印發時間:2007年2月2日
通知,實施方案,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魯政發〔2007〕1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日
實施方案
山東省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促進我省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和合理有效開發,實現煤炭工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覆》(國函〔2006〕10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煤炭是我省的重要礦產和基礎能源,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建國以來,全省已探明煤炭資源儲量331億噸,采出原煤26.85億噸,保有煤炭資源儲量238億噸。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煤炭工業發展過程中還存在無償取得和新設煤炭礦業權有償取得“雙軌制”並存等問題,給企業造成了不完全的成本核算,導致企業間不公平競爭、非法轉讓礦業權、資源開採浪費嚴重等矛盾加劇。礦業權的無償取得,企業無償占有國家資源,不能體現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和出資人的權益,也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對緩解資源供求矛盾、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保護環境、節約資源與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並舉,以深化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和建立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合理成本負擔制度為核心,以促進煤炭資源合理有序開發和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為目標,完善煤炭資源稅費政策,逐步使煤炭企業合理負擔煤炭資源成本,使煤炭產品價格真實地反映煤炭資源價值,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加大對煤炭資源勘查的支持力度,為山東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能源保障。
二、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推行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新設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除國家特別規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已取得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資源探礦權,可以優先取得採礦權,但須繳納原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價款。
經國務院批准的重點煤炭開發項目和經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開發項目,已設採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採範圍的項目,以及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經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協定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以協定方式出讓的,探礦權、採礦權出讓價款比照同類條件下的市場價確定。
經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清理後,凡屬無償占有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資源探礦權和無償取得採礦權的,一律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二)認真清理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國土資源部門要對轄區已設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進行全面清理,查清無償占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資源探礦權和無償取得採礦權的數量、分布情況,核實每個探礦權、採礦權有關數據,採集有關信息,為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據。煤炭資源儲量核實、採礦權價款評估基準日定為2006年9月30日。
(三)嚴格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繳納方式和繳納期限。探礦權、採礦權人應及時足額以資金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以資金方式一次性繳納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在探礦權、採礦權有效期內分期繳納。其中,探礦權價款最多可分2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應不低於60%;採礦權價款最多可分10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應不低於20%。分期繳納價款的企業應承擔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占用費。
對以資金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確有困難,且符合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的國有煤炭企業,按照探礦權、採礦權人自願原則,經省政府審定,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批准後,可以將應繳納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向國家繳納,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持有。
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准,已將探礦權、採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金的,企業應向國家補繳礦業權價款。符合國務院有關規定的,經省政府審定,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批准後,可將已轉增的國家資本金折股後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持有。
地勘單位在國家實施方案發布之日前持有的由各級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可繼續執行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政策。
(四)規範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徵收和收益。
1.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的徵收。煤炭資源探礦權價款由勘查許可證審批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徵收,通過非稅收入征繳系統上繳省財政,按照規定比例解繳入庫;煤炭資源採礦權價款原則上由採礦許可證審批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徵收,通過非稅收入征繳系統上繳同級財政,按規定比例分別解繳入庫。
2.煤炭資源礦業權價款的分配。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入,統一按中央財政20%、地方財政80%的比例分成。地方分成的80%,省級分成40%,市、縣分成40%(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市與縣分成比例由各市自定。
3.煤炭資源礦業權價款的使用。按照“取之於礦、用之於礦”的原則,省留成部分除用於國有企業和國有地勘單位煤炭資源勘查外,也可用於解決國有老礦山企業的各種歷史包袱問題。
三、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驟
全省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大致分為三個階段,至2007年底結束。
(一)煤炭資源礦業權清理(2007年1月-3月)。對全省無償占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資源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進行全面清理,摸清全省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管理現狀;制定煤炭企業資源儲量核實、採礦權價款評估工作方案。
(二)煤炭資源儲量核實和採礦權價款評估(2007年4月-9月)。省統一組織煤炭資源儲量核實和採礦權價款評估工作,按照煤炭企業資源儲量核實、採礦權價款評估工作方案,選擇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對煤炭企業開展煤炭資源儲量核實工作,並選擇有資質的礦業權評估機構進行採礦權價款評估。
(三)煤炭資源礦業權價款處置(2007年10月-12月)。根據國函〔2006〕102號檔案精神,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依法處置試點煤炭企業採礦權價款(繳納或以折股形式上繳),並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全面完成改革試點工作。
四、加大對煤炭資源管理和支持的力度
(一)建立省級地質勘查基金。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發〔2006〕4號檔案切實加強地質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06〕65號)精神,儘快建立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其來源主要包括:省留成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和使用費,以及其他省財政性資金等。有條件的市也要建立地質勘查基金。
(二)煤炭資源勘查支持的重點。加快魯西煤炭基地及黃河北、棗莊-滕州等國家煤炭規劃區和重點成礦區(帶)內煤炭資源的預查、普查,切實增加可采儲量。普查以下的,不再吸納社會資金,省政府統一安排地勘資金,由省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管理煤炭一級探礦權市場。在編制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設定方案時,要徵求省發展改革、煤炭管理部門的意見。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和採礦權,促進煤炭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滿足社會可持續發展對煤炭資源的需要。
(三)推進煤炭資源整合。搞好煤炭資源整合,合理調整礦山布局,關閉不合理生產礦山。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兼併改造中小型煤礦;大礦周邊的小煤礦,要採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資源儲量可靠的小煤礦,要加大整合改造力度,提高單井開採規模和技術裝備水平。通過煤炭資源整合,全面提升煤炭資源整體開發水平、煤炭企業產業集中度和安全防範能力,促進煤炭資源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整合後,要按照新的礦區範圍核實資源儲量,進行採礦權價款評估,繳納採礦權價款。
(四)建立煤礦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環境恢復責任制。
認真貫徹實施《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加強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建立煤礦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環境恢復責任制,實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嚴格執行礦山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新建礦山必須依法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要嚴格實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正常生產的煤炭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力度。
對此前遺留的煤礦環境治理問題,有關市要制定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規劃,實施綜合治理,按照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的原則加大投入力度。對不屬於企業職責或責任人已經滅失的煤礦環境問題,以市政府為主,根據財力區分重點,逐步治理。
(五)貫徹落實好煤炭資源稅費政策。在貫徹落實好國家煤炭資源稅費政策的同時,各類煤炭企業要按有關規定足額提取煤礦生產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確保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改造資金來源。
(六)加強煤炭資源規劃管理。對地質勘查程度達到普查以上的區域,省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山東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結合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儘快編制探礦權、採礦權設定方案,組織開展國家規劃礦區煤炭資源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工作。同時,加強對地方煤炭資源規劃的協調指導。
(七)嚴格煤炭資源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加強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一級市場管理的有關措施,積極探索建立國家煤炭等礦產地儲備制度。同時,進一步規範煤炭資源等探礦權、採礦權交易市場,促進煤炭等礦業權有序流動和公開、公平、公正交易。嚴格探礦權、採礦權審批,凡未經國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礦業權設定方案區域,不得設定探礦權、採礦權;煤炭資源礦業權登記轉讓,應優先考慮大中型骨幹煤炭企業資源接續。
五、紮實做好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
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任務十分艱巨,各級、各部門要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增強責任意識和緊迫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順利進行。省里成立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有關市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協調安排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各級政府要將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嚴格依法行政,為煤炭資源開發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國資委、經貿委、環保局、煤炭工業局等部門要搞好協作配合,確保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大對煤炭資源勘查的投入,督促煤炭企業提足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生產安全費用、維簡費,指導企業用足用好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配合國土資源部門,抓緊對企業無償占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進行清理,核實剩餘資源儲量,摸清我省探礦權、採礦權底數。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煤炭行業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切實加強對煤炭資源礦業權市場的監管,促進煤炭礦業權有序流動和公開、公平、公正交易。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和支持改革試點工作。煤炭企業要及時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足額提取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生產安全費用、維簡費,確保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