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涉路工程建設技術評價辦法》山東省交通運輸廳辦公會研究通過的地方法律法規。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於2017年11月2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涉路工程建設技術評 價 辦 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2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 東 省 交 通 運 輸 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涉路工程建設技術評價辦法》的通知
魯交公〔2017〕6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委)、廳機關有關處室、廳直有關單位:
《山東省涉路工程建設技術評價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各有關單位認真組織學習,嚴格貫徹執行。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17年11月2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涉路工程建設技術評 價 辦 法
第一條為規範山東省公路涉路工程(以下簡稱涉路工程)技術評價工作,完善涉路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保障涉路工程建設滿足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需要,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境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涉路工程技術評價工作。
第三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涉路工程建設技術評價行業管理工作,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省道的涉路工程建設技術評價管理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縣道、鄉道的涉路工程建設技術評價管理工作由設區的市或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第四條涉路工程技術評價是指技術評價單位通過對涉路工程技術方案在法律、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及公路發展規劃等方面進行符合性審核,查找、分析和預測涉路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對公路及其運營的影響,編制涉路工程技術評價報告,提出明確的評價結論及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進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設應開展技術評價工作: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經營性公路等建設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影響公路使用功能的;
(二)穿越公路埋設管道、電纜,跨越公路架設10KV及以上高壓電線且電力塔(桿)至公路路緣石(或者路肩)外緣垂直距離小於一倍塔(桿)高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等設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四)利用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敷設電纜等設施的;
(五)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石油、天然氣管道等設施,或進行其他工程施工的;
(六)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大中型廠礦企業、物流園區、客貨運中心、學校、旅遊景點等車流、人流較大的出入道路與公路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第六條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涉路工程項目設計單位以外具有公路專業設計資質及公路專業工程諮詢業務能力的單位開展技術評價,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項目,技術評價單位應具備公路專業甲級設計資質及相應的公路專業工程諮詢業務能力。
第七條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收集從事涉路工程技術評價單位的名稱、設計資質、工程諮詢業務能力及聯繫方式等信息,供涉路工程建設單位選擇委託技術評價單位時參考,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涉路工程建設按規定需進行兩階段以上勘察設計的,應在初步設計階段開展涉路工程技術評價;需一階段施工圖設計的,應在施工圖設計階段開展涉路工程技術評價。
第九條涉路工程項目法人應向技術評價單位提供必需的有關檔案和資料。
第十條技術評價單位接受委託後,應派人到涉路工程現場進行踏勘,對涉路工程設計方案中所涉及公路現狀、與公路的位置關係、與周邊有關構造物的位置關係、方案設計主要技術指標等進行詳細核實。
第十一條技術評價單位應對修改後的涉路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覆核。
第十二條技術評價單位必須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對報告的質量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涉路工程項目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技術評價單位出具不真實的評價意見。
第十三條技術評價單位不得為與其有產權利益關係的設計單位編制的涉路工程設計檔案進行技術評價。
第十四條技術評價單位出具的技術評價報告有違反法律、技術標準、規範和本辦法規定的,將其不良記錄記入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