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服裝行業協會

山東省服裝行業協會成立於1996年8月,現有團體會員511個,會員來自企業、學校、商業、研究院所,地方協會、服裝市場等多個領域。協會下設設計師分會、職業模特分會、品牌推介委員會和服裝教育委員會等分支機構。秘書處設有會員部、產業部、培訓部、對外交流部、服裝職業技能及服裝模特職業資格鑑定考核站、《山東服飾》編輯部和山東服裝協會網等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服裝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96年8月
  • 會員:511個
  • 行業:服裝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設計師分會現有個人會員110餘名,職業模特分會有個人會員820餘名。該協會具有為企業服務,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等主要職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東省服裝行業協會(SHANDONG PROVINCIAL GARMENT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S.G.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全省從事服裝及相關服飾配件生產、科研、教育、流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不受經濟類型限制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振興和發展山東省服裝行業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企業,面向基層,為行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服裝協會、省紡織工業協會和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山東省濟南市文化東路14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要努力適應新的形勢要求,改進工作方式,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二)加強行業自律。本會擔負著實施行業自律的重要職責,要圍繞著規範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切實履行好服務企業的宗旨。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參與行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
(四)積極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借鑑國外先進做法,維護會員利益和支持會員參與國際競爭,組織會員尤其是中小會員聯合行動,開拓國外市場;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繫相關國際組織,指導、規範和監督會員的對外交往活動;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積極組織會員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
(五)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委託的有關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及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全省服裝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團體會員的法人代表為參加本會的正式代表。
從事本行業生產、管理、科研、教育、流通並有重大貢獻的專家、企業家、工程技術人員和熱心支持促進行業發展的知名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凡對我省服裝行業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國際友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或從事本行業工作成績顯著、深負眾望的離退休領導、專家,經過本會理事會通過,可聘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獲得本會出版的有關書刊和資料;
(四)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會員的科研成果、論文等資料可在本會出版刊物上優先發表;
(六) 提請本會保護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七) 自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並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 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會員大會決議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OO七年十二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