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

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

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是2019年在山東省大數據局指導下成立的,以山東省計算中心為依託,由山東省從事數字經濟相關技術研發、生產、銷售、技術服務等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
  • 外文名:SHAN DONG ASSOCIATION OF DIGITAL ECONOMY
  • 成立時間:2019年12月5日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會議活動,企業數位化轉型峰會,山東省兩化融合深度行總結大會,山東新動能·軟體創新創業大賽,“CISP培訓”“PMP培訓”,協會章程,協會領導,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貫徹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支持數字經濟發展的意見的通知》,以數字產業、數字農業、智慧型製造、智慧服務、培育新業態五大領域為重點,發揮會員之間及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山東省數字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跟蹤、研究數字經濟動態和內外技術發展方向,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效建議;
(二)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秩序,參與制定數字經濟相關的發展規劃、標準、服務規範;
(三)協助政府開展數字經濟重大項目評估評價,指導企業騙櫃端提規範生產,提供有關市場、管理、技術等方面諮詢服務;
(四)組織舉辦數字經濟學術報告、展覽會、產品推進會,舉辦數字經濟領域業務培訓;
(五)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權益,依法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訴求;
(六)加強與外省相關組織的交往與合作,開展對外技術交流;
(七)經批准,編輯會刊書籍、建立網站;
(八)接受政府委託事項,承接政府數字經濟相關購買服務。

組織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會凳船行政、文秘、人事和秘書處服務事宜;協調協會各部門工作關係;承擔會長辦公會議記錄、紀要的整理,負責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落實情況的督促承擔歸罪與反饋;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正副會長和各部門匯總並通報協會工作動態及重要活動信息;整理、編輯協會大事記;完成協會領導交辦樂連催事項,為協會領導和秘書處做好服務工作。
(二)財務部
負責協會財務管理;制定全年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認真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務指導與監督,在規範運作前提下,為各部門和各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三)培訓部
負責組織和開辦CISP、CISP-PTE、PMP等專業認證類、管理類、信息安全類等培訓。
(四)傳媒部
主辦《數智山東》專刊;CIO智庫的知識店鋪:組織數位化轉型、山東技改專線等線上直播課程。
(五)數位化轉型中心
負責舉辦數據賦能齊魯行、兩化融合深度行等相關市場宣傳活動。
(六)其他分支機構
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專家委員會

會議活動

企業數位化轉型峰會

2020年7月10日,由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指導,山東省兩化融合促進中心、泰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山東CIO智庫主辦,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協辦的“企業數位化轉型峰會暨2020年山東CIO智庫峰會”漏愉和在泰安隆重召開。
此次會議旨在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推動工業網際網路在更廣範圍、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融合創新,培植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下一步,我省將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快培育國際一流、國內領先的工業網際網路產業生態,推動我省工業網際網路進一步發展升級,支撐服務企業數位化轉型,促進實現高質量發展。
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

山東省兩化融合深度行總結大會

2019年12月27日,由省工信廳指導,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承辦的“2019年度山東省兩化融合深度行總結大會暨第三屆新動能軟體創新府殼才創業大賽頒獎典禮”在濟南順利舉行。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副廳長高方、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軟體服務業司兩化融合推進處副調研員李超出席大會並發表講話。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省總工會、共青團山東省委、省婦女聯合會、省教育廳、省科學技術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領導,各地市工信局、重點企業相關負責人等200餘人參加本次會議。
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

山東新動能·軟體創新創業大賽

2020年5月,由省工信廳、省總工會、共青團山東省委、省婦女聯合會、省教育廳、省科學技術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大數據局聯合主辦,山東省嫌樂付數字經濟協會承辦的第四屆“鯤鵬杯”山東新動能·軟體創新創業大賽正式啟動。
7月15日,第四屆“鯤鵬杯”山東新動能·軟體創新創業大賽推介會在濟南成功舉辦。本次推介會由山東省兩化融合促進中心、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主辦,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山東百穀雲計算有限公司協辦,採用線下結合線上融媒體直播的形式,為參賽選手及感興趣的企業、學生、科技人員等各類雙創主體代表提供大賽詳細介紹和現場答疑解惑。
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

“CISP培訓”“PMP培訓”

為給各單位儲備專業型的技術人才、綜合管理人才,提高單位信息安全保障的綜合能力、項目管理能力,主辦了八期“CISP線上培訓”、“PMP線上培訓”,近500人成功取得資質證書,培訓學員的信息安全、項目管理相關知識和能力得到明顯提高。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山東省計算中心、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山東億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山東道普測評技術有限公司、山東同智偉業軟體股份有限公司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學術性、聯合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社團的橋樑紐帶作用,履行宣傳、引導、服務和交流職能,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為數字中國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數字經濟工作方針政策;
(二)調研數字經濟產業發展中的新趨勢、新問題,總結交流相關產業發展經驗,組織和推動數字經濟產業發展理論與實踐活動,跟蹤相關大數據、人工智慧、網際網路等技術領域的科技研究,促進成果轉化,推動大數據、人工智慧、網際網路等技術套用,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三)組織開展數字經濟相關技能培訓、座談、沙龍等活動,提供數字經濟相關諮詢、服務;
(四)組織本團體會員進行行業內交流活動,互通有無,協作發展,形成產業命運共同體;
(五)建立和加強與有關團體、組織的聯繫,積極開展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業務合作和友好交往活動;
(六)組織編輯會刊、普及性讀物等資料;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單位開展工作,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八)承擔指導單位及相關單位委託或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數字經濟工作相關的套用、管理、經營、科研和教學的企事業單位,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支持本團體工作,參加本團體活動,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事數字經濟相關工作,熱心和支持本團體工作的,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支持和參與本團體開展的各項活動,承擔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終止事宜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常務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本團體秘書長實行選任制,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吳曉明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團體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會員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1-2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製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定的代表本團體開展活動、承辦本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單獨冠以 “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一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團體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託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 社會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團體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團體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山東省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九條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條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一條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註銷清算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經2019年12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領導

會長:
吳曉明山東省計算中心(國家超級計算濟南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副會長:
劉軍海爾數字科技(青島)有限公司全國機械行業總經理
孫茂琰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政企客戶中心總經理
繆興鳳山東聯通戰略客戶中心副總經理
李建華中國電信山東分公司政企客戶事業部副總經理
王高山山東財經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學院管理科學與大數據系主任
魏裔洪山東新一代人工智慧有限公司總經理

山東省兩化融合深度行總結大會

2019年12月27日,由省工信廳指導,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承辦的“2019年度山東省兩化融合深度行總結大會暨第三屆新動能軟體創新創業大賽頒獎典禮”在濟南順利舉行。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副廳長高方、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軟體服務業司兩化融合推進處副調研員李超出席大會並發表講話。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省總工會、共青團山東省委、省婦女聯合會、省教育廳、省科學技術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領導,各地市工信局、重點企業相關負責人等200餘人參加本次會議。
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

山東新動能·軟體創新創業大賽

2020年5月,由省工信廳、省總工會、共青團山東省委、省婦女聯合會、省教育廳、省科學技術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大數據局聯合主辦,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承辦的第四屆“鯤鵬杯”山東新動能·軟體創新創業大賽正式啟動。
7月15日,第四屆“鯤鵬杯”山東新動能·軟體創新創業大賽推介會在濟南成功舉辦。本次推介會由山東省兩化融合促進中心、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主辦,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山東百穀雲計算有限公司協辦,採用線下結合線上融媒體直播的形式,為參賽選手及感興趣的企業、學生、科技人員等各類雙創主體代表提供大賽詳細介紹和現場答疑解惑。
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

“CISP培訓”“PMP培訓”

為給各單位儲備專業型的技術人才、綜合管理人才,提高單位信息安全保障的綜合能力、項目管理能力,主辦了八期“CISP線上培訓”、“PMP線上培訓”,近500人成功取得資質證書,培訓學員的信息安全、項目管理相關知識和能力得到明顯提高。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山東省數字經濟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山東省計算中心、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山東億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山東道普測評技術有限公司、山東同智偉業軟體股份有限公司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學術性、聯合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社團的橋樑紐帶作用,履行宣傳、引導、服務和交流職能,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為數字中國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數字經濟工作方針政策;
(二)調研數字經濟產業發展中的新趨勢、新問題,總結交流相關產業發展經驗,組織和推動數字經濟產業發展理論與實踐活動,跟蹤相關大數據、人工智慧、網際網路等技術領域的科技研究,促進成果轉化,推動大數據、人工智慧、網際網路等技術套用,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三)組織開展數字經濟相關技能培訓、座談、沙龍等活動,提供數字經濟相關諮詢、服務;
(四)組織本團體會員進行行業內交流活動,互通有無,協作發展,形成產業命運共同體;
(五)建立和加強與有關團體、組織的聯繫,積極開展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業務合作和友好交往活動;
(六)組織編輯會刊、普及性讀物等資料;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單位開展工作,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八)承擔指導單位及相關單位委託或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數字經濟工作相關的套用、管理、經營、科研和教學的企事業單位,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支持本團體工作,參加本團體活動,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事數字經濟相關工作,熱心和支持本團體工作的,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支持和參與本團體開展的各項活動,承擔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終止事宜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常務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本團體秘書長實行選任制,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吳曉明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團體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會員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1-2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製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定的代表本團體開展活動、承辦本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單獨冠以 “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一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團體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託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 社會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團體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團體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山東省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九條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條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一條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註銷清算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經2019年12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領導

會長:
吳曉明山東省計算中心(國家超級計算濟南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副會長:
劉軍海爾數字科技(青島)有限公司全國機械行業總經理
孫茂琰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政企客戶中心總經理
繆興鳳山東聯通戰略客戶中心副總經理
李建華中國電信山東分公司政企客戶事業部副總經理
王高山山東財經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學院管理科學與大數據系主任
魏裔洪山東新一代人工智慧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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