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救災物資儲備庫管理辦法

為規範全省救災物資儲備庫管理,提高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能力,山東省發布了《山東省救災物資儲備庫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救災物資儲備庫管理,提高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能力,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山東省救災物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省、設區的市兩級民政部門建設、管理的救災物資儲備庫。
第三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按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由省民政廳直接管理,設區的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由所屬地民政部門管理。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根據工作實際,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儲備庫的具體管理工作,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條 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經費報請各級財政部門解決。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大救災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和工作裝備建設的資金投入,確保儲備庫正常運行。
第二章 出入庫管理
第六條 建立健全出入庫管理制度,做到手續完備、台賬規範,確保賬物相符、存儲安全。
加強物資儲備信息化管理,建立儲備物資出入庫台賬。救災儲備物資入庫、保管、出庫等應有完整的憑證手續。
物資出入庫應按照各級民政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計畫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動。
第七條 救災物資入庫時應手續完備,經驗收準確無誤後方可入庫。新購置救災物資入庫必須出示購置契約和質檢報告,救災物資儲備庫應按照契約進行驗收。驗收情況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本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八條 救災物資入庫時應認真清點,全部抄碼、驗證、抽驗、抽磅,逐批驗收入庫,並填寫入庫單,建立儲存物資標籤和垛位檔案。儲存物資標籤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編號、數量、質量、生產日期、入庫時間等基本信息。
第九條 救災物資驗收過程中,如發現品名、規格、質量、數量等與購置契約、質量報告不符,或出現污損、破碎等問題,應拒絕入庫,並報告本級業務主管部門。
非救災類物資不得入庫。嚴禁易燃、易爆、有毒類物資入庫。
第十條 救災物資出庫應憑業務主管部門的調撥通知辦理出庫手續。如遇救災應急等特殊狀況無法正常辦理出庫手續,事後必須按規定及時補辦物資出庫手續。
未接到業務主管部門調撥通知,不得擅自調出或挪用救災儲備物資。
第十一條 對出庫物資應逐項逐件覆核,做到批次完整、票證齊全、包裝完好、貨證相符,並填寫物資出庫單。
第十二條 物資出庫後,救災物資儲備庫應及時調整台帳,做好出庫記錄。物資出庫調運情況及運輸憑證複印件等,應在組織發貨後2個工作日內報本級民政業務主管部門。
第三章 物資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對救災儲備物資實行封閉式管理,專庫存儲,專人負責。
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庫區,進入庫區車輛、人員必須嚴格登記。
第十四條 救災儲備物資應定期盤庫,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賬卡相符。
因工作需要調整庫管人員工作崗位時,應組織移交並對庫存物資進行盤點。
第十五條 完善報損制度。救災儲備物資因非人為因素致使破損嚴重不能繼續使用或超過儲備年限無法使用的,應及時向本級民政部門報告,經本級民政、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報廢。報廢處置的殘值收入,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本級國庫。救災物資一經報損,應及時核銷備查並註明損耗原因、數量、價值等。
第十六條 救災物資應按規範合理堆碼。救災物資應按訂貨契約、品名、規格堆碼,做到磅次分明、批次清楚。不能恢復包裝的散包物資,應分清批次單獨堆碼。
應根據救災物資性能及存儲場地、設備條件、安全管理等要求,確定垛形,做到安全穩固、排列整齊、經濟合理,便於檢查、維護、通風和出庫。
救災物資堆碼完畢,應懸掛垛卡。
第十七條 庫存救災物資應按照其性能和保管保養要求,及時進行檢查、保養、維護、倒垛,並適時通風晾庫、密封防潮。庫房及庫內救災物資應保持整潔,備品用具擺放整齊。
第十八條 貨場應保持安全、整潔、暢通。貨區劃分合理、貨位功能明確,充分發揮貨場的儲存能力。
第十九條 社會捐贈的衣物、被褥等應嚴格按程式進行清洗、消毒、分類、包裝,並專位碼放,明確登記。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工作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物資儲備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熟悉業務,堅守崗位。
第二十一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應建立交接班制度和輪休制度,保持足夠人員在崗。庫內人員不得隨意抽調、缺崗。
第二十二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應堅持安全檢查制度,組織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倉庫管理人員應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滅火演習,不斷提高消防業務素質。
第二十三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應建立治安保衛和消防組織,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防鼠害、防霉變殘損等工作,確保救災儲備物資安全。
第二十四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應按消防要求管理火種、火源、電源,嚴禁攜帶火種、危險品進入庫區。庫區及其他物資儲存場所嚴禁吸菸和明火照明。庫區內使用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
第二十五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應確保消防器材齊全、性能良好,消防管道形成網路,並保持水源充足。消防設備、器材不準挪用外借,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加強維修保養。
第二十六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發生庫存物資、輔助設施丟失、被盜、腐蝕、毀損、霉爛變質等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本級民政部門應認真查處並及時上報。
第二十七條 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救災儲備物資重大損毀和丟失的,貪污和挪用救災儲備物資的,由所在單位追回或賠償,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救災物資在儲存保管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物資毀損、滅失的,倉庫管理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縣級民政部門管理的救災物資儲備場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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