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外債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

《山東省政府外債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5月28日印發,共六章十六條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外債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
  • 發布時間:2018年5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外債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金〔2018〕33號
省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政府外債項目管理費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外債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5月2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政府外債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政府外債項目管理費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外債項目管理費(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費),是指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省級項目協調管理機構(或其支持單位)開展政府外債項目遴選、準備、實施、績效評價、業務培訓等項目管理相關活動的支出。
第三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政府外債包括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貸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三)外國政府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外國政府、北歐投資銀行等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貸的貸款,國務院批准的參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其他國外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四)省級項目協調管理機構,是指由省政府承擔償還責任和擔保責任債務的項目,在項目列入規劃後,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立,具體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的機構。
第四條 項目管理費使用應納入本單位財務管理,各項開支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
第五條 項目管理費使用應遵循“專款專用、厲行節約、注重實效”的原則,不得用於與項目無關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項目管理費的預算管理,下達預算資金。
第七條 省級項目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在項目存續期內按照支出範圍編制年度項目管理費預算。
第三章 支出範圍
第八條 項目管理費主要按照下列支出範圍使用:
(一)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管理活動中,支付給無工資性收入或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包括社會保險等國家規定繳納的相關費用)、津貼及其他勞務性費用。
(二)中介服務費。是指委託中介機構對擬申請政府外債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對正在執行和已完工貸款項目開展檢查和績效評價等活動發生的費用。
(三)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管理活動中,支付給臨時聘請專家的諮詢、服務等費用。
(四)租賃費。是指在項目管理活動中,因辦公需要臨時租賃辦公場所發生的房租、水電費等費用。
(五)辦公用品費。是指在項目管理活動中,耗用日常辦公用品及相關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六)郵電費。是指在項目管理活動中,發生的郵寄費、電話費(含移動通訊費)、電報費、傳真費、網路通訊費等費用。
(七)交通費。是指在項目管理活動中,使用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包括過路過橋費、燃料費,乘坐公交、捷運、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的費用以及租用交通工具的費用。
(八)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城際交通費以及外地住宿、一伙食、交通等費用。
(九)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管理活動中,開展研究、業務諮詢、機構協調、監督檢查等事項發生的會議費用。
(十)培訓費。是指在項目管理活動中,為項目申報、管理、實施、考核、績效評價等開展培訓、輔導而發生的費用。
(十一)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管理活動中,安排出國考察、培訓及聘請外國專家所發生的往返交通費、一伙食費及住宿費等費用。
(十二)設備購置費。是指在項目管理活動中,發生的設備購置和租賃費用。設備購置和租賃費原則上僅限於購買或租賃計算機、印表機、複印機等辦公設備。
(十三)外賓接待費。是指在項目管理活動中,為接待外方機構人員檢查、指導、調研等活動發生的費用。
(十四)其他費用。是指在項目管理活動中,發生的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相關費用。
第九條 符合招投標要求和列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各項項目管理費用支出,應遵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實施採購。
第十條 利用項目管理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應建立資產台賬,納入部門固定資產管理,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變賣或轉讓。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費的各項支出標準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申請
第十二條 省級項目協調管理機構應根據預算管理要求,認真編制項目管理費資金預算,及時通過“預算一體化系統”填報,並於每年9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報年度預算編制說明。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省級項目協調管理機構應按照相關財務規定,認真做好項目管理費管理工作,每個財務年度終了後30日內形成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報告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省級項目管理費應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單位財務部門負責對項目管理費的管理使用進行全程監督。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行為,將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外債項目管理費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金〔2014〕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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