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制鎮示範試點資金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建制鎮示範試點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建制鎮示範試點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建制鎮示範試點資金(以下簡稱“試點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開展建制鎮示範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農〔2014〕261號)要求,以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試點資金,是根據中央開展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工作目標和任務,由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國家建制鎮示範試點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試點資金安排遵循“財政引導、以獎促建,專款專用、注重實效,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的原則,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投入機制。
第四條 試點期間,中央和省級安排部分引導資金,示範試點鎮所在市縣也應給予必要支持,同時要創新資金使用方式,加強與擔保、基金、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綜合運用公私合作(PPP)、補助、貼息、獎勵、擔保等手段,引導和帶動各類社會資金投入,共同推進建制鎮示範試點建設。
第五條 試點資金只能用於中央確定的試點鎮和試點內容,不得用於一般生產經營項目配套、償還鄉村債務、建設樓堂館所、購置交通通訊工具和發放個人補貼等方面。主要支持以下內容:
(一)規劃編制項目,主要包括城鄉發展一體化規劃、建制鎮發展總體規劃、控制性規劃和專業性規劃等規劃的編制;
(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主要包括鎮域道路、供排水、垃圾收集處理、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文化體育、社區服務、就業服務、養老服務等設施建設,以及搭建提升建制鎮服務功能的公共服務平台等;
(四)經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同意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試點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政策、財務規章制度、招投標管理、政府採購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
第七條 試點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縣級報賬制。
第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對試點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圍繞規劃編制、產業發展、城鎮功能、鎮容鎮貌、資金保障、機制創新等內容建立績效目標評價制度,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項目按時完成。
第九條 省財政廳將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於每年3月底前對建制鎮示範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審查,考核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的依據。
第十條 對弄虛作假,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試點資金等行為,省財政廳將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情節嚴重的,將扣回補助資金,並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