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旨在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機制和推動新舊動能轉換;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於2018年12月26日印發,共六章三十條,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等
- 印發時間:2018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 有效期限:2022年3月1日
《山東省實施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旨在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機制和推動新舊動能轉換;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於2018年12月26日印發,共六章三十條,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山東省實施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旨在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機制和推動新舊動能轉換;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於2018年12月26日印發,共六章三十條,自2...
2019年,“@山東環境”發布微博16133條,冬粉80.91萬,原創政策解讀一圖看懂《山東省實施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閱讀量達11萬次,“@山東環境”連續5年蟬聯“全國十大環保系統微博”之首;微信公眾平台推送圖文信息2436條,訂閱...
《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並結合實際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旨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和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本條例由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加快發展節能服務產業,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採取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開展能源審計和“節能醫生”診斷等專業服務。鼓勵環保服務總承包和環境治理特許經營,加快發展生態環境修復、環境風險與損害評價、綠色認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新興...
目標任務:有關保險公司制定出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工作方案,開發有市場需求的食品藥品責任保險產品,探索在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等行業範圍內開展試點工作。推動海洋漁業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險種在我省的實施,為我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
第一條 為規範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促進全省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
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重點區域涉重金屬企業應當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37.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加大與有關國際組織、政府在節能環保和新能源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力度,進一步擴大外資優惠貸款、贈款利用規模,深化節能減排基礎課題合作研究,學習和...
支持實體企業通過發行綠色債券、上市等方式融資。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綠色保險發展。建立“兩高”行業重點企業碳賬戶,並逐步推廣到全行業。探索建立集融資服務、披露核查、評價評級、政策集成於一體的碳金融服務平台。支持...
鼓勵使用便於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落實《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規定,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有效回收處理。(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六)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1.加強新污染物多介質協同治理。落實國家相關污染...
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探索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探索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管理制度。完善鼓勵社會綠色消費、政府綠色採購的有關政策。加快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推進污染防治設施專業化、市場化運營步伐,積極探索開展線上監控設施運營管理的...
(三)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礦業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四)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對環保設施和項目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五)組織、指導...
第十條 開辦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堅持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防治環境污染。城市工業向農村擴散項目和產品,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源的轉移。禁止無防治能力的企業從事有毒有害的...
研究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環保部門與金融部門建立環境信息通報制度,將企業環境違法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金融機構要把企業的環境信息作為對企業進行信貸授信的重要參考依據。九、加強宣傳,提高全民節約意識 (四十)將節能減排...
(5)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建立完善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專業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大氣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第五條 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