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宗教院校管理辦法

《山東省宗教院校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山東省宗教院校管理,提升宗教院校辦學水平,促進宗教院校健康發展,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院校管理辦法》《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試行)》《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聘任辦法(試行)》《山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12日,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印發《山東省宗教院校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宗教院校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宗教院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民宗發〔2023〕66號
各市民族宗教局,機關各處室、機關黨委,各直屬單位:
《山東省宗教院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省宗教院校管理,提升宗教院校辦學水平,促進宗教院校健康發展,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院校管理辦法》《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試行)》《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聘任辦法(試行)》《山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院校,是指在本省範圍內依法設立的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方面其他專門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機構。
按照宗教與教育相分離的原則,宗教院校不屬於國民教育體系。宗教教育學歷適用於宗教界內部。
第三條 宗教院校是培養愛國宗教後備人才、正確闡釋宗教教義、培訓在職宗教教職人員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應當以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為辦學方向,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走中國特色宗教院校辦學道路,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關鍵時起作用的標準,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方面其他專門人才。
第四條 宗教院校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宗教院校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不得與境外組織和人員合作辦學。
第五條 省宗教事務部門依法行使對宗教院校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責,必要時可以委託宗教院校所在地設區的市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有關日常事務管理。
設立院校的全省性宗教團體應當履行舉辦單位職責,支持宗教院校依法開展自主辦學。
第二章 組織與保障
第六條 宗教院校的設立、變更、合併、分設和終止,應當按照《宗教事務條例》《宗教院校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宗教院校的變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隸屬關係、培養目標、學制、辦學規模等。
第七條 宗教院校應當制定辦學章程,完善內部管理,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開展教學活動。
宗教院校根據辦學需要設定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的,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其職責定位、組成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 宗教院校院(校)長為院校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院校管理工作。院(校)長應當具備《宗教院校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任職條件。院(校)長由設立宗教院校的全省性宗教團體提名,報省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全省性宗教團體任命。院(校)長任期為五年,報經省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可以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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