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婚姻暫行條例

隨著民主革命的深入和人們思想的解放,以魯中、濱海、膠東等地區為代表的山東婦女逐漸提出了反對買賣婚姻、婚姻自由的要求。1945年3月16日,山東省行政委員會制定並公布實施了《山東省婚姻暫行條例》。從此,山東解放區婦女的婚姻自主權利有了制度上的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婚姻暫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45年3月16日
  • 實施時間:1945年3月16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
內容解讀
山東省婚姻暫行條例,1945年3月山東省臨時參議會通過,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公布施行。共六章二十四條。分總則、訂婚、結婚、離婚、子女、附則。《條例》規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則。禁止重婚、早婚、蓄婢、納妾、童養媳、買賣婚姻、租妻、搶婚;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男未滿18歲,女未滿17歲者結婚;禁止本族五服以內血親結婚,親姑表姨儘量避免締結婚姻;禁止有精神病、花柳病、大麻瘋及有遺傳性惡疾者結婚;禁止殺害私生子,違者以殺人論罪。此外,還對離婚的條件及對子女的撫養作了具體規定。對廢除封建婚姻起到重要作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