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太陽能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涉及太陽能行業的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全省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山東省經信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組織全省太陽能行業團結協作,協助政府推動節能減排,促進太陽能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主要工作是為全省太陽能企業服務和推動全省太陽能行業發展的重任,當好政府參謀和助手。積極參與太陽能開發利用,參與制修訂產品標準,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協調發展,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維權等服務。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山東省太陽能行業協會
- 總部地點:山東省
- 經營範圍:太陽能行業
- 公司性質:私企
協會簡介,內設機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山東省太陽能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涉及太陽能行業的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全省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山東省經信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組織全省太陽能行業團結協作,協助政府推動節能減排,促進太陽能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主要工作是為全省太陽能企業服務和推動全省太陽能行業發展的重任,當好政府參謀和助手。積極參與太陽能開發利用,參與制修訂產品標準,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協調發展,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維權等服務。
內設機構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內設四個職能部門,分別是:辦公室、企業管理部、信息與技術部、市場監督與管理部。
(一) 辦公室
1、負責協會各類檔案起草、簽發。
2、負責協會各類證件的變更、年審。
3、編制和修訂協會規章制度。
4、整理並保管協會及會員的各類資料和檔案。
5、負責招聘、借調人員管理並保管員工檔案。
6、負責協會財務工作。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企業管理部:
1、制修訂全省太陽能行業地方標準。
2、負責行業統計、分析工作。
3、組織太陽能行業節能產品認證。
4、負責制定太陽能行業發展規劃。
5、組織會員培訓。
6、開展行業調查研究。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信息與技術部:
1、負責行業信息蒐集和整理,編輯《山東太陽能》會刊。
2、負責網站的開發利用及維護。
3、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強產學研合作。
4、負責行業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交流。
5、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市場監督與管理部
1、負責產品質量、市場價格、市場行銷、行業形象等方面行業自律。
2、組織訂立行規、行約,制定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等。
3、負責召開年度太陽能展覽會,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各種展銷活動。
4、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宣傳活動。
5、為會員單位提供諮詢、維權服務。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山東省太陽能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為:ShanDong Solar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SDSIA
第二條 性質:本協會是由涉及太陽能行業的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全省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宗旨:本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組織全省太陽能行業團結協作,協助政府推動節能減排,促進太陽能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山東省經貿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當好政府參謀和助手。積極參與太陽能開發利用,參與制修訂產品標準,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與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在發展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和要求,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建議,為政府實施巨觀調控提供參考依據。
(二)做好信息服務。蒐集、整理國內外市場信息,依法進行行業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組織開展行業價格信息交流,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實現會員單位信息資源共享。編輯出版會刊、信息資料、統計資料,建立行業網站,及時發布傳播相關政策法規,交流全行業在經營管理、技術創新、市場信息等方面的經驗做法,以及國內外相關行業資訊,促進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的推廣套用。
(三)加強交流與合作。組織本行業專業技術培訓、會展招商、產品推介、先進技術成果有償轉讓等活動,建立技術協作平台,推動企業在自願基礎上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機構之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整體技術和裝備水平的提高。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維權服務。代表本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針對影響和阻礙行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及時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願望和訴求,提出解決措施或建議,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和全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行業自律。搞好產品質量、市場價格、市場行銷、行業形象等方面的行業自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訂立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等。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維護會員單位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六)協調相關各方關係。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協調解決在市場競爭中發生的問題。按照市場規律,組織會員單位從生產總量、質量、價格等方面調控市場,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互利共贏。
(七)承擔政府職能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熱心從事太陽能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均可加入本協會。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自願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按時交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在山東省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從事太陽能生產、研發、科研的企業;太陽能產業鏈的上下游企業;與太陽能行業有關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等。
(二)個人會員:太陽能行業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知名人士和熱心於太陽能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等。
(三)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會員單位的代表人。在特殊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委託一名企業負責人負責涉及協會的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單位會員需簡要說明本單位的規模、主要產品、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負責人姓名、職務;
(二)申請入會的單位或個人可通過山東省太能能行業協會網站下載或直接向協會秘書處辦公室索取入會申請表(一式兩份)、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申請入會單位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法人代表簽字、單位蓋章,一式兩份寄回協會;
(四)符合會員資格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秘書長簽署、協會蓋章,將批准入會通知書、申請表(一份)和會員證書寄給會員單位或本人,即為本協會會員,未經批准的予以說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有監督、檢舉的權利。
(六)有退會的自由。
(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保持與協會的聯繫與溝通,對本單位的重大變更,如變更企業名稱、經濟類型、法定代表、通訊地址以及有關聯絡人員等應及時通知協會。
(六)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協會工作,辦事公道,能團結理事和廣大會員為本行業的發展盡職盡責。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秘書長可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會員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理事會向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為本協會秘書處。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秘書長指定的副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工作計畫,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和批准。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工作人員的聘用與獎懲;
(四)簽署協會日常往來檔案,處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章 行業自律
第三十一條 實施行業自律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形式,是太陽能企業和會員單位誠實守信、遵章守紀、公平競爭、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有效途徑,也是本協會開展各項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行業自律的主要目標:
(一)生產總量自律。根據市場需求及會員單位的生產能力,組織和協調企業在生產工藝允許的前提下調控生產量,保持供需平衡。
(二)價格自律。根據市場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價格協調會議,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手段,定期發布價格指數,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社會責任自律。企業在獲取經濟效益的同時要承擔社會安全、國家發展、社區建設、勞工權益等方面的責任。太陽能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關心員工生活,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員工的生產積極性。要關心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遵章守紀,依法納稅,為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做貢獻。
(四)市場行銷自律。維護行銷秩序,防止競價傾銷,約束惡性競爭、欺行霸市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五)安全生產自律。積極組織和協調太陽能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活動,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和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與有關管理部門相配合,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六)質量、品牌自律。要通過技術和產品標準的制定與測評,引導企業強化質量管理,加強品牌建設工作。
(七)企業形象自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自主創新,加快研發太陽能新技術、新產品,逐步樹立企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協會的經費支出主要有:
(一)開展活動的支出;
(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保險及其他支出;
(三)聘任人員和聘任專家的報酬及差旅費支出;
(四)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支出;
(五)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2009年4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