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大眾傳播媒介廣告信用管理辦法

各市黨委宣傳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際網路信息辦、文廣新局:為加強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監管,規範全省廣告市場秩序,我們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山東省大眾傳播媒介廣告信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廣告信用評價基本概念,第三章 廣告信用評價方式,第四章 廣告信用評分標準,第五章 廣告信用評價管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推進山東廣告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健康公平的廣告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媒介廣告信用是指大眾傳播媒介自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遵循公平、誠信原則,廣告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媒介廣告信用評價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媒介發布廣告情況進行綜合評分,並形成媒介廣告信用綜合指數,對媒介一定時期內的廣告發布情況進行客觀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山東省內報紙期刊、廣播電視以及入口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
第四條 省工商局牽頭負責全省大眾傳播媒介廣告信用評價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眾傳播媒介的廣告信用評價工作,並進行監督管理並依法予以處罰。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宣傳部、網信辦、文廣新局等部門按有關規定負責違法廣告性質嚴重媒介的責任追究。

第二章 廣告信用評價基本概念

第五條 廣告信用評價,是以月度為計分周期,按照統一計分標準,綜合得出廣告信用指數,確定廣告信用等級。
第六條 廣告信用指數是指根據廣告信用指數評價指標,依據評分標準,按照“加減原則”所得的分值。
第七條 廣告信用指數設定分值為100分。

第三章 廣告信用評價方式

第八條 大眾傳播媒介廣告信用評價以按月計分為基礎,評定周期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具體以工商總局廣告數據中心廣告監測系統生成的數據為主要依據,結合省、市、縣(市、區)廣告監測有關情況,評價指標為:
(一)媒介發布廣告的違法量和違法率、違法時長、綜合排序情況(0—50分);
(二)國家、省、市、縣(市、區)廣告管理部門廣告監測通報情況(0-20分);
(三)媒介發布嚴重違法廣告造成社會危害情況(0-20分);
(四)媒介被投訴舉報情況(0-10分);
(五)媒介主體資格及廣告管理制度建立落實情況(0-20分);
(六)履行法定審查義務、服從政府部門管理情況(0-20分);
(七)發布公益廣告情況(0-10分)。
第九條 廣告信用評價按照評價周期內媒介月度廣告信用指數的平均值確定,分為A(可信度高)、B(可信度較高)、C(可信度較低)、D(可信度低)四個等級。平均分在90分以上的為A級;60至90分的為B級;30至60分的為C級;30分以下為D級。

第四章 廣告信用評分標準

第十條 經監測,大眾傳播媒介未發現嚴重違法廣告的,得50分。發布嚴重違法廣告的,發布量與上月相比下降的得20分,與上月相比增加的,每增加1%相應扣減0. 2分,至扣完20分為止;嚴重違法廣告違法率每達到1%,相應扣減0. 2分,至扣完20分為止;嚴重違法廣告時長比上月每增加1%,相應扣減0. 1分,至扣完10分為止。
第十一條 發布嚴重違法廣告,被國家廣告管理部門作為典型案例通報的,扣10分;被省廣告監管部門作為典型案例通報的,每次扣減5分;被市廣告監管部門作為典型案例通報的,每次扣2分,同一案例再次被通報的,每次扣5分。被縣(市、區)廣告監管部門作為典型案例通報的,每次扣2分,同一案例再次被通報的,每次扣5分。
發布嚴重違法廣告,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約談後仍不改正的,每出現一次扣5分,至扣完20分為止。
第十二條 因發布違法廣告損害國家形象、影響社會穩定,或者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以及發布低俗不良廣告扣20分。
第十三條 大眾傳播媒介被投訴、舉報涉嫌發布嚴重違法廣告,經查屬實的,每個媒體被舉報一次扣0. 5分,至扣完10分為止。
第十四條 大眾傳播媒介廣告承接、審核登記、檔案管理、責任追究等制度健全,能夠落實三級審核制的,得20分。廣告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落實不到位的,每出現一次扣2分。
第十五條 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監管的,得20分。不服從相關職能部門監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故意阻撓執法的,每發生一起扣5分,至扣完20分為止。
第十六條 大眾傳播媒介積極進行公益廣告宣傳,發布的公益廣告符合規定要求的版面數量和時段長度要求,取得良好效果的,經申報核實,得滿分10分。發布的公益廣告未達標準和要求的,酌情扣分;製作的公益廣告獲得國家或省級表彰獎勵的,酌情加分。

第五章 廣告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月度大眾傳播媒介廣告信用分值評定情況,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對各主要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廣告信用等級評價和排序,並通過相關媒介渠道向社會公布信用評價結果;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廣告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予以通報表揚,對有關部門組織的評優獎勵事項予以重點推薦。
第十九條 廣告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的,由媒介單位對廣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自查,加強廣告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學習培訓,提升廣告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條 廣告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由各級整治虛假違法廣告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約談媒介單位有關負責人,通報違法情況,責成媒介單位規範和改進內部審查制度,並將整改措施以書面形式反饋情況,同時對負有責任的廣告審查員進行集中培訓。
第二十一條 廣告信用評價等級連續兩次為C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廣告違法情況通報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新聞媒介主管部門。廣告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暫停其違法廣告集中或嚴重的某類廣告一段時間發布權。媒介單位要調整廣告審查員崗位,追究有關負責人和廣告部門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廣告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和相關業務。涉嫌違法違紀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廣告信用評價管理納入媒體社會責任報告考核體系和文明單位評選內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媒介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公示。
廣告信用評價管理不得代替對違法廣告進行行政處罰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全省媒介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上級廣告監管機關可根據廣告監測情況,要求下級廣告監管機關對應降級的媒介單位給予信用降級處理。下級機關拒不執行的,上級機關可以直接對媒介單位進行降級處理,並建議主管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每月25日前各市應將對所屬大眾傳播媒介月度信用評價結果分別上報省委宣傳部、省工商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和省網信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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