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估辦法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估辦法》旨在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和強化監督管理,推動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及確保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目標任務;經省政府同意,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8月14日以魯政辦字〔2017〕125號文印發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估辦法
  • 外文名:Assessment methods for the completion of air pollution control goals and tasks in shandong province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7年8月14日
  • 發文字號:魯政辦字〔2017〕125號
  • 實施時間:2017年8月1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7〕12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估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14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推動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確保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目標任務,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二期行動計畫(2016—2017年)》(以下簡稱《二期行動計畫》)《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東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細則》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我省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市政府”)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評估。
第三條 評估指標包括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市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和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作為評估指標;將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參考指標。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能源和產業結構調整、工業污染綜合治理、揚塵污染綜合整治、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控制、綠色生態屏障建設、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7項指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各指標的定義、評估要求和計分方法等由有關評估部門按照《二期行動計畫》的職責分工確定,評估部門根據子指標分值對各市重點任務進行打分,並向省環保廳提供評分結果。評估部門為兩個部門以上的,各評估部門分別打分後取平均值作為本項重點任務得分。
第四條 評估採用評分法,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按滿分100分計,綜合評估結果為二者的加權平均值,權重分別為60%和40%。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其中,評分結果90分及以上為優秀、7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7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根據參考指標目標完成情況調整綜合評估結果等級作為最終評估結果。參考指標PM10、SO2、NO2中任意一項指標反彈10%及以上或有任意兩項指標未完成《二期行動計畫》確定的下降目標的,綜合評估結果等級降一個檔次;三項指標未完成下降目標的,降兩個檔次。最終評估結果等級最低檔次為不合格。
第五條 各市政府是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的責任主體,要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制定本地實施細則或工作計畫,將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縣(市、區)政府,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實施細則或工作計畫是評估的重要依據,各市要報送省環保廳備案。
第六條 各市政府應按照評估要求,定期調度目標任務進展情況,並建立工作檯帳。對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實施情況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報送省政府,同時抄送省環保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林業廳、煤炭工業局。自查報告應包括空氣品質改善情況、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特色和亮點工作等內容。
第七條 評估工作由省環保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林業廳、煤炭工業局等部門負責,評估結果報送省政府。
第八條 評估結果報經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開,提交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地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並交省委政法委作為落實公益訴訟改革的參考。
第九條 對綜合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市,省政府或由省政府委託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約談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暫停該市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必要時由省政府約談市政府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 在評估中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其評估結果確定為不合格,並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具體評估指標由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適時進行調整。《二期行動計畫》完成後,所涉及評估內容順推為《三期行動計畫》確定的內容,以此類推。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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