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土地改革暫行條例

山東省土地改革暫行條例是1946年10月25日山東省政府公布施行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土地改革暫行條例
  • 實施時間:1946年10月25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政府
山東省土地改革暫行條例,1946年10月25日山東省政府公布施行。是為實現政協決議,實行土地改革,滿足農民“土地回家”的正當要求,達到“耕者有其田”,發展新民主主義經濟,鞏固國家民主化的基礎而制定的。共九章三十四條。主要內容:(1)凡日偽的一切公有土地,大漢奸的土地、地主匿報的黑地及霸占的公地,由政府沒收;(2)地主對農民的非法剝削,必須以土地償還,但應留給適當土地、房屋、農具和耕牛照顧其生活;(3)地主土地經清償、獻田後所余土地,由政府酌量徵購;(4)公地、荒山、湖沼、河淤海灘,一律分配給農民耕種、開墾或植樹造林;(5)凡沒收土地、獻出土地、徵購土地、公地,均由政府協同農會統一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6)土地分配後,地權即歸分得土地的農民所有,農民對其所有土地有自由使用、收益和處置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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