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確保發揮倉儲物流設施效益,更好保障全省糧食安全,根據《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混合所有制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其他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參照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包括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所需的經營場地,倉房、油罐等存儲設施,專用道路、鐵路、碼頭等物流設施,以及烘乾設施、機械罩棚、器材庫、維修車間、消防水池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全省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需要,制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建設規劃,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機制,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情況納入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體系。
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在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需要,組織開展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宣教活動,細化落實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的具體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考核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義務,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不得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等情況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規模、用途等發生變化的,也應及時備案。
結合《山東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備案實行屬地管理,採取“全程網辦”方式進行。糧油倉儲單位應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在“山東省糧食流通管理雲平台”開設用戶,網上填報備案信息。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檢查評估、維護保養,做好記錄、建立檔案,並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糧油倉儲設施統計報表及有關情況,不得虛報、謊報、瞞報、拒報。
第七條 因重大項目建設或涉及糧食流通格局最佳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改變其用途的,組織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行為的單位應事先徵得相關糧油倉儲單位同意,並經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報告至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油倉儲單位自拆遷、改變用途行為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被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後拆”的原則,負責統籌協調重建,確保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總量、布局及結構滿足糧食安全儲存需要。
第八條 依法對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予以行政徵收、徵用的,被徵收、徵用單位應當自徵收、徵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供徵收、徵用的有關證明材料。
徵收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當地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能力重新評估,造成影響的,應向徵收主體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總量、布局及結構等予以協調重建。
徵用的,徵用主體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在使用結束後儘快恢復原狀及用途,不能恢復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出租、出借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應當與承租方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自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供出租、出借的有關證明材料。
出租、出借不得破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儲存安全。出租、出借區域嚴禁用於經營和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十條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能滿足糧油安全儲存或糧食流通需要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維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由所在地縣級及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協調。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維修改造價值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廢處置;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協調修繕保留。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應當銜接好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址,固定經營場地至污染源、危險源的距離滿足《糧油倉儲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在糧油儲存區內及臨近區域,不得開展可能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活動,不得在安全距離內設定新的污染源、危險源。糧油倉儲單位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單位)予以制止或整改。
第十三條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對其進行修復或重建,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調支持。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發生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突發事件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損失擴大。
第十四條 為保持或升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功能,彌補倉容缺口,進行維修改造或新建擴建,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協調有關部門給予資金、政策等支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違法行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處。
第十七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調查和掌握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存量及變化情況,按照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定逐級上報,並建立專門檔案。
第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有關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信息由查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公開。
第十九條 對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予以適當獎勵。
第二十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落實本細則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糧食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及獎勵、補助的依據。
對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力、嚴重危害糧食收儲供應安全的地區和單位,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細則規定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損失、損壞,視情節依紀依規予以行政處分。涉及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未及時備案的,由備案管轄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罰款。
糧油倉儲單位因自身原因導致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發生重大損失、損壞,應當中止其政策性糧油儲存任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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