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庫現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規範國庫現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協調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辦法》(財庫〔2014〕183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山東省國庫現金管理業務。本細則所稱國庫現金是指省政府存放在同級國庫的財政資金。國庫現金管理是指在確保國庫現金安全和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運用金融工具有效運作庫款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國庫現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相統一原則。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以及財政支出支付流動性需求基礎上,實現財政資金保值、增值。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國庫現金管理應公開、公平、公正開展操作,確保資金安全。
(三)協調性原則。國庫現金管理應充分考慮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與貨幣政策操作保持協調性。
第四條 國庫現金管理操作工具為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內。
本細則所稱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以下簡稱國庫定期存款),是指將暫時閒置的國庫現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提供足額質押並向山東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支付利息。
第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以下簡稱人行濟南分行)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每期操作前進行必要溝通。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濟南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
第七條 商業銀行參與國庫現金管理操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三)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國庫現金預測並根據預測結果商人行濟南分行制定國庫現金管理分期操作計畫。每月25日前,省財政廳、人行濟南分行將下月操作計畫分別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每次操作前5個工作日,將具體操作信息分別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執行中如有調整,及時上報更新操作信息。
第九條 國庫現金管理採取公開招標方式,具體由省財政廳會同人行濟南分行確定。
第十條 國庫現金管理公開招標工作由國庫現金管理招標小組負責,小組成員由省財政廳、人行濟南分行等部門人員構成。
每次公開招標前3個工作日,通過省財政廳網站、人行濟南分行網站公告信息。招標完成當日公布經招標小組成員一致確認的結果。
第十一條 國庫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當日同期限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為基礎,由商業銀行參考山東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協商議定的範圍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
第十二條 國庫現金管理應嚴格控制單一存款銀行存款比例,防範資金風險。單期存款銀行一般不得少於5家,單家存款銀行參與當期國庫定期存款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期定期存款總額的25%。單一存款銀行存放的國庫定期存款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般性存款餘額的10%,不得超過國庫定期存款餘額的20%。
第三章 定期存款質押和資金劃撥
第十三條 存款銀行取得國庫定期存款,應按規定及時、足額提供質押品。質押品應為可流通國債或地方政府債券,質押的國債或地方政府債券面值數額分別為存款金額的105%、115%。
第十四條 存款銀行應按規定在“國庫定期存款”一級負債科目下設定“山東省財政廳省級國庫現金管理”賬戶,用於核算存入、歸還的國庫定期存款。
存款銀行應將“國庫定期存款”增設及科目變動情況報人行濟南分行備案。該科目納入一般存款範圍繳納存款準備金。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債登)開設國庫現金管理質押賬戶,登記省財政廳收到的存款銀行質押品質權信息。人行濟南分行負責辦理具體質押操作。
第十六條 存款銀行按照中標公告及省財政廳、人行濟南分行每期操作通知,於次1個工作日11∶00前足額提供質押品。人行濟南分行應在存款銀行提供質押品當日通過中債登業務客戶端完成質押操作,並將質押情況於當日告知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確認存款銀行足額質押後,於次1個工作日12∶00前向人行濟南分行開具劃款憑證,人行濟南分行當日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將資金劃撥至存款銀行賬戶。
第十七條 存款銀行收款後,最遲於次1個工作日向省財政廳開具定期存款證明,載明戶名、存款銀行名稱、賬號、存款金額、利率、期限、起息日和到期日等要素內容。
第十八條 國庫定期存款存續期內,省財政廳負責對存款銀行質押品實施管理,確保足額質押。
第十九條 存款到期日,存款銀行將存款本金和利息於當日11∶00前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足額劃回國庫。本金和利息分別匯劃,不得並筆。其中,本金劃入省級國庫;利息作為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同時繳入省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條 存款本息劃回國庫當日,人行濟南分行將存款本息劃回信息通知省財政廳,並通過中債登業務客戶端對質押品進行解押。
第二十一條 人行濟南分行按規定設定“國庫現金管理”資產類科目,核算存款銀行國庫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餘額。該餘額納入國庫庫存表反映(格式見附屬檔案1)。
第二十二條 人行濟南分行根據每期國庫定期存款劃撥情況,於次1個工作日向省財政廳提供當期國庫定期存款資金劃出、存款到期本息劃回明細表(格式見附屬檔案2)。
第二十三條 人行濟南分行按月、按年向省財政廳提供國庫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餘額和利息收入等報表及電子信息(格式見附屬檔案3),並進行對賬。省財政廳應於收到紙質報表後3個工作日內加蓋預留印鑑後返回。
第二十四條 存款銀行應於每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人行濟南分行報送分期限定期存款情況統計表(格式見附屬檔案4)
第二十五條 國庫定期存款屬於政府財政庫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扣劃、凍結省財政廳在存款銀行的國庫定期存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開展國庫現金管理業務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不得將國庫現金管理與銀行貸款掛鈎。
第二十七條 存款銀行應加強對國庫定期存款資金運用管理,防範資金風險,不得將國庫定期存款資金投向國家有關政策限制的領域,不得以國庫定期存款資金賺取高風險收益。
第四章 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人行濟南分行對商業銀行參與國庫現金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存款銀行違反存款協定規定,未及時、足額匯劃國庫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質押品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存款銀行出現以下行為或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會同人行濟南分行視情節輕重,決定暫停以至取消其參與國庫現金管理活動。
(一)未按規定及時足額質押或及時匯劃到期本息違約兩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額較大的。
(二)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導致財務惡化或引起信用危機的。
(三)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四)可能危及財政國庫資金安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存款銀行未按規定辦理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業務,造成國庫現金管理風險或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人行濟南分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7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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