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11.17
  • 實施時間:1998.11.17
第一章 政治規範,第二章 業務規範,第三章 廉政規範,第四章 道德規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一章 政治規範

第一條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二條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三條 嚴格執行政府的決定、命令和指示,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第四條 關心民眾疾苦,傾聽民眾意見,維護民眾利益,接受民眾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忠於國家,維護政府形象。不得組織或參與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不得組織或參加罷工。

第二章 業務規範

第六條 努力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科技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有關專業知識,精通本職業務,不斷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第七條 忠於職守,恪盡職守,依法行政。嚴格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程式履行公務。
第八條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得弄虛作假,不搞形式主義。
第九條 處理公務認真負責,講求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不得敷衍塞責、推諉扯皮。
第十條 遵守保密規定和保密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一條 在涉外活動中遵守外事紀律,講究外事禮儀,尊重對方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第十二條 遵守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和擅離職守;不得在工作時間從事與本職業務無關的活動。
第十三條 執行公務時舉止端正,儀表整潔、莊重。提倡講國語。

第三章 廉政規範

第十四條 嚴格遵守廉潔從政的規定。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及他人財產;不得從事有償中介和其它營利性活動;不得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領取報酬;不得違反規定收受禮品。
第十五條 秉公辦事,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謀取私利或為親友就業、錄用、調動、提職、晉級、出國等謀求照顧;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礙、干擾他人正常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艱苦奮鬥,勤儉節約。不得講排場、比闊氣、奢侈腐化;不得超標準配備和使用辦公、交通、通訊設備;不得接受超標準招待以及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第十七條 執行國家有關禁止公費旅遊、消費的規定。不得巧立名目用公款在國內外旅遊;不得組織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活動。
第十八條 遵守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有關規定。不得大操大辦和藉機斂財。

第四章 道德規範

第十九條 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積極追求和實踐優良社會風尚。堅持團隊精神原則,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
第二十條 愛崗敬業,文明禮貌,熱情服務,奉獻社會。
第二十一條 忠誠老實,公道正派,謙虛嚴謹,言行一致,團結同志,互相幫助,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第二十二條 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助人為樂、扶貧幫困,見義勇為、懲惡揚善,愛護公物、保護環境。
第二十三條 嚴於律己,自尊自愛,生活檢點,情操高尚。不得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按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或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部門負責本規範的組織實施,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糾正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規範實施中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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