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實施意見》(魯發〔2018〕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的通知》(魯政發〔2018〕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要求,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助力新舊動能轉換,推動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部關於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20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首購、訂購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首購,是指企事業單位或各類社會組織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式開發或生產並首次投放市場的,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產權明晰、質量可靠,具有較大的市場潛力、需要重點扶持的產品(以下統稱首購產品),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由採購人首先採購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訂購,是指對於採購人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技術、軟科學研究課題等(以下統稱訂購產品),通過政府採購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研發或生產機構(以下統稱訂購產品供應商)的行為。
第五條 政府首購和訂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首購管理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可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交列入《山東省政府首購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申請。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科技廳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申請產品進行論證,符合條件的產品統一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目錄》。
《目錄》有效期限為公布之日起兩年。
第七條 納入《目錄》或其他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推薦或認定的創新產品,在有效期內實行政府首購。
第八條 採購人採購的產品屬於首購產品類別的,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邀請首購產品的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對於同類首購產品只有一種的情況,可按單一來源方式採購。對於同類首購產品達到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訂購管理
第九條 採購人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根據訂購產品的採購需求特點,選擇適當的採購方式。政府訂購活動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採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訂購產品由採購人提出採購需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其他相關政策;
(二)屬於本省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但目前尚未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產品權益狀況明確,開發完成後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四)創新程度高,涉及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或者套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對原有產品有根本性改進,能顯著提高產品性能;或者能在國內外率先提出技術標準;或者具有提升產品的安全性,達到節能環保目的;
(五)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產品。
第十一條 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檔案的資格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中明確對訂購產品供應商的具體要求、訂購項目成果的詳細技術要求以及相關評分要素和具體分值等。
第十二條 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需求,合理設定訂購產品供應商資格,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潛在的供應商。
第十三條 確定訂購產品供應商後,採購人應簽訂訂購產品政府採購契約。對於研發周期較長、具有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訂購產品,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採購人可以適當延長契約期限,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採購契約。
第十四條 政府訂購契約不得分包或轉包。
第十五條 訂購產品政府採購契約應當約定考核驗收、技術成果轉化和套用推廣等內容。
第十六條 政府訂購產品智慧財產權歸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在首購、訂購產品政府採購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契約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契約的,不得違背促進創新的原則和首購、訂購政策。
第十八條 採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採購首購產品或實施訂購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採購資金,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採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採購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整改;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首購、訂購產品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依法列入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予以公告:
(一)獲得首購、訂購產品政府採購契約後將契約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供應商的;
(二)提供的首購產品質量不合格、影響正常使用,或者承擔研究開發的訂購產品不能按照採購檔案和契約約定完成的;
(三)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規定的其他情形。
供應商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提供首購、訂購產品的供應商應當確保產品質量,並對產品的安全性承擔法律責任。採購人在使用創新產品時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向同級質量監督等部門反饋。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