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證機構變更事項審核、核准登記規定

山東省公證機構變更事項審核、核准登記規定

根據《公證法》和法務部《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辦公場所,公證機構分立、合併或公證機構變更執業區域等事項實行審核、核准登記制度。

根據《公證法》和法務部《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辦公場所,公證機構分立、合併或公證機構變更執業區域等事項實行審核、核准登記制度。公證機構變更事項,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辦公場所事項審核登記
1.公證機構變更名稱。由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局審核並逐級報省司法廳預審。
省司法廳預審通過後,公證機構應及時辦理變更《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取得新證書十五日內,填寫《公證機構變更名稱事項登記表》,逐級報省司法廳辦理變更名稱核准手續,並報法務部備案。
2.變更公證機構負責人。新任公證機構負責人應當符合《公證法》第十條的規定,具有公證員資格且執業三年以上。
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應在所在地司法局核准前,將擬任負責人的情況報省司法廳審核認定。經省司法廳認定後填寫《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事項登記表》,逐級報省司法廳備案。
3.公證機構變更辦公場所。應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當地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在辦理變更辦公場所手續後十五日內,填寫《公證機構變更辦公場所事項登記表》,逐級報省司法廳辦理變更辦公場所核准手續,並報法務部備案。
二、公證機構分立、合併或變更執業區域事項審核登記
1.公證機構分立或合併。由所在地司法局提出申請,報設區的市司法局審核同意後,報省司法廳預審。省司法廳預審通過後填寫《公證機構分立、合併事項登記表》,報省司法廳辦理分立或合併核准手續,並報法務部備案。
2.公證機構變更執業區域。由所在地司法局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司法局審核批准後,填寫《公證機構變更執業區域事項登記表》,報省司法廳辦理變更執業區域核准手續,並報法務部備案。
本規定由山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2016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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