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立醫療機構知名專家診察費管理辦法》是指山東省人民政府2016年4月15日開始實行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立醫療機構知名專家診察費管理辦法
- 印發機構:山東省衛健委、山東醫保局
- 生效日期:2019年9月21日
- 有效時間:2024年9月20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公立醫療機構知名專家診察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衛財字〔2019〕10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駐濟省(部)屬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好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5〕53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體現專家技術勞務價值,規範知名專家診察費價格制定和管理,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聯合制定了《山東省公立醫療機構知名專家診察費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2019年8月2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公立醫療機構知名專家診察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5〕53號)和原省物價局、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關於放開知名專家診察費等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通知》(魯價格二發〔2015〕126號)要求,特制定《山東省公立醫療機構知名專家診察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知名專家診察費是醫療機構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本辦法適用山東省內公立醫療機構知名專家診察費價格制定與管理。各醫療機構應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章 知名專家入選條件
第三條 知名專家必須醫德高尚,具有奉獻精神,有豐富的學術知識和臨床經驗,醫術高超、診療方面有很深造詣,在民眾中享有聲譽,得到同行公認。
第四條 從事臨床工作累計滿20年,具備正教授、主任醫師或同等級別的高級技術職稱,身體健康,能堅持臨床工作,完成診察工作。同時還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兩院院士、國醫大師;
2.“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原國家拔尖人才;
3.“泰山學者”;
4.享受國務院頒發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5.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6.經國家審定的老中醫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指導老師和中醫藥學術流派傳承工作室代表性傳承人;
7.國家、省名中醫藥專家;
8.經國家審定的優秀中醫藥臨床研修人才;
9.公立醫療機構根據職稱、專家門診工作數量、民眾滿意度等指標自行評審認定的特別優秀臨床專家。
第三章 知名專家診察費價格制定
第五條 根據檔案規定,知名專家診察費價格由公立醫療機構自主制定。各醫療機構應根據入選知名專家的資歷、臨床診治水平等情況劃分等次,制定不同等次的知名專家診察費價格,滿足不同人群的就醫需求。知名專家診察費價格可根據門診需求變化定期調整。各醫療機構制定的知名專家診察費價格要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醫保部門備案。知名專家診察費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六條 知名專家人員名單、診察費價格、預約掛號辦法等要按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四章 知名專家門診設立要求
第七條 在完成普通專家門診服務的基礎上,每位知名專家每周開展知名專家門診服務時間不超過二次(每次半天),每次接診原則上不超過20人次,並保證本次診查過程的完整,提出診療方案。離休、退休返聘人員及按在職人員管理的外聘專業技術人員不受門診服務時間限制,但受接診人次限制。
第八條 知名專家門診應設獨立診室和候診區,診療室環境應優於普通診室,診室需配專職護士協助工作。
第九條 知名專家門診必須實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願選擇,不得暗示或強制病人選擇。公立醫療機構要通過預約掛號、網上掛號等形式,方便患者選擇知名專家。
第五章 知名專家管理
第十條 公立醫療機構要成立知名專家管理委員會(組),負責知名專家管理。
第十一條 知名專家管理委員會(組)負責制定本單位知名專家診察費實施辦法,並將知名專家入選條件向臨床專家公布,由臨床專家自願申報。
第十二條 知名專家管理委員會(組)負責報名人員的審核認定,對需評審認定的特別優秀臨床專家組織評審。
公立醫療機構將審核、評審認定的知名專家名單、工作年限、獲得榮譽、認定情況及證明材料複印件報同級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知名專家要實行動態管理,根據臨床專家職稱、榮譽獲得、臨床診治水平的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四條 因身體條件、調動、退休等原因不再從事臨床工作的知名專家,由本人或所在臨床科室向知名專家管理委員會(組)申請取消知名專家資格。
第十五條 知名專家發生刑事案件、重大醫療事故等特殊事項,知名專家管理委員會(組)要及時撤銷知名專家資格,退出知名專家管理。
知名專家退出情況,每年年底要向同級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報送備案。
第六章 監督及處罰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醫保部門負責知名專家門診診療規範和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對不按規定遴選備案、違背患者意願強制提供服務、超過規定的門診人次、高於公示價格收費等行為,一經發現,取消公立醫療機構設立知名專家門診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2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