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益事業扶貧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山東省委、省政府扶貧開發工作部署,為支持貧困地區公益設施建設,加快改善老、孤、病、殘等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生活條件,設立省公益事業扶貧基金,並制定《山東省公益事業扶貧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益事業扶貧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公
  • 內容:公益事業扶貧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 生效:2016年8月1日
第一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扶貧開發工作部署,為支持貧困地區公益設施建設,加快改善老、孤、病、殘等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生活條件,設立省公益事業扶貧基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016-2018年脫貧攻堅期內,省財政每年通過中央革命老區轉移支付和省級財政專項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籌措資金10億元,三年總計籌措30億元,用於設立公益事業扶貧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第三條 基金主要投向農村貧困人口較多、扶貧任務較重、公益設施薄弱的財政困難縣(市、區),重點支持敬老院、福利院、殘疾人康復中心、特殊教育學校等公益設施建設,以及符合本地實際需要的其他公益事業項目。
第四條 省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政策制定、基金撥付、制度建設和監督考核,指導市縣落實基金項目。縣級作為實施主體,根據本地脫貧攻堅規劃統籌運作基金,承擔基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 基金實行因素法分配,採取省級切塊下達、縣級運作實施的管理方式。省直有關部門主要依據農村貧困人口數量、人均財力水平等因素,將基金切塊分配到農村貧困人口較多、扶貧任務重、公益設施建設薄弱的財政困難縣(市、區)。
第六條 基金下達到縣(市、區)後,縣級政府要按照“聚焦扶貧、充分授權、因地制宜、精準發力”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內研究確定具體公益扶貧項目,並制定項目年度實施方案。項目確定後,各市及省財政直管縣財政部門要及時匯總基金扶持項目實施方案,分別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備案。
第七條 縣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和規定用途撥付資金。縣級財政、扶貧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的指導監督,建立項目實施管理檔案,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各地要及時將基金使用管理和項目實施情況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年終形成總結報告,書面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
第八條 建立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年度終了,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對各縣(市、區)基金使用管理、項目建設及社會效益等情況開展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安排下一年度基金的參考依據。
第九條 各級財政、扶貧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切實加強對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規範運作和安全使用。
省財政廳將對基金使用情況開展專項監督檢查,並配合審計、監察部門做好專項審計、監察工作。對檢查或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將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按照省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支持脫貧攻堅的部署要求,鼓勵基金與其他財政性資金、社會資本投資等統籌結合使用,放大公益扶貧效應。
對基金扶持的項目,省級優先給予增信支持,統籌運作爭取國開行、農發行等金融機構加大扶貧貸款投入和利率優惠。
對省級引導基金參股的各類基金,跟進投資公益事業扶貧基金扶持項目的,省級引導基金讓利比例提高到100%,調動社會資本加大扶貧投資的積極性。
第十一條 各有關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基金運作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現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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